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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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議中2026-05-23建請市府推動「臺中護理權益守護者專案」:落實精準時段勞檢、強化護病比查核與分級管制機制、試辦臨床薪資支持方案,並完善職場安全與申訴制度,打造臺中成為護理人才友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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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思妤
1. 勞動剝削常態化與「隱形工時」陷阱:目前臺中市各級醫院普遍存在「無酬勞動」。護理工作具備高度連續性,前一班與下一班之交班過程,勢必佔用其中一個班別之非上班時間。此外,許多醫院慣於早上八點召開晨會,強制要求大夜班(應下班者)與白班(應上班者)共同參加,導致大夜班人員變相加班、白班人員延後執行常規工作。院方常要求勞工「先打下班卡再繼續工作」,導致休息時間名存實亡。
護理紀錄屬必要醫療行為,多數院所未將其計入工時,甚至以「個人能力不足」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嚴重違反《勞基法》。
2. 護病比統計失真與「帶病上班」文化:現行護病比查核多為靜態的行政抽查,未能反映臨床高峰期的真實壓力。人力極度緊縮導致護理人員請生理假或病假時,會將照護壓力轉嫁給同事,產生強大的同儕排擠與心理負擔,形成「吊點滴上班、不生病是本分」的病態職場文化。
3. 高壓職場霸凌與封閉的申訴體系:護理職場存在高度權力不對等,新進人員面臨學長姐文化壓力,申訴時常遭遇內部管道不透明或難以信任之情形;資深人員則因承擔行政與教學責任,在薪資與工作量不對等下承受管理壓力。當發生醫病衝突(如病患情緒性言語或不合理要求)時,院方多以「息事寧人」為原則處理,要求護理人員承擔,影響其專業尊嚴。
4. 目前護理佐理員(護理助理)制度:不分學歷背景,薪資結構一致;工作內容差異大,責任界線不明工作內容差異極大;本科系人員承擔較多醫療相關工作。導致本科系學生或在職進修者投入意願降低。
5. 薪資福利與勞動風險嚴重脫節:護理人員執業率偏低之主因,並非證照取得人數不足,而是臨床留任率過低。現行薪資結構未能反映其高風險、高壓力及高專業責任,造成人才流向診所、醫美或其他產業,影響整體醫療體系穩定性。
1. 實施「精準時段」專案勞檢:
- 建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以下時段進行無預警查核:
-16:30(白班後)
-00:10(小夜後)
-08:30或09:00(大夜交班及晨會)
(各院班別不同,採滾動式調整)
查核重點:
-打卡後持續工作。
-有加班事實卻未申報加班。
-會議及交班未列入工時。
2. 護病比查核與分級管制機制:主管機關應實施「現場分床表與病患清單」雙向勾稽,並嚴格執行以下標準,若抽查不符,即刻勒令醫院強制關床至符合人力比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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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學中心:白班 1:6、小夜 1:9、大夜 1:11。
- 區域醫院:白班 1:7、小夜 1:11、大夜 1:13。
- 地區醫院:白班 1:10、小夜 1:13、大夜 1:15。
3. 民眾協力監督機制:規定醫院須於「入院通知」及「出院收據」註記護病比規範,清楚告知民眾「沒有安全護病比的病床,是危險的病床」並提供勞工局檢舉專線,鼓勵家屬與民眾協助舉報不合理的人力配置。
4. 職場安全與申訴支持機制:全面調查各醫院是否訂定「不法侵害申訴辦法」,要求將內外部(勞工局、衛生局)申訴專線公告於病房及公共區域,並定期定期稽核申訴案件處理情形與改善成果。
5. 職業防護補助:建請市府編列預算,規劃護理人員職場安全支持方案,憑執業登記證補助購置職場安全與蒐證相關設備(每人補助上限2,000元),以提升面對職場霸凌與醫病衝突之自我保護能力。
6. 機動人力制:鼓勵醫院建立「機動護理師」,每班多聘一位兼職或工讀人力,專門應對同仁生理假、病假、高峰時段,杜絕請假導致的同事負擔增加,可鼓勵無法聘正職或在職二技及研究生聘此職缺。在還無法完全補齊完整人力時,此職缺亦可同時協助病房中的其他固定事務,例如清點器材及耗材、點收藥品、定時測量生命徵象、出入院衛教等工作。
7. 優化護理佐理員(護助)職能與薪資:
- 職等分級:區分「護理系/科背景」與「非本科背景」護理助理,給予不同起薪標準。
- 工作難度加給:針對安寧病房、急重症單位或需執行高體力勞動(如洗澡、翻身、量測數據)之護助,市府應制定工作準則並要求醫院提供「特殊職務加給」。
8. 試辦「臺中護理薪資保底 50K」計畫:
- 三級階梯保底:試辦台中市護理人員基本薪資(不含年資、病房加給):
- 地區醫院:白班保底 50,000 元起。
- 區域醫院:白班保底 55,000 元起。
- 醫學中心:白班保底 60,000 元起。
- 市府編列差額補貼:採取「三年試辦計畫」。若醫院給付不足上述標準,應向市府提交專案報告與財務運作說明,由市府審核後編列預算補助差額。藉此強制各醫療法人說明其薪資結構之合理性。
有關請市府編列職業防護補助預算一節,因本府預算之編列,係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計畫及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爰本案所提護理人員之權益,請本府衛生局整體評估後依規辦理。
旨揭專案非屬本局權管業務。
一、有關護病比查核、護理人員薪資支持與留任:
(一)護病比規定:
1、本局於醫院督考及不定期訪查時,均持續要求各醫院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2-1條規定聘足護理人力(醫學中心9人以下、區域醫院及精神科教學醫院12人以下、地區醫院及精神科醫院15人以下)。違者將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2、另現行全日平均護病比計算公式為「(病房總床數 × 佔床率 × 3) ÷ 每日平均上班護理人員數」。其中床位數以登記之急性一般病床為準;護理人員數僅計算實際直接照護病人之人員(不含護理長、專科護理師及實習護士)。
3、三班護病比計算方式則為「(急性一般病床床位數×占床率) ÷ 各班平均護理人員數」。目前三班護病比尚未正式入法,衛福部自113年1月起,係以「獎勵先行」、「逐步推動」及「引領標竿」三原則推動,本局將持續配合中央政策輔導醫院逐步達標。
(二)本局亦於114至115年持續辦理護理人力研討會,針對人力困境進行交流,持續輔導轄內醫院形塑友善護理職場並實質提高待遇。
(三)另衛福部已編列預算(114年共66.85億元)推動三班護病比達標與提供護理人員夜班費獎勵,同時,本市醫院亦提供各項獎金、提高夜班加給並導入AI智慧護理等多項措施,以減輕負擔,提升留任率。
二、有關勞動權益稽查與爭議申訴
(一)上述提案提及之隱形工時、加班費、職場霸凌及職業安全等議題,因涉及勞基法與職安法規,均屬勞工局及勞檢處權責。
(二)另護理人員若遇職場爭議議題,可透過衛福部「護助e起來」平台通報,本局接獲派案通報後,將視案情派員稽查,或函轉勞工局辦理,並將調查結果回復陳情人與衛福部。
三、有關護理佐理員(護助)職能與薪資:護理佐理員屬「輔助人力」,不執行醫療照護業務;其薪資結構屬勞資議題,由各醫院視其經營與留才需求,自行考量評估是否提供特殊職務加給。
有關委員建議編列「職業防護補助」一案,考量職場安全及霸凌應屬勞工局權責,建議由勞工局本權責審慎研擬相關計畫,並依預算編列程序提報116年度預算審查,本處將本權責依預算法令及年度預算籌編相關規定配合辦理。
另有關「試辦臺中護理薪資保底50K計畫」,建議由衛生局邀集各醫療院所研擬相關規定可行性後再行提報。
一、有關延長工時部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及依據勞動部103年5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30061187號函略以:「一、......。二、次查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定有明文,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雇主對工作場所及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提供勞務,負有監督及管理之責,故若勞工確有延長工作時間之事實,雇主應依勞工延長之工作時間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不應以勞工未提出延長工時申請而得排除適用,若雇主有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情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二、有關保障勞工病假權益部分,勞動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並於115年1月1日起實施,以強化勞工病假權之申請權益,包含明定勞工1年內請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扣除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考量勞工舉證困難,課予雇主於勞工釋明遭受不利處分之事實後,應負舉證責任、雇主考核時應以勞工之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病假日數作為考量等項目,若雇主有拒絕勞工請病假之情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有關保障勞工請生理假權益部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若雇主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之情事,依據同法第38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四、有關本市各醫院之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部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訂定計畫或留有執行紀錄),經查本府衛生局網站公告之臺中市醫院名冊,本市轄區內醫院共計64家,自109年1月1日至115年4月7日止,本市勞動檢查處對前開名冊之醫院已檢查家數為64家,勞檢比率為100%。
五、有關申訴專線公告部分,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及勞動部114年2月所訂「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 」規定,雇主可將相關行為規範及申訴管道,載明於該事業單位之預防職場不法侵害之書面聲明中,並予公告。
六、另有關申訴案件處理情形部分,因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不法侵害係課以雇主預防性作為義務,尚無涉個案處理及因果關係認定,雇主應定期評估及檢討預防措施之適用性與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