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主要內容區
:::
:::

提案

最後修改: 2021-11-01 10:30:11
  • 完全參採
     
    2020-07-18
    有關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業者違規,市府取消家長每月補助一案,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
  • 賴楷岳
屆次
第1屆
提案日期
2020-07-18
案由
有關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業者違規,市府取消家長每月補助一案,提請討論。
提案說明
  1. 台中市議員謝志忠先生、張玉嬿女士於2019年11月4日指出,托嬰中心違規卻取消家長每月6000元的補助,形同變相懲罰父母及小孩。
  2. 中央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依照第8點規定,若準公共化合作對象違反兒少法第83條第1至4款一次,或者第5至7款、第9至11款二次,則須終止準公共化契約,另準公共化契約托育單位的原有收托兒童得於二個月轉銜期間獲得補助,如持續送托該單位則不再具有補助資格。
  3.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於2019年11月5日回應:擬針對送托退準公共化托嬰中心的387位幼童,延長服務補助費用至6個月。
  4. 因目前距離議員指出時間已超過6個月,針對社會局擬提出延長補助費用至6個月一事,並未於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專區公告相關辦法。
辦法建議
  1. 目前無法從社會局網站查詢社會局擬提出延長補助費用至6個月一事,是否已修正辦法,擬請貴單位提出已修正的辦法及修正時間。
  2. 擬請社會局將此辦法置於社會局相關議題專區,供民眾查詢。
  3. 若社會局尚未提出延長補助費用至6個月一事
  4. ,擬請貴單位提出,並提供修正時程。
研處意見
  1. 依據衛福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辦及支付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及「臺中市未滿六歲兒童平價托育曁準公共化服務實施計畫」(以下稱本計畫)規定,準公共化托嬰中心違反本要點第8點第1項之契約終止,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幼兒轉介期間,得支付準公共化服務費用,最長2個月。
  2. 108年8月至10月間,本市準公共托嬰中心因違反兒少權法第83條第5款,依上開要點終止準公共化契約者計13家,影響387位幼兒補助權益。考量主要照顧對象係屬0至2歲嬰幼兒發展階段,對於主要照顧者及托育環境,其依附關係與孰悉最為重要,倘頻繁轉換環境使兒童與托育人員難建立依附關係,故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並依據108年10月5日「臺中市托嬰中心終止準公共化契約討論會」紀錄,108年11月1日專案簽准針對上開387位幼童延長6個月服務費用,使家長有充分期間尋覓適當托育機構。
  3. 本案經簽准業於108年11月起針對上開對象進行專案補助,截至109年3月底補助人數209人、858人次,所用經費計215萬8,000元。
  4. 綜上,中央推動準公共化托育補助政策係為嬰幼兒服務品質良好而安全之托育環境,終止準公共化契約係由於托嬰中心違反兒少權法相關規定而遭裁罰,本局基於政策剛開始推動及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爰以專案補助方式辦理,現行已加強宣導及要求托嬰中心托育品質。未來若發生托嬰中心違反兒少權法相關規定,依中央規定支付兩個月延長補助外,亦將積極協助家長轉介至其他準公共化合作單位,另針對終止準公共化托嬰中心規定部分,加強宣導與輔導,以減少發生終止準公共化托嬰中心之情事。
辦理機關
社會局
大會決議內容

請社會局提供青年委員後續配套措施及相關SOP原則。

最新辦理情形

一、本案已訂定:

  1. 本局依中央規定,托嬰中心退出準公共化有2個月緩衝期,本局將於緩衝期積極協助民眾轉介至符合準公共化之托嬰中心,讓家長仍有6,000元補助,不影響家長權益,如業者違規兩次將勒令其退出準公共化,則無法補助6000元, 僅能獲得2500元補助,主要係希望私托能夠符合中央、地方規範。
  2. 今年有4家托嬰中心退出準公共化,會先行通知家長並協助轉介至鄰近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或轉銜居家托育保姆,目前涵蓋率盤點足夠,由居家托育訪視輔導員及社工協助家長在2個月內銜接至附近加入準公共化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保姆,上述提到4個案例皆於2個月內完成轉銜服務。

二、本案於109年8月轉知青年委員,並公告於社會局局網(https://www.society.taichung.gov.tw/1575768/post)

:::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
瀏覽人次 1309596
2020 © 台中市政府 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 版權所有
  • 通過A檢測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 我的e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