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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5-12-26 20:56:39
  • 研議中
     
    2025-11-30
    建請市府相關局處共同研擬規劃加強「校園心理安全網絡機制」,明定校園端於霸凌及兒少自傷/自殺通報成立後之心理支持、追蹤頻率與銜接責任,使其制度化、可檢核、具一致性,以補強現行機制落差,降低風險並保護學生心理安全。
#社會福利、#治安防制、#教育校園
提案委員
  • 趙御婷
    趙御婷
  • 黃嵩荃
    黃嵩荃
  • 林思妤
    林思妤
  • 羅振維
    羅振維
  • 吳家淇
    吳家淇
屆次
第4屆
提案日期
2025-11-30
案由
建請市府相關局處共同研擬規劃加強「校園心理安全網絡機制」,明定校園端於霸凌及兒少自傷/自殺通報成立後之心理支持、追蹤頻率與銜接責任,使其制度化、可檢核、具一致性,以補強現行機制落差,降低風險並保護學生心理安全。
提案說明

一、鑑於近年來校園霸凌事件屢見不鮮,部分案件更導致兒童及青少年自傷或自殺,對家庭與社會造成重大影響。雖目前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與「學生輔導法」等法規,但執行層面常因資源不足、制度落差與心理支持薄弱,造成延宕或錯失介入時機,學生亦因心理安全感不足與求助管道不明,導致情緒累積與風險升高。
依據衛福部113年資料,年輕族群自殺已成為國內15至24歲死因第二名,顯示青少年心理壓力、校園人際衝突、孤立感與求助困難仍普遍存在,顯見校園端心理支持強度有待加強;而校園作為第一線環境,支持深度與追蹤一致性攸關風險降低。
 

二、依據衛生局於小組會議專題報告現行制度資料顯示,本市針對自殺/自傷個案已依衛生福利部自殺通報個案關懷訪視流程追蹤關懷,包括:

  1. 通報後3日內完成初次關懷
  2. 第1個月:至少每月4次訪視
  3. 第2個月起:至少每月2次訪視
  4. 關懷期至少持續3個月


然而,該報告並未說明現行校園心理安全機制:

  1. 通報成立後,校園端必須啟動之心理支持作業內容
  2. 跨專業銜接之啟動條件
  3. 結案評估之制度依據


此責任落差已導致教育現場以下情形:

  1. 學生端求助困難、心理安全感不足
  2. 導師承擔壓力過重、跨專業支援不足
  3. 現場操作與通報制度存在距離,難以落實
     

三、依據教育部《校園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手冊》所強調之「校園—社區—醫療三層支持網絡」精神,本案制度內容補強現場危機銜接流程,使校園端支持可順利銜接校外心理資源,符合中心政策架構與現行推動方向。綜合以上,本案旨在補強制度缺口,使校園心理支持得以一致、可檢核、不中斷,並落實跨專業合作,提升心理危機辨識與介入效能,降低風險進展至更嚴重事件之可能性。

辦法建議

建請市府與教育、衛政主管機關,規劃強化「校園心理安全網絡機制」,並針對「防制校園霸凌與兒少自殺行為」,研提更即時、具體、可行之心理健康支持體系與防治策略與作為,守護兒少安全與身心健康發展:
 

  1. 明定自傷/殺通報後校園端心理支持啟動時點與最低追蹤頻率,使通報後心理支持不再依人依校,而具最低一致性標準:
    (1)通報成立後7日內,學校端須啟動至少1次心理輔導或支持介入。
    (2)通報成立後3個月內,學校端須完成每月至少2次接觸紀錄,內容包含個別會談、輔導追蹤、諮詢或跨專業介入紀錄,並備查於教育局。
    (3)若學生於畢業前仍處於輔導列管狀態,學校應至少於畢業前一個月啟動跨局處轉銜程序。由教育端將個案狀態移轉至衛政或社政系統(如各區衛生所或心衛中心),並由接收單位回傳收案確認,確保學生離開校園後心理支持不中斷,降低學生風險進展至更嚴重事件之可能性。
  2. 明定通報後跨專業承接責任與決策流程,建立跨專業責任銜接制度,避免導師或單一輔導人員獨自承接高風險個案:
    (1)建立量化風險分級指標
    建請教育局採用或引進標準化評估工具,明定校園通報案件之風險分層(低、中、高風險),並對接校園三級預防架構。高風險個案應強制啟動跨專業團隊介入,避免過度依賴導師或個別輔導人員。
    (2)縮短跨專業支援啟動時效
    學生經評估為「高風險」或有「即時自傷意圖」者,校方通報後,教育局應確保校方與衛政單位之資訊通報對接於通報後 24 小時內完成,以利衛政單位應於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訊對接(現行衛生局初次關懷時限為3日),並確認主責個案管理員,於5日內召開跨專業個案會議,以確保支援系統即時介入,避免因行政程序導致支援中斷。以上時限規劃參照衛政端自殺防治制度時程,以銜接跨局處支持效率。
    (3)高風險學生須建立個別心理支持或介入計畫(ISP)
    由校園端與社工、心理師、衛政或社政等跨專業單位建立定期回饋機制,至少每月一次,以掌握進展並共同決策。
    (4)明定專業人員參與關鍵決策
    針對高風險學生之關鍵行政處置(如:結案、轉介、長期請假、復學評估等),須落實「跨專業共同決策」,經心理諮商師或精神科醫師評估其心理安全狀態。結案標準應以風險解除為依據,不得僅以畢業、休學等學籍變動為由自動行政結案。對於高風險個案,學校應於行政結案前,強制完成社區轉銜程序(如轉介至區心衛中心或社安網個案追蹤),並取得接收單位收案回報後,始得辦理校內輔導結案。
    (5)建立跨單位資訊傳遞原則
    建請市府明定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學生輔導法》第17條有關專業保密之例外規定,研擬跨單位資訊傳遞指引,確保在危及生命安全之虞時,輔導資訊能及時傳遞予衛政及社政單位,建立完整安全網。
  3. 除制度修正外,下列措施可作為制度執行後之推動方向:
    (1)針對教育系統各層級相關人員,定期辦理校園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手冊前測,其題目須定期更新由專家學者所擬定,並於測後進行教育系統各層級相關人員再教育訓練與後測。
    (2)提升教職員、家長、同儕之憂鬱與自殺風險度之辨識與危機處理能力,並加強「已陪伴為本」之觀念;並請心理專業人員建立統一規格之「自殺/自傷風險量表」與「陪伴者手冊」,並將兩者發放予校園與家庭參照。
  4. 建立學生心理支持之「接觸入口」制度,並減輕教職員負擔:
    (1)建請市府推動校園心理諮商初體驗方案,與心理諮商、社工、公衛等專業合作,使學生於非危機狀態下即可接觸並熟悉支持服務,降低心理求助門檻,減少導師及校內輔導人員於危機處理時之負擔。
    (2)建請市府要求各校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心理健康促進活動,並搭配前後測量工具評估學生心理健康理解與風險辨識能力之成效;測量資料回饋校內輔導與心理支持系統,作為需求分析與服務規劃之依據,以強化校園端前端心理支持能量。
    (3)心理健康促進活動內容須包含:高風險訊號辨識、情緒理解、求助管道與危機應對策略等核心內容,以強化學生自我覺察能力與求助意願,並降低第一線教職員辨識與承接心理危機之壓力。
  5. 建請教育局將本案內容及相關流程,以正式公文形式制定為市府層級之標準作業流程(SOP),並公告全市適用,或納入「校園心理安全作業流程」或其他市府層級行政命令,使校園端得以依循統一規範執行,而非由各校自行擬定,以確保通報後心理支持制度具一致性、可檢核性與可追溯性。本案內容多屬制度化與程序明確化,並非新增行政負擔,而是使現行作業一致、可檢核、不中斷,避免執行差異造成風險落差。亦請教育局同步建立查核機制,並將執行成果納入校務評鑑或其他行政檢核流程,以確保制度落實。
  6. 倘市府認為現行制度已涵蓋本案內容,請提供具體制度條文、流程文件或執行標準,以利確認落實狀況與責任一致性。
小組決議內容

本次會議出席人員已達全組2/5,且經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提送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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