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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1-11-01 10:24:26
  • 部分參採
     
    2021-04-26
    臺中應增加兒童及少年友善休閒空間,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
  • 賴楷岳
屆次
第1屆
提案日期
2021-04-26
案由
臺中應增加兒童及少年友善休閒空間,提請討論
提案說明
  1. 聯合國青年特使指出,青年比其他族群更需要空間,但各國青年經常覺得缺乏自己的空間。雖目前臺中市設有 9 間親子館、2 間兒童福利服務中心、1 間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1 間女兒館及 3 間國民運動中心,但對青年及青少年族群來說,這些公設場館使用起來卻不是那麼的友善,不友善的原因包括其近便性不足、入場費(清潔費)、租用費用較為無法負擔……等因素導致青年及青少年族群較少使用。
  2. 2018 年臺少盟調查 15-35 青年意見顯示,社區中未提供青年空間的比例排序為:文化空間 83.97%、休閒空間 74.79%、運動空間 69.74%,有四成青年表示社區沒有提供任何相關空間。此外青年表示這些社區空間雖然不會拒斥青年,也容易親近,但相較而言並不足夠也未必符合需求。而在公共空間的運用上,青年表示多半著重於從事志願服務活動 82.3%,其次是滿足弱勢青年需求 57.1%,至於在從事倡導青年權利、民主、政治、投票等相關活動則分別只有 47.1%、39.5%。顯示社區相關空間的規劃運用上,青年感受到並未考慮到青年為主體的多元友善空間需求,也不利於青年的社會參與及實際的公民政治生活。
辦法建議
  1. 盤點目前臺中市對於青年有善之空間,其資料應包含(1)租借規則(2)少年、青少年及兒通優惠措施(3)可供租借之空間設備(4)無障礙設施,並公告於相關兒童權益之網站(例如:https://crc.taichung.gov.tw/w/CRC/index),並以適合之年齡分區檢視。雖目前網站已有顯示青少年友善場地,但多數為社區活動中心,就多數青年來說,若該場館為無法租借使用,建議可將其移除,若可供青少年使用建議調降費用。
  2.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4條-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並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的規定。基此,建議市府能善用目前閒置之空間,提供適合青年、青少年休閒的空間、設施及相關活動資訊,並且於各區域打造青年及青少年專屬的休閒活動場域,解決近便性不足之問題。
  3. 除提供上述空間外,也建議市府能將提供租借之場地之收費降低甚至免收費用(酌收部分清潔費),使青年朋友們能夠不因經費不足等因素,導致不使用該空間。另青年朋友們需租借場地時經常找不到聯絡人借用(通常為里長管理);亦或是會遇到因為未滿18歲之學生,導致場館管理者擔心遭到破壞無法求償等因素或安全因素,導致拒絕借用給青年或青少年朋友們進行活動。
  4. 另就目前已運行多年之青年友善空間-臺中女兒館,提出建議。現行營業時間至 19:00,建議其營業時間可延長至 21:00,因多數青少年下課時間為 17:00 前後,目前可運用之時間較短,若能延長將能夠使青年朋友更好運用該場館。
研處意見

社會局意見:

  1.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4條規定須提供兒少合適之活動空間,本局可提供使用之空間如親子館、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女兒館及臺中社會創新實驗基地等,未來本市將積極盤點各區活動空間,若有閒置場域,並努力爭取建置提供適合青年、青少年使用之休閒娛樂空間及設施。
  2. 社區活動中心:
  • 本市社區活動中心共計251棟,本府訂有臺中市各區社區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其管理維護單位為各區公所,並得視地方情形由社區發展協會及里辦公處管理,如有借用需求均得依規向各區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 依據本要點規定,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需繳納使用清潔管理費及水電費,其收費基準依據活動空間大小及使用時間分別訂定,各區公所亦得視實際情形訂定合理收費標準,如申請借用之用途符合本要點第8點規定者,得申請減免或免繳清潔管理費,以減輕所需負擔之費用。(臺中市各區社區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如附件1,請參閱第10頁)

      3.女兒館:

  • 本市女兒館104-108年營運時間為每週三至週日12:00至21:00,經查15-22歲女孩(主要服務群)來館時間主要為12:00至19:00,另來館女孩來自於本市各區,多仰賴大眾運輸工具,交通時長至多為2小時,服務經驗所示20:00至21:00之間該地區人煙稀少,且多為借用廁所之民眾,考量女兒館地處一中商圈邊緣,為保障女孩人身安全,故本局109年調整閉館時間至19:00。後續將持續蒐集服務對象意見,研擬延長開館之必要性。

民政局意見:

依據「臺中市各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第5點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應向區公所提出申請書,依下列辦理後始得使用:

  • 機關團體應備公函,個人申請需持身分證,並繳納租用費及保證金。
  • 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營利之行為,經區公所同意者,得免收取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 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社區民眾活動,除長駐性之社團或具有營利性質之活動者外,得申請免繳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 本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租用費及保證金。
  • 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事業,區公所得視實際狀況酌減租用費。
  • 里民日常團康、體育或閱覽活動,且無營利之行為,得申請免繳租用費及保證金。

承上,青年朋友們可透過上開規定向區公所提出申請書使用,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租用費如有免收、減收者,應視使用者實際使用情形負擔水電費。

(臺中市各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如附件2,請參閱第16頁)

文化局意見:

  文化局所轄臺中文學館、大墩文化中心、葫蘆墩文化中心、港區藝術中心、屯區藝文中心、纖維工藝展演中心及市立圖書館等,為綜合性、全齡之服務空間,且免費開放民眾參觀使用,並提供場地租借服務,可供青少年租借為落實使用者付費觀念,酌收租借費及保證金,但如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業務或教育宣導活動,得免收取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另本市立圖書館設置兒童、青少年閱覽區,典藏兒少適讀圖書,以方便該年齡層民眾取用,亦有夜間開館服務;場地租借方面,如為中央或本市立案之老人、身心障礙、兒童等非營利團體,申請使用場地,其使用費以原訂標準收取百分之二十(惟仍應收取空調冷氣費及保證金),上述資訊皆有公告官網。

網址:https://www.tlm.taichung.gov.tw/、

https://www.dadun.culture.taichung.gov.tw/

https://www.huludun.taichung.gov.tw/

https://www.tcsac.gov.tw/

https://www.ttdac.taichung.gov.tw/w5694631962015580105/index

https://www.library.taichung.gov.tw/public/

運動局意見:

  1. 為營造臺中優質運動環境、帶動運動參與風氣,目前有朝馬、北區、南屯、長春國民運動中心刻正營運中,大里與潭子國民運動中心正緊鑼密鼓籌備,本市國民運動中心針對學生族群提供相對優惠的價格,使一般青少年族群在可負擔範圍內,享受到優質的服務內容。
  2. 此外,臺中市政府注意到國內運動中心大都是為成人設計,缺乏兒童的運動空間及設施,於是全國首創兒童運動中心,主要分為四大規劃:(一)現有營運運動中心結合兒童運動課程(朝馬、北區、南屯),(二)新設國民運動中心,將兒童運動專屬空間納入規劃(長春、大里、潭子),(三)跨域合作推動結合社福及運動設施的場館(北屯、西屯兒童運動中心),(四)活化既有公共設施空間,再利用為兒童專屬的運動中心(沙鹿兒童運動中心)。目前位於沙鹿勞工育樂中心4、5樓之沙鹿兒童運動中心即將完工,刻正辦理招商作業;北屯、西屯兒童運動中心目前也進入規劃階段。
  3. 為保障青少年族群運動權益,本局不遺餘力針對青少年族群,提供各式的體育活動,以培養青少年的運動習慣與興趣。
小組決議內容

請相關局處依委員建議持續落實增加兒少友善空間並公告相關兒少權益及租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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