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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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4-01-27建請市府禁止於本市公園綠地上興建里民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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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庭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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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佩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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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柏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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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劭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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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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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佳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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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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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重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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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依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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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誠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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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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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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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孟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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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亭瑋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各式大樓林立,城市儼然成為一座水泥叢林,而公園綠地在都市景觀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建置公園綠地得提供民眾休閒遊憩、互動交流及接觸大自然,並可減緩熱島效應。
截至107年底,臺中市政府已闢建779座公園綠地,並於108年起執行臺中美樂地計畫,結合「城市新美學、共融無障礙、綠色網絡與防災」三大要素,建構出以人為本的貼心公共設施,截至目前共完成197座共融公園建置及82處公廁改善,期盼透過增設公園綠地、全齡共融、多元平權、防災韌性、留藍降溫及綠資源多樣性策略等作法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將臺中打造成為宜居城市。
根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二條「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目前本市有38處里民活動中心蓋在公園綠地上,而公園綠地屬於公共財,活動中心係屬提供特定里民使用,在公用地上設置里民活動中心將形成資源排他性,除了影響民眾運動休憩之範圍、環境美觀外,更降低綠覆率、影響生態發展及減災,而其他縣市如桃園思源公園、屏東和平公園皆曾有民眾反對於公園綠地上興建活動中心。
考量上述原因,綠地和社區照顧一樣重要,建請市府綜觀並維護所有市民權益,在後續公園之建置或修繕時應兼顧城市環境永續發展及全齡共融之規劃,禁止於本市公園綠地上持續增設里民活動中心;惟里民活動中心亦屬於地方居民休閒娛樂、交流並凝聚向心力的場所,因此亦請市府協助各區盤點既有合適之閒置空間成立活動中心並進行設備充實或修繕。
一、建請市府設置相關規範禁止於公園綠地上設置里民活動中心,並協助各區公所盤點閒置用地,以供設置活動中心之需。
二、在本市公園綠地上之既有活動中心,請評估於建築使用年限到期後另尋新處,將水泥地還回綠地。
- 因公園為鄰近居民日常休閒、運動使用最密切的場所,倘於公園內蓋活動中心,將影響民眾使用公園的遊憩設施。
- 又公園綠地之公共利益以公平、公正、共享為原則,且具有日常休憩、淨化空氣、調節氣候、涵養水源等多功能。為保留綠地使全體市民公平享受公園的使用,未來將協助區公所以本市里活動中心興改建原則之「土地無償取得」及「多里聯合使用」為前提,尋覓合適土地報市府核定後由區公所編列預算執行。
目前市府政策在公園綠地以不興建里民活動中心及相關建物為原則,並於公園綠地以全齡共融、多元平權、防災韌性、留藍降溫及綠資源等多樣性策略,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將臺中打造成為宜居城市。
依局處的意見妥處。
(更新至113年6月7日)
配合市府不在公園興建活動中心政策,保留綠地供全體市民公平使用,公所已依本市里活動中心興改建原則「土地無償取得」為前提,尋覓其他非公園之合適土地興建市民活動中心。
目前市府政策在公園綠地以不興建里民活動中心及相關建物為原則,並於公園綠地以全齡共融、多元平權、防災韌性、留藍降溫及綠資源等多樣性策略,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將臺中打造成為宜居城市。
- 經查里民活動中心設置業務係為本府民政局主政,倘民政局經評估有使用需求,得尋求機關用地、既有建物活化或多目標使用等方式取得。
- 本府近年也積極藉由容積獎勵(都市計畫法臺中市自治條例第48條之1)、設定土地開發義務、都市計畫變更回饋等多元都市計畫策略,鼓勵民間參與回饋公共建設(如里民活動中心)。
- 考量社宅興辦財務自償性,以及依住宅法規定應提供至少40%以上比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故目前本市社宅整合本府各局處資源,並以參建或承租等有償方式留設托嬰中心、幼兒園、身障小作所、長照等設施,優先提供社福相關服務照顧社宅弱勢、年輕家庭及周邊鄰里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