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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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3-11-05配合《國民教育法》6月修正以促進國中、國小學生的校務參與及學生自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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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彥丞
前言:6月下旬,《國民教育法》歷經施行四十四年以來最大幅度的法條修正上路,重點包括國中、國小等校務會議應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會議(該法第19條),因此如何健全本市國中小之學生的校園公共參與及學生自治發展就顯得極為重要,讓公民教育從小紮根。
內文:
1. 教育局督促本市國中小得逐步輔導其成立學生自治組織,得適度參考教育部針對高等教育學生自治組織之《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修正規定》(註):
有正式的、由全校學生選舉之學生自治組織(如全校性的學生會、班聯會等),方能有推派校內會議學生代表的正當性,教育局也應協助確保國中小學生自治組織之運作獨立性不受校方不當干涉,而學生會得依其需要及權力分立原則設立各單位或組織(如學生議會、學生代表大會、理監事會、學生法庭等)。
2. 教育局應輔導國中小舉辦「校長與學生有約」座談會活動促進學生表意權: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簡稱兒童表意權,聯合國對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者)是該公約的四項基本原則之一,同時,依據該公約第12號一般性意見,傾聽兒童的意見與所有其他兒童權利的行使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而我國於103年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教育局應督促、輔導本市國中小每(學)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由校長出席或主持之學生座談會,座談會得由學生自治組織負責蒐集並彙整學生意見傳達予學校或開放全校學生參與座談會,可參酌大專校院「校長與學生有約」座談會模式,座談會會議紀錄以公開為原則並應送教育局知悉。
3. 教育局應監督國中小是否確實依法讓校務會議有學生代表常設列席之情形,同時該席學生代表之遴選應確保由學生獨立選出而非由校方「官派」:
為確保國中小校方依法行政,教育局應監督國中小是否確實依法讓校務會議有常設性學生代表列席之情形(所謂「常設性」意即只要開校務會議就該有學生代表列席其中),同時學生代表應由全體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獨立選出而不受校方干涉,教育局請督導校方不宜用直接指定方式「官派」列席之學生代表或是針對學生代表資格以學校法規逕自設下有關成績、獎懲紀錄之門檻限制規定。
注釋:
註: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修正規定》,111年6月30日
https://www.yda.gov.tw/docDetail.aspx?uid=119&pid=119&docid=225
如提案說明。
- 國中小學生年齡介於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後續輔導國中小依其年齡大小與成熟程度予以權衡,據以成立學生自治組織。
- 本局督促本市國中小每(學)年應至少辦理1次由校長出席或主持「校長與學生有約」座談會,以確保學生權益跟聲音被聽見,並鼓勵學校透過校內公開場合,加強校長、老師、學生之間的溝通管道,以營造開放、民主之學校氣氛。
- 依據新修正《國民教育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其各類成員比例及運作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本局將依規修訂本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並邀集相關代表研商修訂事宜,以確保法規制定之合宜性及周延性。
如研處意見。
(更新至113年5月1日)
教育局已於113年1月18日中市教小字第1130004697號函發布「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修正部分規定,新增校務會議應邀請學生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