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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3-02-07 11:32:37
  • 完全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2-07-24
    建請將台中市公車之車內、車外顯示器(跑馬燈),取消顯示 「非公車營運必要」之資訊、字樣,並訂定管理規範,以改善大眾運輸使用者之不便。
提案委員
  • 林重儀
    林重儀
  • 林楷庭
    林楷庭
屆次
第2屆
提案日期
2022-07-24
案由
建請將台中市公車之車內、車外顯示器(跑馬燈),取消顯示 「非公車營運必要」之資訊、字樣,並訂定管理規範,以改善大眾運輸使用者之不便。
提案說明

一般客運、公車車輛,車內、車外均有數個顯示器,且車外之車頭、車尾顯示器為主要重點顯示器,多數以跑馬燈方式循環顯示公車路線編碼、起迄及重要站點等,對乘客搭乘公車時所必要辨識之資訊。

而目前本市市公車部分路線、車輛,於車頭、車尾跑馬燈上常循環顯示「非營運所必要之資訊、字樣」,將排擠其它如路線、起迄站點等必要資訊之顯示時間長度,使得乘客於候車時,無法立即辨識到站公車之行車資訊,易導致乘客於招手攔車時有所延遲。

更進一步說明,此狀況除了不利於公車駕駛員提早得知是否應靠站停車,更容易造成駕駛員於快到站時,才從較內車道急切至公車站停靠,徒增交通風險,且若公車因乘客來不及招手而過站不停,亦導致乘客須等下一班車或轉而選擇其它交通方式,增加民眾困擾,更影響公車運輸的使用意願。

綜上所述,建議市政府應建立規範,督導市公車客運業者全面移除跑馬燈上「非營運必要」之顯示資訊,且車頭顯示器應僅顯示路線編碼、重要站點等必要資訊,讓跑馬燈空間、時間還給真正對乘客必要且實用之資訊。

辦法建議

如案由及提案說明。

研處意見

交通局回復:

  1. 查臺中市汽車客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車輛之車身正面、後面及右側應標明路線編號,車身正面應標示路線起訖點名稱。汽車客運業營運車輛之車身左右側應標明車牌號碼。」
  2. 本府交通局已依前項規定請業者標明正確且必要之路線資訊,以利乘客辨識。
小組決議內容

照案通過。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1年10月31日止)

  1. 查臺中市汽車客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車輛之車身正面、後面及右側應標明路線編號,車身正面應標示路線起訖點名稱。汽車客運業營運車輛之車身左右側應標明車牌號碼。」
  2. 本府交通局已依前項規定請業者標明正確且必要之路線資訊,以利乘客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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