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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3-02-04 14:39:43
  • 完全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2-03-19
    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的校務參與與學生自治發展。
提案委員
  • 賴彥丞
    賴彥丞
屆次
第2屆
提案日期
2022-03-19
案由
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的校務參與與學生自治發展。
提案說明
  • 現有法規明定高級中等學校之校級會議組成應有學生代表的會議主要為:
  1. 《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之校務會議、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2.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規定之服裝儀容委員會。

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的校務參與與學生自治發展,建請教育局:

  1. 除上述的校級會議外,教育局應檢視並督促、輔導本市所轄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級會議 行政會議、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與《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5 條之規定的相關會議之組成均應包含一定比例之學生代表,其會議組成辦法及會議記錄除法定保密事由或其他特殊原因外以公開透明、定期更新為原則。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得依其需要分設行政部門、立法部門(例如:學生議會、學生代表大會、監事會等)及司法部門(例如:評議會、學生法庭等)分別運作,尚未成立立法及司法相關部門者,教育局得督促學校得逐步輔導其成立。
  3. 為建立學生會與學校溝通平臺,教育局應督促、輔導本市所轄之高級中等學校每 學 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由校長出席或主持之學生座談會,座談會得由學生會負責蒐集並彙整學生意見傳達予學校或開放全校學生參與座談會,可參酌大專校院「與校長有約」座談會模式,座談會會議紀錄以公開為原則並應送教育局知悉。
辦法建議

如提案說明。

研處意見
  1. 本府主管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5 條之規定,『經選舉產生之學生表』人數所占會議組織成員總人數之比例不少於 8%並報本府備查在案。
  2. 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3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3. 次查同法第 55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4. 再查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學生自治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 第 1 項學校應輔導學生組織之運作,並遴聘相關單位主任、組長、教師或其他適當人員授課或提供必要協助。 第 3 項學生組織代表學生辦理自治事務,學校應予尊重並建立反映管道,處理學生組織會議決議或其他建議事項。
  5. 末查學生自治注意事項第 10 點規定,學校應協助學生會定期進行自我檢核,作為學生會運作之參考;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之輔導,由學校視實際狀況為之。
  6. 有關提案建議事項,本局將於相關會議宣導高級中等學校應依上開法令規範,積極協助、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尊重並建立學生反映管道及溝通平臺,廣納學生意見及培養自治能力,以創造開明、友善之校園文化。
小組決議內容

如教育局研處意見。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1年9月26日止)

教育局:
  1. 已於本市111年8月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輔主任會議中加強宣導,高級中等學校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規定,積極協助、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尊重並建立學生反映管道及溝通平臺,廣納學生意見及培養自治能力,以創造開明、友善之校園文化。
  2. 本局業於111年111年9月14日以中市教學字第1110079398號函督請本市各高中職學校,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暨「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學校應輔導學生組織之運作,並遴聘相關單位主任、組長、教師或其他適當人員授課或提供必要協助。」爰請學校選聘學生自治組織之指導教師時,得開放學生自治組織推薦適當人員,並納入學校選聘學生會指導教師的參據。另建議學校可依學生自治組織需求,建立顧問制度,以強化學生參與校園公共事務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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