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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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議中2025-11-30建請市府人事處與相關局處共同研擬落實「身心調適假」,並主動提供公務員心理健康相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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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政勳
一、考試院於日前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訂每年三天的身心調適假,併入事假計算,且不須檢附證明文件,將在今(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上路。
二、心理健康、身心調適假別近年來備受關注,其與我國自殺死亡議題有關。依衛生福利部統計,113年全國自殺死亡人數,共 4,062 人(較 112 年上升 164 人,增幅 4.2%),死因排名 第十位,較 112 年上升一位;至 110 年起我國自殺人數有逐年增長之趨勢,公務員因公務壓力自殺身亡之新聞案件也屢見不鮮。
三、近年來大專院校與政府機構,針對心理健康與自殺議題,設立心理健康或身心調適,以鼓勵學生或員工能針對其身心狀況,適當安排休息並尋求協助,並無須繳交相關證明,機關不得拒絕,也不得為不利的處分。
四、然大專院校之心理健康假每學期提供三日,且多是專設假別,不列入事假或病假。目前「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身心調適價其雖立意良善,但依據現行法規,每年僅有三天的身心調適假需併入事假計算,以現實層面而言,對於公務員提升之心理健康與調適空間,恐與過往並無差異,無法真正落實身心調適假之初衷,難以表達對公務員心理健康之重視。
一、建請人事處宣傳與鼓勵各單位處室運用身心調適假,並提醒局處長官無須繳交相關證明,機關不得拒絕,也不得為不利之處分之規定。
二、建請人事處審核公務員身心調適假時,建設電子郵件自動寄件之系統功能,主動告知與提醒請假員工,市政府目前提供公務員之心理健康資源,如員工協助方案(EAP)或心理諮商等。
三、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由中央政府考試院主管,仍建請台中市政府評估將三日之身心調適假另設假別,並不併入事假計算之可行性,並研擬相關辦法,由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議修法。
一、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9月18日會同修正發布,其中身心調適假部分經二院於114年10月9日會同發布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依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略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身心調適假時,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本府分別於114年9月30日及114年10月14日將請假規則修正法規及施行日期轉知所屬機關學校,並列入本府人事處每月宣導事項,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
二、 差假申請係各機關內部管理措施,各機關得透過定期查詢統計、設定批核流程等方式掌握同仁申請身心調適假情形並適時提供關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開發之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WebITR,為本府各機關主要使用之電子化差勤系統)於身心調適假申請畫面亦建置衛生福利部提供之身心調適相關資源網站連結供同仁運用;後續將研議於該申請畫面增加本府員工協助方案資源說明,並請非使用共享版WebITR 之機關學校配合於各該電子化差勤系統中增加相應文字。
三、 身心調適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係考試院及行政院參採相關主管機關研商所獲共識,因公務人員請事假未逾規定日數者不予扣薪,已優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請事假不給工資規定,爰將身心調適假3日併入事假計算,並維持現行支薪事假日數7日,避免擴大不同職域人員給假權益的差距。有關建議修訂請假規則,將身心調適假另設假別一節,將適時向中央法制主管機關提出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