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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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5-07-13建請市府於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創研一分區中擬規劃「臺中巨蛋」時,應將對青年友善之「新創基地」納入規劃,以覈實《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 (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書》中對該區之發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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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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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誠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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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佩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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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柏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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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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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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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佳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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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翊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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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庭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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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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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重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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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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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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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乙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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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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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盈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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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亭瑋
一、緣台中市政府於2024年9月16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下稱「該計劃書」),並業於同年9月19日零時起生效。
二、該計劃書中明確揭示「將產業4.0列為創研一招商條件」,並具體訂定第一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包含會展、創新研發產業以及臺中市政府核定發展之策略性產業,為落實水湳智慧創新門戶之市政願景,並建議經濟發展局辦理之招商計畫中,於第一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優先引進產業4.0相關之企業及研究機構,提供研發機構、企業總部使用,創造多元跨領域的新知識聚落(頁5-23)。爰此修訂《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並以「為用以培植青創產業基地,作為水湳孵化器(育成中心)與加速器之媒合空間第一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增訂附帶條款式規定,得於三分之一創研運用、三分之一商業使用(其中部分比例回饋公益設施)下,⋯⋯」為修訂理由(頁6-19)。又明訂「第一種創新研發專用區係為發展大學城目標而劃設,主要提供社會福利、行政機關、公用事業、教育機構、研究機構、企業營運總部、企業研發中心、會展產業及其他核定發展之策略性產業等使用,倘捐贈部分樓地板面積作公益性設施者有條件允許住宅使用。」
三、提案人理解市府推動「巨蛋」建設係為呼應部分市民的引頸期盼,惟區域開發為百年大計,如經審慎評估於該處設置「巨蛋」為必要之建設,則應提出將「巨蛋」納入區域規劃之整體發展策略,而非僅以該處為設置巨蛋最有利之選址作為論述。再者,亦不容忽視已經歷多次與市民、專家學者共同討論所得即將付諸更甚者已正在執行中的都市計畫。
四、敬請 市府相關局處於公開徵求可行性報告及辦理後續甄審、公開招標、招商等適當的作業過程中明列此與本提案相同(或近似)之規劃,方得將本案列為「參採」。
得參酌「台灣科技新創基地(Taiwan Tech Arena, TTA)」進駐「台北小巨蛋」之模式進行。
或可參酌本會經濟發展組張凱迪委員於2024年01月27日之提案,案由「建請台中市府成立水湳經貿園區創新研發專用區專案推動辦公室」之辦法建議中辦法四所述。
本案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6 條規定,由民間自提BOT,本局亦依政策需求進行公告,並針對公共需求目的提出規劃運動產業研發及推廣中心,厚植運動產業發展基底,整合運動產業上下游及關聯產業進駐,孵育運動新創事業發展。
按本府運動局政策公告評估範圍,臺中巨蛋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創研 1)、道路用地、園道用地及綠地用地,其位屬水湳經貿園區都市計畫區內,依現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 7-5 使用組別容許表所示,創研 1 允許用途組別包括文化社教與休閒運動設施、會展產業、創新研發產業等用途。惟後續規劃設計可能涉及道路、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後續將由本府運動局依地區發展需要或促參時用途類別等整體檢討評估調整,並依實際需要檢討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
有關臺中「超巨蛋」選址水湳經貿園區「創研一」用地,符合該用地休閒運動設施、會展產業、創新研發等預定用途,可用在文藝社教、休閒運動設施等用途。超巨蛋依促參法第46 條「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制度推動,依法定流程,將於政策公告階段結束後,於可行性評估審查階段辦理公聽會程序,屆時將邀請專家學者、地方居民及民間團體一同參與。
「超巨蛋」為民間自提BOT 推動,由市府提供土地,民間主動規劃並參與公共建設的投資與營運,而非由政府主導規劃,整體流程依據財政部制定的促參法及相關子法規辦理,為全國一致且公開透明的促參招商程序。
未來參考新加坡巨蛋與日本東京巨蛋的成功經驗,臺中「超巨蛋」不僅可結合商場與健康中心發展成多功能運動園區,更可進一步規劃成運動科技研發中心、健康與復健產業平台、國際賽事及娛樂經濟引擎、運動新創孵化基地,成為台中圈新的運動產業創新發展園區,符合創新研發定位。
依局處意見辦理,並請運動局將委員建議納入後續審查規劃。
(更新至114年8月8日)
一、有關臺中超巨蛋納入青年友善之新創基地一事,因位於水湳經貿園區創研一用地,現已辦理促參案之政策公告,其公告內容須達成目的包括:
- 規劃國際級規格的室內多元複合運動及展演場域。
- 規劃具休閒、運動、娛樂等多元複合式商業餐飲及購物環境。
- 規劃運動產業研發及推廣中心。
- 規劃開放性市民活動空間,提供多元戶外體驗休閒設施)。
二、其中,本案又為「臺中市運動產業園區」,故新創部分,以促進運動產業園區發展具前瞻性,以及厚植運動經濟產業發展基底,整合運動產業上下游及關聯產業進駐,孵育運動新創事業發展。其餘委員所提之新創基地尚堪符合,惟後續實際規劃內容,仍依促參案申請人所提之可行性規劃報告,由本府內部及外聘專家委員進行審查,以符合創研一用地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