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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1-11-01 10:20:38
  • 暫不參採
     
    2019-10-18
    建議本府公共停車場及路邊停車格應提高親子車位設置比例至百分之五以上,以建立親善婦幼之環境。
提案委員
  • 楊朝竣
    楊朝竣
屆次
第1屆
提案日期
2019-10-18
案由
建議本府公共停車場及路邊停車格應提高親子車位設置比例至百分之五以上,以建立親善婦幼之環境。
提案說明
  1. 依據民國107年6月29日頒布之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實行,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使用。
  2. 因孕婦及六歲以下兒童比例甚高,依據報導指出光去年就已發出近30萬張停車證,因此建請公共停車場及路邊停車格能將該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五以上,以建立親善婦幼之環境。
辦法建議
  1. 應將公共停車場及路邊停車格之親子車位設置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五以上。
  2. 可研議將身心障礙停車格與親子車位共設。
  3. 提高違規使用之裁罰金額。
  4. 加強稽查。
研處意見

一、經查107年6月29日頒佈之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係中央法規,俟未來中央進行修法後,本局依規辦理。

  • 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
  • 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
  • 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 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 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
  • 觀光遊樂業之園區。
  • 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前項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對象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二、經查公、私有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另查專用車格之設立係為提供特定人士享有特定專用福利,爰無法將身障專用格及親子車格進行混用,以免失去其個別專用意義。

三、經查中央所訂定之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另查第四十之一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爰目前本府交通局係依據上述二條法律對佔用親子車格者進行裁罰。

四、經查本局皆不定期對各公、私有停車場進行親子車格占用稽查。

小組決議內容

送大會討論。

辦理機關
交通局
大會決議內容

本案因涉及中央法規變更,建請本府交通局函請中央單位將提案內容納入法規參考。

最新辦理情形
  1. 經查停車場法第一條及第二條之立法精神,設置公共停車場係為供公眾及不特定人士停車使用,中央政府考量特定人士(如:行動不便者、孕婦或有乘客為兒童者)停車不便之需求,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1條」,制定「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各地方政府設置親子車格及審認民營停車場登記證。
  2. 另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1條」規定僅25格以上及符合5大場域之公共停車場須設置親子車格,目前本局加碼於各公有停車場皆依2%比例設置親子車格,另未來新增設之停車場(如前瞻、新闢之路外停車場)亦持續依比例進行設置親子車格。
  3. 本局已於109年7月17日函請交通部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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