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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1-11-01 10:47:04
  • 暫不參採
     
    2019-11-09
    建請市政府訂定選舉競選廣告物相關管理法規,並刪除「臺中市公用廣告欄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如附件7),以維護本市市容景觀、保障任何人參選之基本權利,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
  • 林O庭
屆次
第1屆
提案日期
2019-11-09
案由
建請市政府訂定選舉競選廣告物相關管理法規,並刪除「臺中市公用廣告欄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如附件7),以維護本市市容景觀、保障任何人參選之基本權利,提請討論。
提案說明
  1. 本市每逢選舉期間,競選看板、海報、布條及旗幟等廣告物設置氾濫,候選人照片及口號充斥各街道、大樓及觀光景點,嚴重影響本市市容景觀。惟目前本市無選舉競選廣告物相關管理法規,而臺北市有訂定「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多數縣市亦有訂定選舉競選廣告物相關管理規則,本市過去於縣市合併前,亦曾訂定「臺中縣選舉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2. 目前「臺中市公用廣告欄管理辦法」禁止各級選舉候選人競選文宣申請付費張貼公用廣告欄,為少數禁止之縣市,面對目前競選高昂的文宣經費,此舉無法保障任何人參選之基本曝光需求。
  3. 參考國外法規,日本《公職選舉法》規定競選海報僅能張貼於公營之海報張貼處,且對大小亦有所限制,法國亦有類似之規範,韓國《公職選舉與選舉違法防止法》對於每個選舉區能張貼之海報、布幕數量亦有所規範,上述國家之作法皆能維護城市市容景觀,保障任何人參選之基本權利。
研處意見

民政局書面資料:

  1.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同法第52條亦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合先敘明。
  2. 臺中市公用廣告欄管理辦法之設置目的係為滿足民眾張貼廣告需求,同時將美化市容觀瞻列入考量,以杜絕任意張貼或懸掛廣告物等行為,維護本市整體環境整潔;且本市收費公用廣告欄乃係由所轄區公所擇定市區道路邊緣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適宜地點並邀集相關機關勘查後設置,其屬性即屬公有公共設施,依前開選舉罷免法規定不得設置相關競選文宣,尚無疑義。
  3. 另查選舉期間市府環境保護局皆會修正公告污染環境行為及其罰則,該公告內容即會針對競選廣告物之設置有所規範,倘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有張貼或懸掛競選廣告文宣之需,自可依該公告內容及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辦理。

環保局書面資料:

  1. 本府依100年1月26日(府授都建字第0991003545號函) 「 臺中市政府取締違規廣告物督導小組設置要點」執行選舉廣告物權責分工(如附件8),本局係針對張貼廣告、活動布旗、布條、直接固定於外牆,無支架帆布廣告(協請都發局拆除作業)部分進行拆除,其餘廣告物態樣將由相關單位執行,其分工明確且執行無礙。
  2. 另有關本局針對競選廣告物執行原則分述如下:
    (1)針對未經核可設置於公有設施(如天橋、電桿等)、公有土地設置違規廣告物,一律拆除。
    (2)針對私人土地、騎樓及外牆設置廣告物(布條、旗幟等),倘有髒污、破損污染環境者,請候選人限期改善,未改善一律拆除。
    (3)競選總部(含辦事處)、競選活動場地設置競選廣告物(插立於旗座之旗幟)依公告設置於臨道左右50公尺(同側)不可跨越馬路,沿線設置需經鄰近住戶同意方可設置。
    (4)非本局權責競選廣告由其他權責單位處理,例如釘定支架上廣告物,由都發局權責處理。
小組決議內容

因臺北、桃園及臺南市皆有訂定「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之相關法規,請民政局及環保局參卓,必要時再進行滾動式調整及修正。

最新辦理情形

本市自100年訂定「臺中市政府取締違規廣告物督導小組設置要點」,各單位按該要點之相關業務分工,執行選舉廣告物取締及管制,足以有效管制,故現階段尚不須另訂定選舉競選廣告物相關管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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