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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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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 2026-06-02 10:38:31
  • 部分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5-11-30
    【臨時動議3】請本府人事處針對向中央單位(考試院、行政院、行政人事總處)建議修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身心調適假,將該假別排除於事假,並不得列為「不得考列甲等」之評定考績時的參考資料(或條件),避免產生不利處分,以實質幫助公務人員身心健康。
提案委員
  • 楊志鴻
    楊志鴻
屆次
第4屆
提案日期
2025-11-30
案由
【臨時動議3】請本府人事處針對向中央單位(考試院、行政院、行政人事總處)建議修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身心調適假,將該假別排除於事假,並不得列為「不得考列甲等」之評定考績時的參考資料(或條件),避免產生不利處分,以實質幫助公務人員身心健康。
辦法建議
  1. 請府方重視並提供辦理期程及方法(如連署)。
  2. 如需青諮會委員協助亦可合作連署。
小組決議內容

請人事處納入研議。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5年5月7日止)

人事處

一、本處業於115年1月16日函請銓敘部研議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有關身心調適假併入事假計算之規定,將身心調適假設為獨立假別,並經該部於同年2月4日回復「錄案作為相關規定研修之參考」在案。

二、   本處業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身心調適假申請畫面增加本府員工協助方案資源說明。

三、   本處業於115年1月16日函文本府各機關學校重申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各機關辦理考績時,身心調適假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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