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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6-01-28 11: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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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2025-11-30【臨時動議3】請本府人事處針對向中央單位(考試院、行政院、行政人事總處)建議修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身心調適假,將該假別排除於事假,並不得列為「不得考列甲等」之評定考績時的參考資料(或條件),避免產生不利處分,以實質幫助公務人員身心健康。
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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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鴻
屆次
第4屆
提案日期
2025-11-30
案由
【臨時動議3】請本府人事處針對向中央單位(考試院、行政院、行政人事總處)建議修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身心調適假,將該假別排除於事假,並不得列為「不得考列甲等」之評定考績時的參考資料(或條件),避免產生不利處分,以實質幫助公務人員身心健康。
辦法建議
- 請府方重視並提供辦理期程及方法(如連署)。
- 如需青諮會委員協助亦可合作連署。
小組決議內容
請人事處納入研議。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4年12月24日止)
人事處
一、本處將函請銓敘部(中央法制主管機關)研議修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將身心調適假另設假別。
二、本處將於差勤系統身心調適假申請畫面增加本府員工協助方案資源說明。
三、考試院已於114年12月18日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4項及第6項,受考人於評列考績時,事、病假合計日數中應扣除請身心調適假日數,並增列身心調適假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本處將向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重申以上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