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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5-12-26 20:56:38
  • 研議中
     
    2025-11-30
    【臨時動議3】請本府人事處針對向中央單位(考試院、行政院、行政人事總處)建議修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身心調適假,將該假別排除於事假,並不得列為「不得考列甲等」之評定考績時的參考資料(或條件),避免產生不利處分,以實質幫助公務人員身心健康。
提案委員
  • 楊志鴻
    楊志鴻
屆次
第4屆
提案日期
2025-11-30
案由
【臨時動議3】請本府人事處針對向中央單位(考試院、行政院、行政人事總處)建議修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身心調適假,將該假別排除於事假,並不得列為「不得考列甲等」之評定考績時的參考資料(或條件),避免產生不利處分,以實質幫助公務人員身心健康。
辦法建議
  1. 請府方重視並提供辦理期程及方法(如連署)。
  2. 如需青諮會委員協助亦可合作連署。
小組決議內容

請人事處納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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