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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6-05-28 08:15:37
  • 研議中
     
    2026-05-23
    建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針對校園重大性平事件,建立與司法機關之常態化「司政資訊同步對接機制」,並研議受害者行政救濟告知指引,以彌補行政調查權限之不足,確保受害者(含已離校及畢業生)掌握精確度,並落實後續輔導與救濟措施。
#治安防制、#教育校園、#性平多元、#公共治理
提案委員
  • 陳靖儒
    陳靖儒
  • 王志誠
    王志誠
屆次
第4屆
提案日期
2026-05-23
案由
建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針對校園重大性平事件,建立與司法機關之常態化「司政資訊同步對接機制」,並研議受害者行政救濟告知指引,以彌補行政調查權限之不足,確保受害者(含已離校及畢業生)掌握精確度,並落實後續輔導與救濟措施。
提案說明

一、案件觀察揭示之資訊落差:

經查近期臺中國小教練之重大性平案,司法機關在案件偵辦與溯源過程中,其掌握之被害規模與追蹤深度,往往與教育行政端調查之結果存在顯著的落差。受限於跨度長且隱蔽性高之案件,難以全面掌握潛在受害者名單,導致行政體系產生資訊盲區。

二、行政資源投放之死角:

由於教育局與與司法機關間缺乏即時、正式的資訊對接管道,導致部分經司法機關認定或接觸之受害者,未能第一時間納入教育局的心理輔導、法律援助及權益救濟體系。這種「資訊不同步」將導致行政資源出現投送死角,損及受害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獲取政府補救措施之公平性。

三、跨時空受害者權益之保障

重大性平案件之受害者常包含「已畢業」或「已離校」之學生。現行機制下,此類對象常因脫離校園系統而成為行政救濟的邊緣人。建立對接機制,旨在透過司法情資,回溯並尋回這些被遺漏的受害者,履行政府對受害者「全週期」保護的承諾。

四、制度優化之正當性:

1.行政協助義務: 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教育局應主動向警察及司法機關請求職務協助,以彌補行政調查權之不足。

2.主動保護義務: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主管機關應視當事人之需求,主動提供心理輔導與法律協助。建立對接機制係為落實法定之受害者保護義務,具備公共治理之必要性,且若因資訊不透明導致有受害者被遺漏恐有行政怠慢之虞。

辦法建議

一、建立司政資訊對接聯繫窗口:

建請教育局警察局、法制局、地檢署等單位溝通合作,現行及未來針對涉及本市校園且情節重大之案件,在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下,研議建立去識別化情資共享路徑。其共享範疇應包含疑似被害人之規模、樣態及是否包含離校學生,以利教育局主動啟動行政補救與回溯調查。

二、制定受害者權利告知指引:

教育局社會局合作制定標準作業程序(SOP),一旦獲悉潛在被害情資,應立即委請專業輔導人員聯繫受害者家屬,主動提供「行政資源救濟包(包含諮商補助、法律協助、行政權益告知),將行政救濟由「被動申請」轉為「主動服務」。

研處意見
法制局

一、辦法一是否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2項或第 3     項,而得依同辦法第9條第1項除書及第8條建立去識別化情資共享路徑,涉屬警察局及地檢署權管業務,建議教育局向警察局及司法機關先行確認是否可行。

二、受害者如有救濟需求,本局設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現場有專業律師義務提供協助。

社會局

有關涉及性侵害案件之受理評估與被害人權益保障機制:

一、任何民眾遭受性侵害,可主動聯繫或撥打113保護專線,由社工人員主動提供被害人服務,進行訪視評估,並訂定「臺中市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告知單」,內容涵蓋醫療驗傷採證補助、偵查程序權益保障、犯罪被害補償申請,以及心理輔導與法律扶助等事項,並由社工人員於服務過程中主動向被害人說明,以維護其權益。

二、涉及校園性平事件已與教育局建立合作機制,教育場域人員落實責任通報,中心受理通報後依個案需求及最佳利益共同提供被害人服務。
 

教育局

一、有關本市所轄學校發生校園性別事件,其處理流程係依「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辦理,說明如下:

1. 性別事件通報與啟動機制:學校於接獲性別事件後,應在知悉後24小時內進行相關通報,並依規移交學校性平會妥處。

2. 倘為教師對學生之性別事件或被害人申請調查時,成立調查小組:學校性平會決議受理後,依規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程序,並於調查完畢後,移送性平會決議。

3. 調查處理與輔導機制啟動:對於調查成立之案件,學校依規請案件行為人限期內完成心理諮商及性平課程。

4. 定期宣導與防範教育:學校定期辦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的宣導與教育,強化師生的性別平等知能,預防校園性別事件發生。

二、依性別平等法第25條略以,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並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等各類專業服務,必要時,應提供保護措施、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有關案件當事人若有輔導需求,依上開規定,將提供心理諮商、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法律協助及必要之保護措施,並視個案需要轉介至社會福利資源或其他相關專業服務。本局依規督導辦理各項輔導與救濟措施之落實,確保當事人權益獲得妥善保障,並持續追蹤輔導成效。

警察局

案內本市教育局、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臺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及本局等單位已成立「校園師生案件網絡群組」,針對本市校園重大案件共享資訊,並即時啟動相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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