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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3-02-13 10:47:45
  • 完全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2-11-27
    建請交通局與建設局加強人行道規劃與相關提案。
提案委員
  • 毛柏元
    毛柏元
屆次
第2屆
提案編號
202211270001
提案日期
2022-11-27
案由
建請交通局與建設局加強人行道規劃與相關提案。
提案說明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之規定,為改善行人通行空間,道路應留設人行道。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同時依據《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人行道未劃設公共設施帶供設置者,其留作通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受限於現況,經建設局核准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即使中央和地方皆有規定,但目前台中市有關行人空間劃設,實務上仍有問題之處如下:

  1. 道路未設有人行道,亦未設有停車格和路肩,導致道路兩側停車後,行人與車爭道。受限人力,執法機關不僅無法隨時驅趕違規車輛,若過度取締違停,反而遭受民代關說或施壓。
  2. 依照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置。當前人行道寬度嚴重不足,為機車停車佔用,弱勢用路人被迫行走車道,機車亦無劃設停車格收費。
  3. 通過河流之陸橋通常較長,但人行道寬度明顯不足,且未設有單車道。
辦法建議
  1. 參酌外國案例,本應以道路兩側皆施作人行道為原則。但考量民意可能反彈或作為政策宣導期,必要時得以道路一側劃設收費停車格或路肩,另一處劃設寬度至少 1.2 公尺之人行道,作為過渡期,先解決兩側皆有停車和缺少人行道問題。
  2. 依照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且劃設後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諸如火車站旁復興路段應施作拓寬人行道工程,並以斜角式機車停車格規畫機車停車位。此外,隨共享機車引入台中,應比照共享單車增加交通節點之共享運具專用車位,提升市民使用頻率,減少私人運具。
  3. 重新施工之橋面應將人行道拓寬,同時考量橋上車速較快, 應設置護欄。增設自行車道減少車流混合危險。
  4. 建請台中市政府參酌六都規定(例如桃園市都市人本交通設計要點、高雄市政府之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臺北市徒步區闢建及管理維護辦法等規定),或其他專業機關或團體之建議訂立本市有關人本交通相關規則, 強化並保障行人權益。
研處意見
交通局:
  1. 本府為推動人本交通政策,從學校、住宅區以及商圈等處檢視學生與民眾人行空間。在缺少人行空間與實體人行道路段評估繪設標線型人行道,並且由下而上,由地方、學校發起提出需求,本府交通局皆邀集相關單位會勘後達成共識而施行。本年施作6 處標線型人行道,自105 年來共施作120 處,總長約 13.17 公里。
  2. 另為推動上開交通環境改善,本府交通局已於 104 年擬定「臺中市鄰里交通整體改善實施計畫」,藉由和里辦公處、區公所、警察局、建設局等單位到場現勘,檢討禁停標線設置合理性,並增設標線型人行道。
  3.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及 56 條規定,人行道(含騎樓)禁止臨時停車,在人行道(含騎樓)停放車輛者可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惟本市機車數量龐大,為有效管理停車秩序,市府於 104 年 11 月 30 日以府授交工字第 10402622901 號公告,本市騎樓及緣石人行道,除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者外,其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得停放機車及自行車,惟應遵守停車規定 (需留設行人、機車或自行車進出之空間,應垂直於道路方向,無障礙坡道應保留三公尺迴旋進出空間)。
  4. 另為營造都市友善行人安全環境及兼顧本市停車供需問題, 目前本市於人行道規劃機車停車區,皆會依據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留設人行空間,並經道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在不影響行人通行之前提下,才予以劃設人行道機車停車區。
  5. 另於規劃路邊車格時,考量該道路寬度、交通流量、道路服務水準及停車需求面等狀況,而予劃設停車格位,在道路寬度較小路段規劃「斜向式機車格」,以增加車道寬度並利於路邊機車停車出入;另亦在人行道寬度較小之路段,優先採用斜向式機車格,留設行人通行之空間。此外如道路條件允許,亦會採取停車彎方式規劃路邊車格,兼顧人行與停車需求。
建設局:
  1. 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16 條規定,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市府重視人本交通環境積極盤點既有人行道缺失後執行改善作業,倘改善路段現況無人行道設施,經路寬、車道數、居民反饋及實際使用情形等綜合考量有設置人行道之需求將錄案一併辦理,亦針對新闢道路在一定路寬及周邊銜接道路人行環境通暢條件下,依照相關設計標準規定辦理無障礙人行道新闢,市府未來也將持續爭取相關經費並積極推動建置道路無障礙環境,提供市民優質通行環境。
  2. 為營造都市友善行人安全環境,目前市府於本市橋梁新建及改建規劃皆會依據《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設置人行道,另既有橋梁寬度不足無法設置人行道處,亦會考量於既有橋梁旁邊規劃設置人行橋梁,以串聯行人通行動線。
小組決議內容

照案通過。未能當場說明的部分,請相關局處以書面補充說明。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2年1月10日)

交通局:
  1. 有關建議「由上而下」推動標線人行道設置案,考量鄰里交通改善需通盤考量在地停車供需、行人交通環境、地方交通特性等議題,必需透過由基層協助,實際反映地方現況與需求,並順利推廣,故仍建議以現行方式為宜。本局111年已設置6處標線型人行道,累計120處。
  2. 有關建議於標線型人行道增設實體阻隔部分,本局已於西區公館柳橋標線型人行道設置時搭配設置實體分隔。本局將持續檢視標線型人行道週邊交通工程設施配置,評估於標線型人行道旁適時設置分隔設施。請解除列管。
  3. 未來如涉及實體人行道改建或拓寬等規劃提案,本局配合建設局辦理相關事宜。
建設局:

本局積極打造友善行人空間,111年執行南屯區黎明路、北區忠明路及潭子區雅潭路等道路及人行環境改善工程,自108年迄今已完成人行道改善約計34.85公里,經本局努力爭取補助經費,中央已核定北區進化北路(中清路至崇德路)、清水區民族路(鰲新路至港埠路)、西屯區臺灣大道(安和路至朝富路)及南區忠明南路(南屯路一段至國光路),刻正辦理規劃設計作業,,本局將持續打造更佳道路服務品質與人行空間,創造台中市美好願景。

本局將持續爭取經費並依內政部營建署訂頒「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等規定積極推動建置人行道及無障礙設施,以提供市民優質人本通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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