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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5-05-09 20: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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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議中2025-05-03建請市府研議有效監督與落實辦法保障臺中市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未具本職之兼任及代課教師之退休權益。
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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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郁雯
屆次
第3屆
提案日期
2025-05-03
案由
建請市府研議有效監督與落實辦法保障臺中市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未具本職之兼任及代課教師之退休權益。
提案說明
教育部於111年5月27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老師聘任辦法》第16條之1,明定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為代理教師、未具本職之兼任及代課教師提繳退休金,並自111年5月27日起施行。由於此類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為確保其退休保障,立法規範學校應依《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每月按薪資6%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然目前臺中市部分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依規定為該類人員(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提繳退休金,或未成立退撫帳戶,且通報勞保局後僅能“建議”學校依法辦理,缺乏強制力與罰則,導致相關權益難以確保。
辦法建議
- 建立監督機制:市府教育局與勞工局定期查核私立學校勞退提繳狀況,並公布合規與不合規學校名單,以提升學校遵循法規的意願。
- 強化通報與處罰機制:保護吹哨者並修訂相關規定,賦予主管機關更大監督權責,對未依規定提繳的學校施以行政處分或罰鍰,以確保法規落實。
- 設立專案輔導機制:針對違規學校提供行政輔導與法規諮詢,協助其正確理解與執行提繳義務,並要求限期改善。
- 建立獎勵制度:對依法提繳勞退的私立學校提供適當獎勵,如提升評鑑等級或給予補助,鼓勵學校主動遵守法規。
- 強化教師權益保障宣導:定期辦理教師權益線上說明會,協助代理、兼任與代課教師了解自身權益,並提供申訴管道,以利發現與處理未依規定提繳的情況。
研處意見
教育局
本局已函請各校務必依規辦理,且目前未有相關陳情案,若有私校遭檢舉未依規辦理,本局依規保護檢舉人,並將入校查察,本案將納入相關會議宣導。
勞工局
本局業於114年4月16日中市勞就字第1140020020號函請勞保局說明,114年4月22日勞保局臺中辦事處再函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其就提案進行書面回復;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示如下:
-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自到職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另依教育部111年5月27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之1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代理教師及未具本職之兼任、代課教師提繳退休金,並自發布日施行。惟是類人員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屬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自願提繳對象,無該條例相關罰則之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