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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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議中2026-05-23建請市府鼓勵所屬公共空間及青年據點之多元運用並盤點更多零星可用空間,期盼透過研議建立「一站式空間友善申請平台」,協助學生、創業者、學生團體、教育單位與非營利組織順利辦理策展及成果發表,共同促進永續發展目標(SDGs)與台中多元發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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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瑞文
一、青年與民間團體之創意能量充沛: 臺中市匯聚了眾多充滿活力的青年、大專校院與國高中學生社團與非營利組織(NPO),每年孕育出許多極具意義的成果發表與策展企劃 (如攝影社、藝術、文創相關)。若能協助這些年輕學子與NPO民間團體以更友善的門檻取得發表舞台,相信能讓他們的創意與努力被更多市民看見,進而豐富本市的文化與社會能量。
二、期盼盤點及擴大現有公共空間之發揮彈性: 市府目前已建置許多優質的青年據點、圖書館、文化中心及區公所等公共空間,諸如各公共區域之空閒牆壁、走廊。為進一步發揮這些場域的社會價值,期盼能鼓勵各局處盤點台中管轄公共區域之合適的彈性空間(如大廳角落、展覽牆面或會議室),在不影響公務運作的前提下,開放供青年與公益團體申請使用,讓公共建築成為市民交流的溫暖載體。
三、公私協力落實永續發展目標(SDGs): 支持教育單位與青年團體舉辦公益展演或倡議活動,高度契合「優質教育(SDG 4)」與「永續城市與社區(SDG 11)」之精神。期盼市府能扮演鼓勵與陪伴的角色,透過場地的支持,帶動全體市民共同關注社會與環境議題,讓臺中邁向更永續包容的城市。
建請市府數位治理局、教育局及相關場館管理局處,共同研議並鼓勵推動以下事項:
一、鼓勵盤點並彙整「友善公共空間清單」:建請各局處協助盤點轄下適合進行小型策展、發表會或講座之閒置或彈性空間,諸如各公共區域之空閒牆壁、走廊、專用道。為進一步發揮這些場域的社會價值,並彙整其容納人數及基本設備(如照明、展架、相框、牆壁面積等)資訊,為後續的資源共享建立良好基礎。
二、期盼研議建置「一站式空間友善申請平台」:為減輕青年團體、學生與非營利組織四處尋覓場地與分頭詢問的行政負擔,建請研議於市府現有數位架構下,整合各局處的空間資訊,建置單一的線上查詢與申請入口與地圖。期盼能提供直覺的預約介面,讓申請流程更加便民與透明。
同時提供相關對象回報欲使用空間之申請欄位於該申請平台達到空間使用最大化之效果。
三、建請研議「青年與公益支持之場地優惠方案」:針對學生、大專校院社團、立案之非營利組織所舉辦之公益性展覽、成果發表或符合 SDGs 精神之活動,建請市府研議提供彈性的租金減免,以實質行動鼓勵青年參與社會實踐。
四、鼓勵結合市政宣傳資源共創雙贏:期盼市府能針對在上述公共空間舉辦的優秀青年策展或公益活動,適度透過「臺中通」App、市府官方社群、公車站或場館現場看板給予曝光支持。此舉不僅能提升活動能見度,亦能展現市府支持青年多元發展的良好形象。
一、本處持續辦理空間調配作業,以紓解部分機關辦公空間不足情形,倘盤點後有合適空間再研議規劃使用。
二、另本處權管會議室及場地空間均訂有相關使用管理要點,以提供本府各機關借用、於「臺中市政府e化公務入口網」線上登記為原則,收費亦訂有相關減免規定,青諮會如有使用需求仍可循相關規定申請借用,若於本處場地辦理活動,亦將視活動內容,協助透過適當通路配合宣傳。
本市中區、東區、南區、西屯、南屯、北屯、清水、沙鹿及大甲等9區區公所之藝文展示區等相關公共空間可對外開放使用,倘有需求可洽區公所申請借用。
目前本府「服務e櫃檯」系統已設置「場地租借」專區,除包括各場地容納人數、地址、聯絡電話等資訊,並提供搜索功能。此外,「服務e櫃檯」已與「台中通」APP的會員介接,免除重複填寫個人資料的程序,以提升申辦便利性。
一、 鼓勵盤點並彙整「友善公共空間清單」:
1.大墩文化中心演講廳、會議室、視聽放映室及簡報室開放講座、推廣藝術文化等活動申請。
2.葫蘆墩文化中心演講廳等場地為開放租借場地。
3.港區藝術中心演藝廳等場地為開放租借場地。
4.屯區藝文中心演藝廳等場地為開放租借場地。
5.市立圖書館各分館設有多功能活動室、研習教室、視聽室、戶外廣場等空間為開放租借場地。
三、 建請研議「青年與公益支持之場地優惠方案」:
(一)大墩文化中心:依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公益團體舉辦之非營利公益講座,其場地使用費得減收二分之一;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主辦之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
(二)港區藝術中心:
1.展覽類-學校可依據本中心既有展覽申請簡章,於每年5月1日至31日受理次年度以乙類申請,免收場地使用費。
2.表演類-學校可依據港區藝術中心既有「新藝秀-舞台新秀專案」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受理送件申請,免收場地使用費。
一、本市訂有「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校園場地之開放使用,不得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並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學校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
(四)其他有關教育、文化等公益活動。
二、有需申請校園場地部分,申請者可依上開規定向本市立學校總務處申請場地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