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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3-01-30 15:22:44
  • 部分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1-12-19
    鼓勵青年創業—騎樓攤販納管計畫
提案委員
  • 林俊凱
    林俊凱
屆次
第2屆
提案日期
2021-12-19
案由
鼓勵青年創業—騎樓攤販納管計畫
提案說明
  1. 青年創業不容易,商圈店面租金高,騎樓租金相對便宜,許多青年轉向騎樓設攤,然以臺中現行標準,於騎樓設攤屬違規行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開罰1200元,造成創業青年無法安心做生意。
  2. 騎樓攤商無論是否有保留行人通行空間,皆屬違規行為,甚至有店家為爭取更多營業空間擅自封閉騎樓,造成行人通行權益受阻。
  3. 臺中市政府於104年11月30日府授交工字第10402622901號公告,本市騎樓及緣石人行道,除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者外,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得停放機車及自行車,惟應遵守停車規定(需留設行人、機車或自行車進出之空間,應垂直於道路方向,無障礙坡道應保留三公尺迴旋進出空間)。將騎樓停放機車之行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作出解套。
  4. 騎樓攤販未辦理營業登記情況嚴重,造成政府短收。
辦法建議
  1. 比照騎樓停放機車之規定,開放騎樓設攤。
  2. 於騎樓設攤須至經發局辦理商業登記,提出設置計畫書、申請許可,設置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工程計畫:包含設置地點、用電配置、攤位配置圖
    • 環境維護計畫:包含空氣污染防制、環境衛生維護、廢棄物回收及清理、垃圾分類設施設置、垃圾清運及噪音管制等。
    • 停車秩序與交通管理計畫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飲食類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提報執行及管理策略,並檢附證明文件。
    • 消防及公共安全計畫:消防器材之設置、發生緊急事件之應變措施。
    • 社區回饋計畫:對於營業範圍內受影響之社區,提出敦親睦鄰之回饋計畫。
  3. 封閉騎樓之店家應輔導其自行拆除障礙物,於騎樓保留一點五公尺行人通行空間,未能及時拆除者予以開罰並強制拆除。
研處意見

經濟發展局研處意見:

  • 騎樓雖屬私有土地財產權,惟基於維護用路人通行權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同)第3條第1款規定,騎樓仍視作道路之一種,爰如於騎樓設攤營業者,依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仍屬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違規態樣,本府警察局仍得依規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 為加強本市攤販管理,本府經濟發展局業已針對道路上既有設攤之攤販納入輔導範圍,目前列管逢甲觀光夜市等11處攤販集中區,同意所屬攤販得於核准時段,於部分道路設攤營業,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攤販依其使用市有道路之面積多寡,應繳納「道路使用規費」,爰如於騎樓設攤營業者,因其使用之道路性質屬私有土地財產權,向其收取道路使用規費,恐與「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不符。
  • 綜上,有關騎樓設攤部分,其適宜性目前仍與相關法規有所衝突,有違法規訂定之目的性,建議仍應循「店面」或其他方式進行創業,創造成功的機會;又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攤販得免依商業登記法申請登記。
小組決議內容

本案請經濟發展局另行邀集交通局、衛生局、環保局及消防局等局處針對法規層面進行討論。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1年11月10日止)

經濟發展局:

  1. 騎樓因負有供用路人通行之責任和義務,雖「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賦予既存道路型攤販得申請設置攤販集中區之法源,惟範圍仍未及於騎樓,故於騎樓設攤,其適宜性與現行法規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有所衝突。

  2. 為突破騎樓設攤之困境,目前因受法規限制,建議仍應循「店面」營業方式,以維護用路人權益。

  3. 又如仍有於騎樓設攤之臨時性需求者,建議可依「臺中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籌設商店街區,再依前揭條例第 9 條規定, 經管理委員會向本局報請核可, 得以臨時性之形式於騎樓設攤, 以符規定;另針對本局列管道路型攤販集中區範圍部分,如警察局對於稽查執行有辨別合法攤販身分之疑義等窒礙之處,本局配合辦理執行聯合稽查,以保證業者設攤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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