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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1-11-01 10: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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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不參採2019-11-09建請放寬承租活動中心的補助資格,或比照臺北市,每位里長租辦公室皆有補助,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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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京玲
屆次
第1屆
提案日期
2019-11-09
案由
建請放寬承租活動中心的補助資格,或比照臺北市,每位里長租辦公室皆有補助,提請討論。
提案說明
在市區設立里民活動中心機率非常低。既然如此,為何不放寬承租活動中心的補助資格呢?或比照臺北市,每位里長租辦公室皆有補助呢?
研處意見
民政局書面資料:
- 已無適當土地供作里活動中心之用(里活動中心興改建原則:土地無償使用及多里聯合使用)前提下,區公所得提送租用計畫簽奉市長核准併會同建管、消防單位辦理會勘許可後,依採購法辦理租用場所標租程序,其租用固定場所當作里活動中心相關規範如下:
(1)要件:
- 建築物需座落於里內,且在1樓,室內使用面積至少達75平方公
尺以上。 - 符合消防及建築法規之場所。
(2)租金補助:
- 每月補助最高上限2萬元(含水電費)。
- 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 本市無相關補助里長租用辦公室規定,依「臺中市里鄰組織及里鄰長服務要點」第2點第1項: 「里辦公處,以設置於里長提供之場所為原則。」說明辦理。
- 其餘相關參考資料如後附件9.10。
小組決議內容
請民政局參考其他縣市作法,在經費允許額度下研議辦理。
辦理機關
民政局
大會決議內容
請相關局處研議。
最新辦理情形
依據臺中市里活動中心興改建原則,本市里活動中心興改建以「土地無償取得」及「多里聯合使用」為前提,並參考反面排除興建原則:里內已有其他公有建築(如社區活動中心、老人會館、閒置廳舍等)可為里民活動場所,區公所未能提出具體使用分析說明現有之公有建築物不敷或不堪使用,先予陳明。
二、 目前興建里活動中心土地無償取得困難,故採多里聯合使用,藉由多里共用模式,避免空間閒置淪為蚊子館,提升公有建物使用率,達到有限資源效益極大化。
三、 另考量部分里經評估確有活動空間之急迫需求,且確無其他替代場所可用,短期內由各區公所採個案方式並依相關程序規定協助租用符合消防及建築法規之合法場所,以「租用方式替代興建」,併予敘明。
四、 綜上,當前除活化善用現有活動中心,並建議「多里聯合使用」原則,藉以提供公產效能並增進區里聯繫,可節省市庫公帑,避免排擠其他建設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