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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6-03-10 13:30:53
  • 完全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2-07-24
    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法規條文內容應隨國際規範與中央立法為據,逐年審查內容適宜性進行修訂。
提案委員
  • 吳肇桐
    吳肇桐
屆次
第2屆
提案日期
2022-07-24
案由
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法規條文內容應隨國際規範與中央立法為據,逐年審查內容適宜性進行修訂。
提案說明

  自從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宣布將於 2026 年生效,我國出口歐盟部分高排碳產業將被收取碳關稅,因此臺中產業以中小企業為大宗且為全球供應鏈重要一環,後續影響層面需慎重評估。尤其諸多民間組織與企業明確表達政府立法及政策須儘快落實,俾利企業遵循法規進行碳盤查與碳足跡計算以獲取相關認證或符合規定。

辦法建議

本提案依本自治條例三點訴求:

  1. 應訂定相關辦法,加強宣導和協助企業諮詢碳盤查、碳足跡計算以及法規,使中小企業能順應國際規範與產業趨勢以執行減碳目標。
  2. 依第三十七條,應明文規定建案達一定規模之碳排放總量基準等級與需載明減碳標的,以利管理單位依規定作該建物碳足跡計算。
  3. 為降低本市建築物溫室氣體排放,建請參考,臺北市宜居永續城市自治條例(草案),規範建築物應於特定時間關閉建築物裝飾燈。
研處意見

環保局回復:

  1. 中央刻正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工作,大幅度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本府已於 111 年 4 月 22 日發布本市 2050 年淨零碳排路徑,其中亦針對本市企業碳盤查訂定相關目標,更持續透過修正「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讓台中朝向零碳方向發展。
  2. 面對未來各式各樣溫室氣體排放規範,行政院環保署於 111年 5 月 19 日公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提供不同需求者瞭解碳盤查執行方法,掌握自身排放情形,並可作為企業進行溫室氣體減量的依循。
  3. 有關提案三點訴求為本府經濟發展局、環境保護局及都市發展局之權責,屆時本府將請權責單位檢視國際規範及中央法令,納入修法之參考內容。
小組決議內容

請環保局及都發局再研議。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5年2月2日止)

環保局:

一、修訂「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工作於111年8月啟動,經廣泛蒐集意見後,於112年10月17日送議會法規會決議退回採重新制定,條例名稱訂為「臺中市永續淨零自治條例」,並俟中央通過後廢除103年施行的「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法規進度如下:

  • 112年12月13日經市議會通過後,於113年1月4日函請行政院核定。
  • 行政院於113年2月1日延長審查期限,行政院於113年7月8日來函有關機關意見,本府於113年8月15日回覆行政院。
  • 行政院秘書長室於114年1月9日函請內政部會商確認本自治條例第19、20條內容有無牴觸都市發展局及其授權訂定法規,本府於114年3月18日報請行政院修正條文內容,內政部於114年7月8日函復本自治條例修正之第19條及第20條經審查尚無牴觸都市發展局及其授權訂定法規,惟依地方制度法本自治條例仍應完成制定程序,需提請市議會議決後再報由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本府低碳辦已於114年8月18日函請法制局協助辦理後續法制程序。
  • 本府已於114年8月22日函請內政部除該自治條例第19、20條暫緩核定外,其餘條文敬請轉陳行政院先予核定,目前全案仍由中央機關審議中。

二、承上,自治條例制定的期程較為冗長,尚難逐年變動修法,本府將配合逐年檢視自治條例的內容適宜性,針對相關子法、計畫內容督導修訂,以符合時效性。

都發局:

本局配合低碳辦公室修正「臺中市永續淨零自治條例」(原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已於112年12月21日經臺中市議會三讀通過,建請本案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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