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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1-11-01 10: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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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參採2020-01-14學生打工工作問題
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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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恩雨
屆次
第1屆
提案日期
2020-01-14
案由
學生打工工作問題
提案說明
外籍來台交換學生,以學生的名義去打工,沒有工作證的情況工作超時,公司卻因沒有工作證不給薪水,不知是否有解決辦法?
小組決議內容
本案由勞工局外勞事務科或勞動基準科提供協助,再轉各委員知悉。
最新辦理情形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外國留學生須事前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取得許可後才能在臺工作。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勞動部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未依前項規定者,勞動部得廢止其工作許可,而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即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申請工作許可資料及程序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89956000)。
- 雇主如要聘僱外籍學生,一定要檢查該學生之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正本,核對證件上之基本資料、居留時間、居留事由、工作許可期限(許可期限最長為6個月),並拍照存證,另須注意外籍學生之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 如對於聘僱外國留學生相關規定有疑問,亦可逕洽勞工局外勞事務科(04-22289111分機35500 ),或對於勞動法令有疑問,亦可逕洽勞工局勞動基準科(04-22289111分機35200 ),勞工局將竭誠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