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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3-02-20 14:30:57
  • 部分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2-10-29
    建請市府協助中科商圈再造
提案委員
  • 馬瑞成
    馬瑞成
屆次
第2屆
提案日期
2022-10-29
案由
建請市府協助中科商圈再造
提案說明

  中科商圈過去曾是西屯區僅次逢甲的第二大商圈,也是海線和當地許多民眾的假日去處,地主台糖在17年前讓深耕公司承租5.5公頃土地,轉作二房東經營,但105年被發現業者偽造土地同意書,遭到台糖告上法院,經法院三審定讞,也經過行政救濟與行政救濟再審,但最後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30多家店舖在109年斷水斷電至今,市府依法執行已過兩年,該處彷彿形成台中市的失落之城,兩年的時光凍結加上疫情衝擊,連帶影響周遭米平方商場及西屯路之店家的生意,這一大片精華地段的經濟效益完全流失,甚為可惜。

辦法建議
  1. 建請市府評估是否可仿效彰化戶羽機關車園區的模式,由彰化市公所向台鐵承租土地再委外經營,活化該區經濟,促進區域發展。
  2. 原地上物建築遭撤照,所以皆屬於違章建築,但實際上該區建築物的公安問題、法規(如:建蔽率、容積率…等)會影響拆除成本及建物留存的部分,是否能與台糖進行協商討論,以作為未來承租之成本評估,建議將其列入評估規劃考量。
研處意見

都發局:

  1. 中科購物廣場承租業者「深耕公司」,因「偽造文書」被地主台糖公司提起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臨時建物許可定讞,都發局於109年3月會同台中地方檢察署、台電、自來水公司依法對中科購物廣場執行停止供水供電,並告知地主(台糖公司)應善盡管理之責。
  2. 臺中市政府每週由都發局會同警察局實施聯合稽查,目前環境衛生及治安尚無疑慮,地主(台糖公司)亦定期派員巡查及當地福林社區協會人員不定期協助本案清掃環境作業,另為防止治安死角亦於臨玉門路口設置閘門,禁止車輛進入。
  3. 針對土地上之建物拆除,涉及台糖與深耕公司之民法私契約定事項,依臺中地院判決為準,都發局並於111年10月3日以府授都管字第1110263295號函請台糖公司善盡管理之責並督促儘速拆除或改善,以維公共安全。

經發局:

  1. 提案人所提中科商圈,因台糖與深耕實業有限公司訴訟案,而遭法院判定商圈範圍之建築物屬違章建築,故本府都發局於109年依法執行斷水斷電,該區域內店家若要重新恢復營業,首先需解決的為該土地上建物合法性的問題,合先敘明。
  2. 依本市現行管理、輔導商圈之「臺中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規定,商圈的成立需由發起人(應由同一商店街區內二分之一以上營利事業之公司行號及自願參加之住戶合計三十家以上所組成。)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並界定範圍,向經發局申請籌設。故未來若在地居民、店家有意願成立中科商圈,本局將協助輔導其設立,努力推動中科商區再現繁榮。
小組決議內容

有關中科商圈土地研議由區公所承租後再委外經營乙節,將以書面方式提請區公所(西屯區)回復說明。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2年2月1日)

都發局:
  1. 中科購物廣場承租業者「深耕公司」,因「偽造文書」被地主台糖公司提起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臨時建物許可定讞,都發局於109年3月會同台中地方檢察署、台電、自來水公司依法對中科購物廣場執行停止供水供電,並告知地主(台糖公司)應善盡管理之責。
  2. 臺中市政府每週由都發局會同警察局實施聯合稽查,目前環境衛生及治安尚無疑慮,地主(台糖公司)亦定期派員巡查及當地福林社區協會人員不定期協助本案清掃環境作業,另為防止治安死角亦於臨玉門路口設置閘門,禁止車輛進入。
  3. 針對土地上之建物拆除,涉及台糖與深耕公司之民法私契約定事項,依臺中地院判決為準,都發局並於111年10月3日以府授都管字第1110263295號函請台糖公司善盡管理之責並督促儘速拆除或改善,以維公共安全。
  4. 另為活化中科商圈經濟活動,目前距原商圈8分鐘路程之台糖地上權-學士開發建案(臺中市西屯區國安二路3號),建物地上9層地下3層(用途H1、G2、G3、B2、B3),地下1層~地上2層約4000平方公尺商場、店舖、餐飲。都發局已於111/10/25核發111中都使字第01783號使用執照。
經發局:

有關提案人所提中科商圈,因台糖與深耕實業有限公司訴訟案,而遭法院判定商圈範圍之建築物屬違章建築,故本府都發局於109年依法執行斷水斷電,該區域內店家若要重新恢復營業,首先需解決的為該土地上建物合法性的問題,合先敘明。

故未來若在地居民、店家有意願成立中科商圈,本局將協助輔導其設立,努力推動中科商區再現繁榮。

西屯區公所:

依「臺中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之規定,商圈之權管單位為市府經發局,本所權責為協助輔導商店街區管理委員會及綜合協調事項。又商圈原址土地使用分區係屬公園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需申請多目標使用始得做為商圈使用。

考量本案原址土地尚有多座違章建物,其所有權權屬尚有爭議,又該土地係屬公園用地,如規劃作為商圈使用,依前開規範應由市府經發局提具多目標使用申請租用,始符權管劃分。爰本案如有租用土地委外經營商圈使用時,考量適法性及行政作業流程,應由市府經發局主政規劃,居中協調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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