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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3-01-30 15:22:17
  • 部分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1-12-19
    建議市政府打造友善且健全的夜市經濟
提案委員
  • 許泰英
    許泰英
屆次
第2屆
提案日期
2021-12-19
案由
建議市政府打造友善且健全的夜市經濟
提案說明
  1. 台中目前現有的大型夜市(太原夜市、旱溪夜市、大慶夜市)有在學校預定地或水利地申請使用,似乎與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制自治條例第22條牴觸,是否請市政府統一相關用地使用規定
  2. 轟動一時曇花一現的經貿夜市及環中夜市,其倒閉原因不外乎是昂貴的土地租金,因為其攤商租金昂貴反應在商品價格上(例如一支熱狗40元),導致消費者降低購買意願甚至沒有人流去逛夜市,最後導致攤商退租、人潮退散,最後導致夜市收攤關閉。
辦法建議
  1. 比照新竹市樹林頭夜市經營模式,其場域白天是當停車場使用,晚上是觀光夜市,市政府經公開招標,由民間公司承租辦理夜市經營,並且除了繳交每月租金外,承租公司向攤商收取之租金也依法開立發票。
  2. 建議市府釋出閒置空地 (例如學校預定地),並且公開招商(攤商)或以公開招標的形式給廠商承辦,期望打造三贏的局面(1.市府有稅收跟租金收入,2.攤商可以在安全無虞的場地安心討生活,3.消費者可以得到相較合理的消費),同時也兼具寓教於樂請廠商提供建教合作實習機會或工作機會、學生社團表演、地下樂團表演等平台,造就正向循環的經濟體。
研處意見

經濟發展局研處意見:

  • 依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下同)第4條第1項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得向經發局申請於本市都市計畫商業區、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設置攤販集中區,先予敘明。
  • 查太原觀光夜市、旱溪夜市與大慶夜市均為本府經濟發展局列管攤販集中區,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商業區、公共設施保留地(文小學校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文中學校用地),分別於107年8月15日、106年11月16日及108年8月5日取得營業許可,尚無與第22條規定有所衝突。
  • 又為促進土地活化、降低閒置問題,私人土地使用分區如與第4條第1項規定相符者,目前得送件申請設置攤販集中區,惟公有土地部分,因與前揭規定有違,尚無相關法源依據,爰目前仍未開放公有土地申請設置攤販集中區。
小組決議內容

依本府經濟發展局研處意見辦理。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1年11月10日止)

經濟發展局

  1. 關於私有土地部分,為促進土地活化、降低閒置問題,目前私人持有之土地,如土地使用分區條件符合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屬都市計畫商業區、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者, 得向本局申請設置攤販集中區;為研議放寬土地使用分區限制可能性,本局業已邀集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地政局、法制局及警察局等相關局處就前揭問題開會討論, 惟受限現行法規要求,仍以上開分區條件為限。

  2. 關於公有土地部分,因涉及其他機關權管土地,土地使用用途仍有其政策推動目的考量,建議仍應取得該土地權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後續申請及規劃事宜。

  3. 又關於前開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 目前內政部已針對國有土地、但尚未依法撥用前之公共設施用地提出說明,認列仍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故申請人如能取得國有財產署同意使用該筆土地, 亦能向本局申請設置攤販集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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