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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3-02-07 11:38:45
  • 部分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2-07-24
    增加臺中市哺(集)乳室。
提案委員
  • 蔡心瀠
    蔡心瀠
屆次
第2屆
提案日期
2022-07-24
案由
增加臺中市哺(集)乳室。
提案說明

  對於哺乳期之母親,有著平均約 4-6 小時就須擠乳一次的生理需求,為哺育小孩,在外行動時需使用哺(集)乳室。雖近年來已見「性別平等法」、「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經費補助注意事項」等,雖有增加補助方案(2 萬),但普及程度尚未很高,尤其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臺中市多是低於 100 人之公司行號,未符合受僱者 100 人以上故不需設立。

辦法建議
  1. 基於上述說明,建議於公共場合增加哺(集)乳室,建議地點為臺中市公共運輸捷運綠線之哺集乳室,建議可於松竹、大慶兩站串聯台鐵之轉運站及流量較高之文心崇德及文心中清四站增加哺(集)乳室。
  2. 臺中市多處商業大樓,內部公司行號相當多,雖各公司行號受僱人數低於 100 人,但整體商業大樓的受僱者可能為 100 人的倍數,建議市府可以商業大樓為單位,積極輔導於每棟商業大樓增設共用哺(集)乳室,以供哺乳媽媽使用。
研處意見

衛生局回復:

  1. 依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5 條規定:「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三、…捷運進出站(含轉乘)人次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百分之十之捷運車站。…。」,本市捷運站共 18 站,按比例應於捷運車站至少2 站設置哺集乳室,現已於市政府站、高鐵台中站、北屯總站等 3 站完成設置哺集乳室,符合法規規定;將持續鼓勵捷運局廣設哺集乳室,營造友善育兒環境。
  2. 宣導職場設置哺集乳室,本局每年配合本府勞工局辦理職場平權研習會時,進行「營造友善職場哺乳環境」宣導,鼓勵企業主於職場內設置哺集乳室,建構支持性育兒職場環境。
  3. 為提供支持性哺乳環境,本市已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鐵路、高鐵、百貨公司及量販店等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截至 111 年 6 月已設置 258 處,本局至少每年派員輔導 1 次, 維護哺集乳室品質。

中捷公司回復:

  1. 台中捷運綠線目前於北屯總站、市政府站及高鐵臺中站等 3 站設置哺集乳室,業已優於現行法規規定,設置依循法規如下:「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及進出站(含轉乘)人次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百分之十之捷運車站,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
  2. 前開三站分別位於捷運路線首、中、末端,各站旅客皆可於10 分鐘內乘車抵達臨近車站哺集乳室;如有急迫哺集乳需求亦可向站務人員表達,將提供當站站長室作為臨時哺集乳場地。
  3. 文心森林公園站多為親子旅客,本公司現正評估於當站空間許可下增設哺集乳室,以符合親子家庭哺集乳需求。

勞工局回覆:

  1. 有關前辦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僱用受雇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 托兒設施或是當之托兒措施。經查本局截至 111 年 7 月 6 日止,轄內 100 以上事業單位共計 869 家,哺集乳室已辦理739 家,設置率 85.04%,目前仍持續推動辦理提高設置率。
  2. 有關公共場所大樓設置哺集乳室係屬本府衛生局權責管轄,衛生局現已於市政府站、高鐵台中站、北屯總站等3站完成設置哺集乳室,亦持續鼓勵捷運局廣設置哺集乳室,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另亦配合本局辦理職場平權研習會進行宣導鼓勵企業主於職場內設置哺乳室,建構友善育兒職場環境。另本市截至 111 年 3 月已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百貨公司及量販店等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達 254 處,每年輔導一次, 維護哺集乳室品質。
  3. 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本局於 111 年度亦增列性別平等宣導會共計 11 場,以積極推動事業單位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
小組決議內容

照案通過。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1年10月31日止)

衛生局:

  1. 依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規定:「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三、…捷運進出站(含轉乘)人次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百分之十之捷運車站。…。」,本市捷運站共18站,按比例應於捷運車站至少2站設置哺集乳室,現已於市政府站、高鐵台中站、北屯總站等3站完成設置哺集乳室,符合法規規定;將持續鼓勵捷運局廣設哺集乳室,營造友善育兒環境。
  2. 為鼓勵企業主於職場內設置哺集乳室,本局已結合本府勞工局於111年5月11日職場平權研習會,辦理「營造友善職場哺乳環境」宣導。並鼓勵低於100人職場申請勞動部「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補助,自願設置哺集乳室,提供友善職場環境。
  3. 另,本市提供支持性環境,已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鐵路、高鐵、百貨公司及量販店等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截至111年10月31日已設置253處,本局至少每年派員輔導1次,維護哺集乳室品質。

中捷公司:

本公司已於公司官網「溫馨服務-車站服務設施」頁面哺集乳室設置資訊,及車站跑馬燈資訊中,新增「提供站長室做為臨時哺集乳室」之相關宣導。另亦於111年8月22日發布新聞稿「中捷打造親子友善環境,各站提供臨時哺集乳室、親子廁所」,告知民眾相關資訊。

勞工局:

  1.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本局業務權責係輔導事業單位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目前亦持續推動辦理提高設置率。由於商辦大樓中設置公共哺(集)乳室,性別工作平等法並無相關規定,本局亦辦理職場平權研習會進行宣導鼓勵企業主於職場內或公共場域設置哺乳室,建構友善育兒職場環境。
  2. 本案建請解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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