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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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議中2026-01-24為促進特定區域重大公共建設之推動,能更臻於行政程序之完善與利害關係人權益之保障,建請主管機關針對政策資訊傳遞機制與土地改良物補償標準之動態衡平性進行審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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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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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宗佃 -
王俐棋 -
簡廷羽 -
翁瑩珊 -
郭玟伶 -
邱為陽 -
張家瑜 -
吳軒儒 -
栗言 -
郭辰怡 -
馬凱琪
本案作為一項涉及城市長遠發展與社會資源重分配之重要規劃,其執行過程中的透明度與個體權益之妥善安置,是維繫政府公信力與社會和諧共好之重要基石。經審視相關公開資訊與各方意見,我們認為以下兩項議題,值得主管機關以更宏觀、更前瞻的角度,尋求優化與精進:
- 痛點一:政策資訊傳遞之完整性與歷史脈絡之梳理,可能有精進空間
- 重大建設之規劃,往往歷經數載,涉及多方協調與階段性決策。為確保行政決策之法理基礎與公眾參與之有效性,政策資訊的連貫性與可追溯性至關重要。
- 資訊連貫性之探討: 由於歷史文件與階段性決策紀錄之彙整與呈現方式,可能未能完全涵蓋自計畫發起初期的所有關鍵時點,使得公眾對於政策演進的完整脈絡產生理解上的落差。
- 時序安排之法理探討:尤其在涉及上位指導計畫與執行性計畫的核定時序安排上,若存在時間軸上的先後差異,雖有其法理依據,但仍建議主管機關能以更清晰、更具說服力的方式,向社會大眾公開說明其法理基礎與行政裁量之依據,以消弭外界對於程序嚴謹性的探討空間。
- 痛點二:土地改良物補償標準之動態衡平性與特殊權屬個案之精準保障
- 土地徵收之補償,其精神在於確保被徵收人能維持原有生活水準,以實現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衡平原則。現行補償標準與執行細節,應持續與時俱進,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
- 補償標準與社會經濟環境之適配性: 部分意見指出,現行土地改良物(建物)的補償估價,應進一步研議如何更動態地反映當前社會經濟環境下的實質重建成本或同品質重購所需費用。若補償金額與居民安居重建所需之實際支出存在落差,則可能影響居住正義之實踐。
- 特殊權屬個案之執行細節精進: 在涉及土地與建物權屬分離或實際居住事實認定等特殊個案中,行政機關在補償金發放的查核與驗證程序上,應持續優化其精準度與嚴謹性。此舉旨在確保所有權益能精準到位,避免因執行細節的疏漏,而影響到弱勢群體或特殊權屬關係中實際權益人的基本保障。
為回應各界對於行政程序優化與權益保障精進的期盼,謹提出以下三項建設性建議,旨在透過制度性的調整,確保重大建設的推動更具包容性與正當性。
- 研議建構全方位、一站式之政策資訊平台:
- 建議措施:建議主管機關以專案形式,彙整本案自規劃初期以來所有相關的歷史文件、階段性決策紀錄、公聽會與說明會資料,並建構一站式、可追溯的線上資訊平台。
- 預期效果:透過資訊的完整性與連貫性,協助公眾與利害關係人全面理解政策脈絡,有效化解因資訊不對稱所產生的疑慮,促進官民之間的良性互動。
- 建議主管機關審慎研議補償標準之動態調整機制:
- 建議措施: 重新審視並公開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的估價標準與方法,並審慎研議建立一套與市場波動連動的動態衡平機制。此機制應以保障居民安居重建為核心目標,確保補償金額能更貼近實質需求。
- 預期效果:提升補償的實質公平性與社會適配性,體現政府對居住正義的重視,並為未來類似案件建立前瞻性的補償典範。
- 倡議優化特殊權屬個案之標準作業流程(SOP):
- 建議措施:針對土地與建物權屬分離或實際居住事實認定等特殊個案,應制定並公開一套跨機關協作的標準作業程序(SOP)。此SOP須詳述如何精準驗證權益事實,確保各項補償與安置措施能精準撥付給真正的權益人。
- 預期效果:強化行政程序的精準度與嚴謹性,從制度上杜絕執行細節的疏漏,從而全面保障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結論
- 本提案秉持理性、建設性、共好的精神,旨在協助主管機關完善重大公共建設之執行細節。我們深信,透過強化政策資訊的透明度、建立補償機制的動態衡平性,以及提升個案權益保障的精準性,必能使本案成為一個在追求城市發展的同時,兼顧程序正義與個體福祉的優良典範。
- 我們衷心期盼,能與主管機關共同為臺中市打造一個更進步、更公義、更和諧的未來。
參考文獻:
- 臺中區段徵收案法規應用總清單: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rWaUM8XF-qYNizPKgss3G_suCYViuRVmIyjK252cs-A/edit?usp=sharing - 從審議民主論土地徵收相關計畫之程序問題-以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案為例:
https://nccur.lib.nccu.edu.tw/ir/handle/140.119/75442 - 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581 - 土地徵收補償之規範標準與實證評估:
https://idv.sinica.edu.tw/kleiber/pdf/20110415.pdf - 內政部「土地徵收與居住權保障公聽會」會議紀錄:
https://share.google/pa0ZtOrqSWyHXHNS2 - 烏日區前竹區段一案:https://www.ud.taichung.gov.tw/media/1113726/%E8%AE%8A%E6%9B%B4%E8%87%BA%E4%B8%AD%E5%B8%82%E7%83%8F%E6%97%A5%E5%9C%B0%E5%8D%80%E9%83%BD%E5%B8%82%E8%A8%88%E7%95%AB%E7%B4%B0%E9%83%A8%E8%A8%88%E7%95%AB-%E9%85%8D%E5%90%88%E5%89%8D%E7%AB%B9%E5%9C%B0%E5%8D%80%E5%8D%80%E6%AE%B5%E5%BE%B5%E6%94%B6%E9%96%8B%E7%99%BC-%E7%AC%AC%E4%BA%8C%E6%AC%A1%E5%B0%88%E6%A1%88%E8%AE%8A%E6%9B%B4-%E6%9B%B8-%E4%B8%8A%E7%B6%B2%E7%89%88.pdf
一、區段徵收往往牽動土地權益與地方情緒,因此資訊透明與溝通、智慧治理、跨域整合、永續共好是重要治理基礎。本府以「資訊公開 × 人本開發」為核心,考量在不同作業期程及土地所有權人需求之下,除在地政局官網設置相關區段徵收案網站專區(https://www.land.taichung.gov.tw/article/%E5%8D%80%E6%AE%B5%E5%BE%B5%E6%94%B611)公開政策資訊與各階段流程脈絡外,並結合 LINE 官方帳號「前竹區徵報馬仔 2.0」,打造即時推播公開資訊、智能互動溝通機制、整合多元查詢功能等,讓土地所有權人等可隨時掌握開發區最新訊息。
二、土地徵收補償費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並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規定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再提該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建築改良物補償費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規定,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另依本市107年9月21日府授法規字第1070226834號令發布之「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查估補償。
三、土地及土地改良物補償係屬法定補償制度,本府均依規辦理補償標準及估價方式辦理,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倘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另補償制度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環境變動屬整體制度議題,本府將持續蒐集實務執行經驗及民意回饋,作為制度檢討之參考。
四、本府區段徵收土地與建物之補償核發原則:
(一)土地補償費:依據內政部頒訂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7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徵收補償費由徵收公告時登記簿記載之權利人領取。惟倘若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物,則依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查估指界為準。縣市主管機關於中央核准徵收案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8、18-1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倘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二)建物補償費: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8-1條及「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7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已登記者,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辦理公告及通知,其徵收補償費由徵收公告時登記簿記載之權利人領取。倘對於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物補償對象有異議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向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申請,如涉及權屬爭議事項,待雙方協議完成或法院判決後再行發給補償費。
五、有關人口遷移費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及「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並由戶長代表領取。依據上開法令規定,係以區段徵收公告前6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應發給遷移費,並依據本市自治條例由戶長代表領取,並無居住事實認定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