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
-
研議中2025-11-30建請市府就本市市民限定乘車優惠「申辦便利」、「擴大範圍」及「制度精進」面向改善精進。
-
陳建穎
本市市民限定乘車優惠(即市民刷卡搭乘公車 10 公里內免費)推行迄今已有多年,應肯認其減少市民及外縣市至本縣就讀之學子經濟負擔,並推廣使用公共運具等方面之成效,提案人身為外縣市至本市就讀之學子,亦受惠良多。惟其實施過程中,除綁定程序及制度規範上均有可精進之處外,所適用之運具除公車外,是否宜納入台中捷運,亦為可討論之議題,爰提出本案。以下並就各領域分段詳述之:
一、 申辦便利性:雖現行已有各區公所、戶政事務所、圖書館及捷運站可供申請,惟其覆蓋程度仍有不足,其中需求大宗者為外縣市至本市就讀之大學生,其生活圈未必與各區公務機關或捷運站區域重疊,致使綁定不便。考量大學生其生活中心必包含校園,且本市範圍內大學校園數量不致過多,且大學對學生學籍狀態知之甚詳,甚至更適於辦理學生身分驗證。爰市府宜徵詢並協請市內各大學受理本市市民限定乘車綁定電子票證及身分驗證之任務。
二、 擴大適用範圍:現行補助範圍僅包含本市市區公車,考量公車與捷運雙向轉乘,不但能提高旅客便利性,亦能鼓勵民眾善加利用本市捷運系統,且本市捷運公司財務仍有改善空間,提高民眾搭乘意願為其重要任務。爰建請評估是否將捷運納入市民限定乘車優惠補助範圍,並比照公車限定補助一定里程範圍內之票價,以維持補助之公平性及避免過度增加市府財務負擔。
三、 制度精進:
(一)在學證明:現行一律以在學證明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符合「非設籍本市但就讀本市轄內大專院校以下各級學校之學生」疑與規定不符。蓋學籍之有無,與是否在學有別,除休學狀況外,每學期結束後,至次一學期註冊前之期間(寒假為2月 1日至2月中或2月底;暑假為8月 1日至9月初或9月中)係具有學籍,而學校無法開立在學證明之銜接期間。爰不應僅採認當學期之在學證明,於次一學期註冊截止前,應允許學生持前一學期之在學證明為證明文件,另如係休學等非在學然保有學籍者,亦應准其以休學證明書替代提出。
(二)預計畢業年限之認定:現行實務部分受理申請窗口,逕 以在學證明所載學期末日為優惠身分設定之期限,惟在學證明實務上均以當學期是否註冊為依據,故其與預計畢業年限有別,例如大一學生預計就讀年限為四年,然其大一上學期之在學證明期限僅記載至當學期止(半年),如要求其逐學期重新申請著實困擾。探究本項欄位之字義,應從寬就學生「預計」畢業之合理年限認定,如大一學生應至少認定四年以上,研究生應至少認定兩年以上為宜,並應就特殊修業年限之學系,依各學系之實際情形合理認定。至於如提前畢業後是否有持續使用之違規情形,則應回歸市府與各校間之橫向資料查核(市府宜於綁定時取得查詢當事人學籍狀態有無之個人資料授權),不應要求學生逐學期重新綁定。
(三)相同電子票證重新綁定:現行規定「原卡先前之乘車優 惠註記需由公車驗票機進行取消,須待公車驗票機取消其乘車優惠註記30天後原卡始可再次重新綁定」造成優惠到期然持續就讀之學生,無法持同一卡片接續綁定之困擾,所謂由公車驗票機取消,事實上會造成學生遭扣款一次。市府應釐清本項技術問題具體為何?為何不能由受理窗口之驗票機器更新票卡狀態?
(四)外縣市學生具半票身分無法辦票票卡綁定:此為提案人 之經歷,亦擬循行政救濟程序爭取改變,惟考量其具有通案規範之性質,爰納入本提案。現行本市市民限定乘車優惠申請作業要點規定「十二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應以全票身分申請綁定,每人得申請綁定一張交通卡及一個市民限定乘車碼」,惟外縣市至本市就讀之上列年齡段之學生,亦可能為身心障礙者具半票身分,上開規定強制所有人均應以全票綁定,係忽略符合資格之外縣市至本市就讀身心障礙學生,其使用全票綁定,於超出補助範圍後,將以全票計費,與其身分別不符。爰應容許此類申請人,得持市售半票卡(非外縣市政府製發之社福卡)申請綁定。
如提案說明。
一、本市申辦市民限定雙十公車乘車優惠地點達 107 處,包括新市政大樓、交通局、區公所、戶政事務所、市立圖書館及捷運站,為便利民眾申請。
二、為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本市市民限定雙十公車優惠提供「10 公里免費+超過 10 公里車資上限 10 元」,112 年 7 月更推出TPASS定期票優惠,分別有臺中市區域方案 599元及中彰投苗區域方案999元,本市市民可享市民優惠價299元購買臺中市區域方案,及中彰投苗區域方案 699元。
三、在本市就讀的外縣市學生,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可識別學籍且有效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本,可識別學籍且有效之學生證,即學生證「當學期」需「蓋註冊章」,倘學生證無蓋註冊 章之欄位或當學期未蓋章,則需提供在學證明;大學及研究所新生辦理綁卡時,皆以合理年限認定預計畢業年限(大學4 年、研究所 2 年),倘若已確定延後畢業年限,並取得在學證明,可於原定畢業年限前至綁卡地點辦理展延乘車優惠。
四、「市民限定乘車優惠」政策原則一人綁定一卡,原綁定卡片(下稱原卡)倘欲再次重新綁定市民限定乘車優惠,因原卡先 前之乘車優惠註記需由公車驗票機進行取消,須待公車驗票機取消其乘車優惠註記30天後原卡始可再次重新綁定。
五、持外縣市敬老愛心卡雖無法享雙十公車優惠,惟仍享有半票優惠,不違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倘若在本市就讀的外縣市學生同時具有身心障礙的身分,辦理本市市民限定交通卡,可享有雙十公車優惠,前10公里免費,超過10公里最多收10元,更爲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