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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6-05-25 14:57:44
  • 研議中
     
    2026-05-23
    本市部分地區之戶政事務所置放供民眾索取之書面「結婚書約」僅有異性婚姻版,未顧及性平價值,基於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而應補上同性婚姻版之書面「結婚書約」供民眾直接索取。
#性平多元、#戶政事務
提案委員
  • 賴彥丞
    賴彥丞
屆次
第4屆
提案日期
2026-05-23
案由
本市部分地區之戶政事務所置放供民眾索取之書面「結婚書約」僅有異性婚姻版,未顧及性平價值,基於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而應補上同性婚姻版之書面「結婚書約」供民眾直接索取。
提案說明

現行「臺中市政府專屬結婚書約」分成兩版:

異性婚姻版(如下左圖):寫明依據民法第982條進行結婚登記。

同性婚姻版(如下右圖):寫明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進行結婚登記。

依據憲法與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保障之平等權與婚姻性平原則,辦理結婚登記之本市戶政機關,應將上述兩版「臺中市政府專屬結婚書約」分別均置於內部供不同性傾向民眾之需求,惟經本青諮委員挑三處行政區之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在三間(中區、東區、南區)之中就有兩間的書面「結婚書約」僅有異性婚姻版:

中區、東區戶政事務所:機關內書面「結婚書約」僅有異性婚姻版,未有同性婚姻版,如此「差別待遇」造成同性婚者之不便。

南區戶政事務所:機關內書面「結婚書約」之同性婚姻版(下方左圖)、異性婚姻版(下方右圖)分開並列,展現性平與兼顧多元需求。

 

辦法建議

本案建議市府民政局:

1、調查轄下各區戶政事務所是否有落實憲法與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保障之平等權與婚姻性平原則,是否分別平等擺放同性婚姻版與異性婚姻版之書面「結婚書約」,如有戶政事務所尚未存放同性婚姻版之書面「結婚書約」供民眾直接索取者則應予補上且與異性婚姻版平等並陳,以免造成同性婚者之不便與「被排擠」之感受不佳。

2、持續促進對戶政人員之性平教育,確保戶政機關之性平多元的友善環境。

研處意見
民政局

「臺中市政府專屬結婚書約」(異性及同性婚姻2版)係為推廣婚育政策及行銷本市,自112年9月份起,提供民眾至本市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索取使用。為擴大效益及兼顧環保減碳之目的,本局及各戶所網頁亦提供無巿長落款與鈐印版本(網頁版)供民眾自行下載使用。

本案建議內容,轉知各戶政事務所視各所民眾等候區放置空白表單之空間大小及擺設現況,妥善規劃擺放同性及異性結婚書約,供民眾直接索取;並提醒各戶政所應重視同仁之性平教育,建立性別多元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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