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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3-02-07 11: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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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不參採2022-07-24建請市政府訂定「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規定自特定日期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以遏止本市新增違章建築數成長快速之現況, 以積極作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交易糾紛、健全建築管理。
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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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楷庭
屆次
第2屆
提案日期
2022-07-24
案由
建請市政府訂定「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規定自特定日期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以遏止本市新增違章建築數成長快速之現況, 以積極作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交易糾紛、健全建築管理。
提案說明
台中市違章建築尚未結案數逐年快速成長,經統計,本市 2021 年即新查報 6,457 件違章建築,成長數居全國第 1,且截至2022 年 1 月底,本市新違章建築尚未結案數已達 6 萬 3,719件,違章建築尚未結案總數更達 10 萬 2,915 件。
台北市政府自 2015 年訂定「台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後,規定自 2015 年 9 月 1 日以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於辦理產權登記移轉時檢附由開業建築師所簽證之「無違建證明」,未提出證明者,台北市建管處於地政單位通報後, 將立即派員進行違建查察,以達遏止新違建產生之目標。
此舉結合地政及建管單位之「通報機制」,並另外搭配新領得使用執照之「複查列管機制」,有效避免新違建之產生。綜上所述,建請台中市政府參考台北市政府之措施,以積極作為遏止本市違章建築持續新增。
辦法建議
如案由及提案說明。
研處意見
都市發展局回復:
- 經查「臺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第 2 點規定,於產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無違建相關證明文件, 倘未檢附則派員查報,經致電臺北市政府詢問,因產權移轉登記係屬地政機關權責,故該措施之執行係由該府地政局通報後由都發局配合查報。
- 關於遏止本市新增違建方面,本府都市發展局落實「源頭管制、杜絕重建」措施,加強施工中違建及拆後重建者管控,並將施工中違建、農地違建拆後又重建等態樣納入優先拆除對象,另針對新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已訂有複查機制,以落實執行遏止新增。
- 關於如何精進新增違章建築之處理,本府都市發展局將參考各縣市作法研擬修正相關法規,以節省行政資源同時健全違章建築管理。
地政局回復:
- 經查「臺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係臺北市政府以 104 年 8 月 20 日府都建字第 10480759000 號令訂定,該措施第 2 點規定,「民國 104 年 9 月 1 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 3 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 次查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及相關規定,查無明文規定辦理登記應檢附無違章建築證明文件,倘本市建管單位訂定相關規定,本市地政機關自當配合辦理。
- 前項臺北市之規定,僅規定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辦,如未能檢附則向都市發展局通報查察。經訪查臺北市實際作法,因民眾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書需支付數千元證明書費用,增加成本,且增加民眾交易不動產之限制故無強制性,效果不彰。本提案應回歸建管單位如何從源頭遏止新增違章建築才能有立竿見影之成效。
小組決議內容
照案通過。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1年10月31日止)
都發局:
- 關於遏止新增違建方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採取「源頭管制、杜絕重建」措施,加強施工中違建及拆後重建者管控,並將施工中違建、農地違建拆後又重建等態樣納入優先拆除對象,另針對新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已訂有已訂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複查作業要點」,以遏止二次施工。
- 另關於產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無違建相關證明文件部分,經本府地政局了解「臺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第2點規定,係非強制性,效果有限,因此暫不參採;惟本局已另函建議内政部,修正建築法86條對違建採定額連續罰,及修正房屋稅條例提高違建之房屋稅率,從罰款及租稅手段著手加強遏止。
地政局: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及相關規定,查無明文規定辦理登記應檢附無違章建築證明文件。案涉人民權利義務,登記機關應有法律依據始可遵循,建請落實違建查報機制。
- 經訪查臺北市實際作法,因民眾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書需支付數千元證明書費用,增加成本,且增加民眾交易不動產之限制故無強制性,效果不彰,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