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
-
完全參採2019-11-0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應針對臺中市各高級中等學校進行學生自治落實狀況進行調查並對相關缺失予以糾正、要求限期改善或逕行介入輔導。
-
林O儀
一、學生自治權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3 條所賦予高中學生的權利,學生自治組織得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使學生藉此認識民主和增進自治能力。而同法第 52 條第二項、第 54 條第二項、第 55 條等也對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和相關會議等提及其中應有由學生選舉出之學生代表組成或出席,另外《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也對學生自治組織有更加詳細的規範,顯示學生自治的實行對於高級中學而言不可或缺。
二、在如此多法律條文的規定下仍有學校不加以遵守,視學生自治為無物,將學生自治權利限縮,壓抑學生權利爭取和發聲機會,使得學生自治會在校內的存在如同傀儡般毫無自治的作用,形同虛設。
三、民國 108 年 10 月 3 日人本教育基金會所公布之「中學生在校人權狀況問卷報告」指出,高達 68.6 國中生、28.7 高中生、47.6 高職生表示曾看過或受過老師處罰。臺灣青年民主協會(TYAD)理事長林彥廷表示,現在許多維護學生權益的教育政策多半「雷聲大、雨點小」,無法徹底落實在中學校園中,申訴制度也無從提供良好救濟管道,從服儀解 禁、不得強制第八節課程都不難看出。
四、上述狀況也凸顯師生間的「特殊權利關係」時至今日事實上並未完全消除,甚至依然根深蒂固;因此建立能讓學生獨立自主、充分表達意見及想法、對學生事務自決的自治組織便是我們所應該努力的目標,以達到學權更進一步的保障。
五、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可透過臺中市各公私立高級中學的全體師生問卷調查及要求各校校方針對該校內學生自治實施情況向教育局進行整體報告,幫助相關局處瞭解各校學生自治程度的概況,並視各校情況進行細項檢討並要求限期改善缺失,針對嚴重違反規定者則考慮由教育局逕行介入輔導,以確保校方真正落實學生權利相關措施,增進民主理念的深根發展並培養師生良好公民素養。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學生會應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符合民主精神之組織章程,報學校備查。 二、為落實校園自治,本局制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輔導小組實施計畫」,摘要如下:
1.輔導小組工作目標:
(1)協助本府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組織運作。
(2)協助各校妥處學生就所就讀學校學生會及其他相關組織申訴案件。
2.組織編制:置召集人1名,由教育局長指派;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1名,由教育局學生事務室主管人員兼任之;幹事1名,由教育局學生事務室業務承辦人兼任之;諮詢委員1名,任期1年,期滿得續聘之;學校代表及學生代表各1名。
3.運作方式:
(1)每年召開1次諮詢委員會議。
(2)如遇有複雜學生申訴問題,得視情況召開臨時會。
4.申訴專線:如有申訴事項可逕撥1999或本府分機55107。
三、有關以生活問卷調查學生自治實施狀況乙節,將視前述計畫實施成效再行研議。
由教育局輔導小組組成2至3人之訪視小組對各校進行抽查,並擬定各校學生自治情況檢核表。
教育局業於108年12月27日召開本府主管高級中等學校108學年度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輔導小組諮詢委員會議,並訂於本(109)年3月12日(星期四)由諮詢輔導小組到校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