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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6-05-28 08:14:56
  • 研議中
     
    2026-05-23
    建請市府考量試辦育兒減工時或彈性工時政策。
#社會福利
提案委員
  • 楊志鴻
    楊志鴻
屆次
第4屆
提案日期
2026-05-23
案由
建請市府考量試辦育兒減工時或彈性工時政策。
提案說明

一、緣由:臺北市政府已於115年推動「育兒減少工時」試辦計畫,攜手企業在不減薪之前提下,每日減少1小時工時,逐步打造友善育兒之職場文化 (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聞稿連結: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98B457D83590D7F&sms=72544237BBE4C5F6&s=4001B96FFB46F41A

二、建議:建請市府參考臺北市作法,研議本市之試辦計畫。若短期考量市府財政經費或人力調度,建議可採「分階段」或「雙軌制」推動:由公部門率先實施「擴大育兒彈性上下班時間」,並同時祭出實質政策誘因,遊說本市中大型企業自主試辦「育兒減少工時」或「彈性工時」。

辦法建議

一、適用資格:育有12歲以下子女且具實質親職照顧需求之受僱者,一體適用本市公教人員及轄內勞工。

二、建議草案:

(一)市府同仁(公部門先導方案):

符合資格之本府各機關員工(含編制內及約聘僱人員),得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提出申請。在不影響民眾洽公及機關業務運作之原則下,經機關首長同意,得擴大彈性上下班區間(如:得提前至上午7時上班,下午4時下班;或延後至上午9時上班,下午6時下班),以實質減輕同仁工作與家庭照顧難以兼顧之壓力。

(二)中大型企業自主試辦計畫(私部門遊說方案):

凡本市轄內企業自主試辦「員工育兒減少工時」或「彈性工時」計畫者,除由勞工局公告為「友善家庭育兒企業」並頒發獎勵證明以協助其優化ESG評鑑外,建請市府跨局處研議實質誘因(如:列為本府採購案評比加分項目、結合市府現有之幸福職場評選等),以提高企業響應意願。

研處意見
勞工局

一、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規定,勞工如受僱於30人以上企業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它不利之處分,如勞資雙方約定減少工作時間不減少工資者,係屬優於勞動法令之約定,得從其約定。

二、勞動部於本(115)年1月1日已實施之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措施,即育嬰留職停薪得以日申請為單位共計30日,家庭照顧假以時申請為單位共計56小時;又將於本(115)年5月1日實施「企托333 政府來幫忙」措施,提供相關的友善育兒措施。

三、本市就服處今年規劃辦理「雇主團體交流座談會」,就「育兒減少工時初步意願」於會上進行意願調查及意見交流;另將針對「育兒減少工時」製作問卷,並函請本市轄內各廠協會協助填寫回復,以了解其初步意願及意見。

四、有關本市轄內事業單位提供優於法令之「員工育兒減少工時」或「彈性工時」等措施,業已列入本市幸福職場評選獎勵活動之評選指標「友善的勞動制度」中,並公開表揚優質參賽事業單位,讓其成為正面引領的力量。

五、本局持續協助事業單位向勞動部申請經費補助設置哺(集)乳室及辦理托兒設施措施,勞動部企業托兒補助新制於5月1日上路,在硬體設施方面,企業設置員工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新設托兒設施最高補助500萬元,既有設施每年最高補助提高至100萬元,並新增營運費、教保與托育人員人事費,以及減免員工托育費用等補助項目。在多元托育服務方面,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提高至100萬元,並新增托育人員人事費補助,每人每年最高6萬元、每家企業最多補助2人。此外,育兒補貼也同步加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雇主提供員工育兒補貼部分,每人每年最高1萬元,依企業規模提供50%至70%不等補助比例,並取消須將子女送托機構的限制,提升制度彈性。

六、本局另訂有「獎勵事業單位辦理勞工托兒措施計畫」,針對僱用20人至249人且登記設立於臺中市之事業單位辦理各項友善托兒措施,例如提供優於法令之有薪彈性家庭照顧假、提供有托育照顧需求同仁居家遠距上班等,發給最高6萬元獎勵金及核發獎勵狀。

七、有關本府同仁公部門先導方案一案,係屬本府人事處權管事項,相關內容及疑義,建議逕向該處洽詢討論。

 

人事處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3點規定略以,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前述每日辦公時數下,彈性訂定辦公時間。

二、次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19條規定略以,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公務人員亦為該法適用對象。政府機關辦公時間規範係屬銓敘部權責,另查銓敘部93年4月21日部法一字第0932328352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規定,申請每日提早1小時下班並經機關核准後,其減少之1小時工作時間,尚不得請求報酬。

三、有關建議市府試辦育兒申請減少工時1小時一節,因公務員之服勤時數涉及上開相關法令規定,屬銓敘部權責,經電洽銓敘部表示,涉及修法及全國各公務機關規範之一致性,建議仍循修法方向處理。

四、本府暨所屬各機關辦公時間原則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中午休息時間為12時至下午1時,惟上午8時至8時30分及下午1時至1時30分得彈性上班,下午5時至6時為彈性下班時間。又為營造友善工作職場,使公務同仁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生活,個別公務同仁若有因懷孕、具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有照顧幼兒或年長者等需求,申請更為彈性之辦公時間部分,授權由各機關依實際狀況衡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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