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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1-11-01 10:47:20
  • 完全參採
     
    2019-11-09
    有關臺中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修訂,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
  • 温O宸
屆次
第1屆
提案編號
201911090004
提案日期
2019-11-09
案由
有關臺中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修訂,提請討論。
提案說明

108年4月23日家庭教育法(如附件5)修正通過,其中第六條內容,與地方政府設置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亦有修正,新增內容如下:第一項學者專家 、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第一項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建議盡快修訂要點條文,以符合母法之規定和保障相關人員參與之權利。

研處意見
  1. 感謝温委員的提醒及建議,本中心會儘速辦理修訂事宜,預計於109年度召開會議前完成修法事宜。
  2. 查本市今(108)年度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為因應家庭教育法修訂有關地方政府設置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相關事項,本府業依母法增聘學者專家、團體代表3名,符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之規定,且符合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 未來修法部分也會依法納入「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之文字。
小組決議內容
  1. 中央家庭教育法已於108年4月23日完成修訂,惟本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至今尚未完成修訂,建議教育局應參考中央修訂後之法規,儘速修訂本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強化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以符合母法規定及保障相關人員參與之權利。
  2. 另「本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草案建請教育局提供本組委員參考。
最新辦理情形

本中心將依委員意見,儘速修訂本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相關事宜。修法前將修正草案提供本組委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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