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
-
部分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4-05-19鑒於疫情持續趨緩,觀光持續復甦,建請市府優先改善一中商圈行人步行空間及人行道問題。
-
吳家淇
-
陳宜湧
前言:
根據交通部觀光署公布,2023年台中主要觀光景點吸引逾5,933萬人次,較2022年提升逾2成,再創新高;全國前10大最高人次主要遊憩據點,台中就囊括3處;「一中商圈」以1018萬人次名列全國第一、草悟道729.4萬人列全國第八、逢甲夜市728.9萬人次居全國第九名。
(原文出處:https://www.epochtimes.com/b5/24/3/5/n14195197.htm)
現況:
經實地走訪後發現較嚴重之問題
一、三民路三段墊腳石書店前人行道遭變電箱佔據,行人需走下馬路,行走於公車專用區,險象環生。此路段人行街道,多處有階梯,輪椅使用者需於馬路上行走,且需為閃避公車而行駛於車道,不僅影響汽機車使用者,輪椅族行駛於車道也相當令人擔憂。
(圖一、現況照片)
二、一中商圈內店家擺設商品於馬路上
路幅本身狹小,若再加上各家商店將商品擺設於馬路上,影響到行人通行,於人潮眾多時,嚴重影響交通路徑,甚至使輪椅使用者無法順利通行。
另一中商圈店內(商圈內與商圈外皆是)九成門口皆設有階梯,並無斜坡入內,輪椅使用者無法入內僅能於戶外商店購物(如下圖),又因街道狹小、人潮眾多,不僅影響用路人、店家,更使得輪椅使用者卻步。
三、台中科技大學前人行道無障礙設施坡度過陡
如實地拍攝之圖片,台中科技大學前人行道無障礙設施坡度過陡,會導致輪椅使用者在使用無障礙設施時,產生更大的風險。
鑒於疫情持續趨緩,觀光持續復甦,建請市府優先改善一中商圈行人步行空間及人行道問題,並加強取締違規擺設攤位及物品之亂象。
另建請市府對於台中主要觀光景點無障礙環境使用多加改善。
本府建設局已爭取中央前瞻計畫之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臺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太平路至五權路)道路、共桿建置及人行道改善工程」,目前正辦理發包相關作業,工程預計114年底前完工,人行道無障礙通行問題亦納入本次一併改善。
至於一中商圈內店家擺設商品於馬路上一事,將由本府警察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府建設局刻正辦理「臺中市人本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醫院、市場、大專院校等人口密集區人行環境改善)統包工程」,目前整體調查規劃中,將依行政院頒佈「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案」辦理,並針對學校、大眾運輸等行人密集場所,要公告指定為「行人友善區」,來改善附近的空間規畫,工程預計113年底開工。
本局針對違規擺設攤位及物品作法如下: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或設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且情節輕微(路障),可依規定採勸導代替取締,
(一)行為人在場:先施以勸導,並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與責令即時改善。不聽勸導改善者,依法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
(二)行為人不在場:
1、應張貼「占用道路障礙物清理通知書」限期改善,屆時仍未清除改善,不再另行勸導,於府頒「清除道路障礙」聯合工作,會同市政府相關權責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令,代履行執行清(拆)除。
2、固定式障礙物:移請工務機關(建築基地線以內:都市發展局、建築基地線以外:建設局)辦理。
3、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妨礙交通之物及第8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 (運)。
二、本局責請轄區第二分局加強稽查取締,以維護用路人安全與權益。
如研處意見,並將委員建議事項列入參酌。
(更新至113年10月21日)
有關一中商圈行人步行空間及人行道改善部分,本府建設局刻正有三個計畫執行分述如下:
- 臺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太平路至五權路)道路、共桿建置及人行道改善工程-進行三民路人行道及無障礙設施改善,目前辦理發包中。
- 臺中市北區雙十路(健行路至精武路)通學道路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案-規劃雙十路人行道及無障礙設施改善,目前規劃中。
- 臺中市人本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醫院、市場、大專院校等人口密集區)環境調查與整體規劃案-對一中商圈周邊道路及人行道做整體盤點及規劃,目前規劃中。
本局目前處理違規擺設攤位及物品作法如下: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或設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且情節輕微(路障),可依規定採勸導代替取締。
(一)行為人在場:先施以勸導,並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與責令即時改善;不聽勸導改善者,依法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
(二)行為人不在場:
- 應張貼「占用道路障礙物清理通知書」限期改善,屆時仍未清除改善,不再另行勸導,於府頒「清除道路障礙」聯合工作,會同市政府相關權責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令,代履行執行清(拆)除。
- 固定式障礙物:移請工務機關(建築基地線以內:都市發展局、建築基地線以外:建設局)辦理。
- 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妨礙交通之物及第8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 (運)。
二、本局責請轄區第二分局持續加強稽查取締,以維護用路人安全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