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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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參採規劃中辦理中已完成2024-05-19警察局對於監察院調查指出警員對外籍人士多項不當執法侵害人權、影響我國國際人權形象之事件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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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彥丞
前言:
近期治安事件頻傳,警察的辛勞確實需民眾體諒;但近期也不時發生警方執法過當或不當之侵害人權法治事件,像是今年2月中桃園市發生員警持甩棍、印章鐵盒及電擊棒等刑求未成年少年之事件(現在3名涉案員警已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新聞報導:https://reurl.cc/mraaM1),引發各界震驚在2024年的今天台灣竟然還有刑求這樣嚴重違反人權與人性的殘暴酷刑。
「刑求」與「執法過當」在本質上不同且前者遠比後者更嚴重,事實上,在桃園刑求事件發生前,台灣最近一次經相關政府單位認證的刑求紀錄就發生在2002年的台中豐原,該案差點釀成被告鄭性澤的死刑冤案(鄭性澤曾遭判死刑定讞,現已改判無罪確定),後來翻案的依據之一在於,2016年台中高分院認定鄭性澤被警方詢問期間,臉部確另有明顯新瘀傷出現等情節而顯有遭刑求之實情,合議庭認為被告在警詢的自白不是出於「任意性」,並因此影響檢察官偵查中自白的任意性,不能採為被告不利的證據(2016年新聞報導:https://reurl.cc/OGd9LR)。
內文:
監察院監察委員林國明「臺中市警局攔查逮捕外籍騎士案」之調查報告(字號:111內調0049,監院公告:https://reurl.cc/orlWG5)指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廖姓警員於2020年6月底在潭子對因見加拿大籍E***(東○○,以下簡稱東○○)之交通執法有不當執法侵害人權事件、影響我國國際人權形象之實情,並有違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詳見我國兩公約施行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警政署規定等相關法規,主要情節如下:
1.本案執勤員警未適時開啟警用密錄器,核有違失,警員未確實遵照警政署之「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規定。
2. 廖員未依現場狀況即時通知外事員警或通譯協助處理,亦未當場以其通曉之語言踐行權利告知,或交付外文逮捕通知書,致影響逮捕程序的合法性,核有失當並牴觸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詳見我國兩公約施行法)、刑事訴訟法、警政署之「警察機關處理涉外治安案件規定」與「涉外治安案件處理作業程序」等規定。
3. 東○○於案發當日15時被解送至潭子分駐所,外事警員周○○於17時始正式進入偵訊室向東○○說明相關事項,顯然遲宕過久;東○○情緒回復平靜並配合製作警詢筆錄後,警方仍對其全程上銬,不符相關規定,均核有違失而牴觸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警政署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使用警銬注意要點」規定;又東○○請求法律扶助律師陪同偵訊,但臺中市警局未提供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聯繫管道,亦有疏失。
4. 警詢時東○○請求法律扶助律師陪同偵訊,但偵訊人員未提供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的聯繫管道,有待檢討改進
有鑒此案:
- 請市府強化警察局等各單位人權法治、程序正義之宣導與知能,尤其是聯合國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請警察局再加強關於員警執勤時密錄器確實開啟、執法程序之正確措施。
- 關於員警執勤時密錄器使用,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本局要求員警執勤時與民眾接觸前或依個案研判有開啟必要之狀況,即應開啟。
- 執勤前應測試微型攝影機,是否完整攝影或運作進行確認,確保功能使用正常。
- 於勤務結束後,應於翌日前將影音資料轉入專用電腦或外接擴充硬碟保存,確認備份完成,建立員警作成相關執勤攝錄紀錄之習慣。
- 各單位應由主管或其指定管理人員,負責影音資料保存管理及受理調閱複製之申請;透過微型攝影機影音資料保管儲存之事後監督機制,落實影音資料儲存保管稽核工作。
-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依相關規定,並要求各單位主管(副主管)應親自審核所屬刑案偵辦相關程序,尤以依法留置、管束或執行拘捕,使用戒具更應審慎判斷並確依現行規定辦理,以落實保障人民權益。
- 內政部警政署於109年8月3日及9月14日配合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第89條及第99條之規定分別修正「警察機關處理涉外治安案件規定」、「涉外治安案件處理作業程序」,保障外國人在臺司法權益,本局依據警政署相關規定辦理。
- 針對處理涉外治安案件依據相關函釋規定,例如:員警查處移工及涉外治安案件使用通譯之要領、處理涉外刑事案件,於製作警詢筆錄前,應播放外語版權利告知動畫短片、宣導員警於處理涉外治安案件時善用多國語言版本文書表件等,本局持續要求各相關單位落實辦理。
- 關於員警執勤時密錄器使用、使用警械、處理涉外治安案件,本局持續利用常訓、聯合勤教及各種集會場合加強宣導,持續蒐集各單位相關執勤案例,彙集實例與常見問題,對涉案情形進行檢討分析,提出相關策進作為,從嚴要求員警恪遵正當法律程序,建立正確執法觀念及態度,並安排法律專題講習,灌輸員警正確執法觀念及方式,提升員警執法能力。
- 另監察院調查該案,依據大院調查結果內政部警政署及本局函請各相關單位依據相關規定落實辦理。
如研處意見,並將委員建議事項列入參酌。
(更新至113年6月17日)
- 關於員警執勤時,密錄器使用及使用警械案件,本局持續利用常訓、聯合勤教及各種集會場合加強宣導,持續蒐集各單位相關執勤案例,彙集實例與常見問題,對涉案情形進行檢討分析,提出相關策進作為,宣導員警處理涉外治安案件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從嚴要求員警恪遵正當法律程序,建立正確執法觀念及態度。
- 另本局亦於112年1月17日以中市警督字第1120003373號函,將本案列為案例教育教材函發本局各單位知悉,並請各單位持續宣教,要求員警恪遵正當法律程序與落實法治國家警察執勤原則。
- 警政署製作多國語言權利告知動畫短片,並譯定警察人員行使職權涉及外籍人士權益文書表單,本局持續要求各單位加強宣導所屬員警知悉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