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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1-11-01 10: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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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參採2019-11-03有關單側聽損之學生,因法令限制無法取得身障手冊,無法受到相關保障,另教師對單側聽損普遍較不了解,教育局能否提供相關協助?
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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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惠琪
屆次
第1屆
提案日期
2019-11-03
案由
有關單側聽損之學生,因法令限制無法取得身障手冊,無法受到相關保障,另教師對單側聽損普遍較不了解,教育局能否提供相關協助?
研處意見
一、查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爰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將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綜合研判,非僅針對具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以提供教育上有特殊需求之學生相關服務,合先敘明。
二、另教育局已於107年2月7日中市教特字第1070012079號函文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單側聽損及單眼失明鑑定基準從寬認定。
三、若學生單側聽力缺損程度較重,因語言聽辨能力要使用FM系統聽能輔具,教育局將請學校依個案學生需求提出申請,並盡力提供相關服務。
四、將於校長會議、教務主任會議等相關集會場合宣達前述資訊,並建請各校及本局未來辦理相關研習活動時,納入相關議題。
小組決議內容
教育局將研商相關協助方式。
最新辦理情形
一、有關案內事項,本局業以107年2月7日中市教特字第1070012079號函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單側聽損及單眼失明鑑定基準從寬認定。且該署以107年2月1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70016008號函表示業請教育部錄案研議。
二、另本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2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0 16083A號函轉知本市所轄各公私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倘單側聽損導致兒童發展遲緩,請各校提供該幼兒特殊教育相關資源及服務,依其聽損情形安排適當的座位,並協助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事宜。
三、本局持續於校長會議、教務主任會議等相關集會場合宣達前述資訊,並建請各校及本局未來辦理相關研習活動時,納入相關議題。
四、本案於109年3月14日第三次小組會議決議解除列管,惟應持續與提案人溝通以達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