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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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4-05-19社會局對於近期監察院糾正案與保障兒少權利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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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彥丞
前言: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月20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提案(案號:113社正0001[註]),就台中市某私立托嬰中心於107年9月7日發生收托男嬰猝死事件,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調查及裁處草率輕忽,對於托嬰中心管理及有高風險照顧行為人員全面進行檢視與裁處,糾正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並促請衛福部及台中市政府檢討改進。
內文:
- 請社會局詳述對此糾正案之檢討結果。
- 近期北部也發生經兒福聯盟轉介照顧的一歲男嬰遭保母虐死案引起社會關注,社會局對於本市托育機構的合格與安全、嬰兒幼童權利應多加把關,公權力執行者的法規知能與行政效能應力求周全。
註釋:
監察院葉大華委員提案案由全文:臺中市格安諾予托嬰中心於107年9月7日發生收托男嬰猝死事件,斯時調查報告即載明本案案主及其他收托幼童遭受不當照顧等情,惟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僅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3條第11款「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規定,核予限期改善處分,迭經家長陳情後,方於108年間重新認定有同法第83條第1款「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予以重新裁罰,該府兩次行政處分時隔僅一年,且基於檢視相同監視錄影畫面,卻辯稱2次查處為不同對象不同事件之調查,該府社會局斯時調查及裁處顯有草率輕忽,再者本案相關照顧行為人未依同法第49條第1項1款或第15款進行行政調查與究責,顯與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9條第1項「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之規定有間,該府社會局未能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兒童生存發展權及最佳利益原則,審慎衡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款第2項「身心虐待」意旨,對於托嬰中心管理及有高風險照顧行為之人員全面進行檢視與裁處,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資料來源:監察院官網公告 (113.3.29)
https://multimedia.cy.gov.tw/IntraExternalBBSContent.aspx?n=126&id=1133RD0054
監察院新聞稿 (113.3.30)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9668
如上。
有關監察院糾正本局,本局檢討改善情形如下:
一、審慎衡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身心虐待」意旨。
- 修正認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身心虐待」評估標準並予以處分,針對疏忽及恐陷入危險情境之高風險照顧行為從嚴評估,對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從寬審認,以防兒虐案件漏接。
- 訂定兒少保護家外案件評估標準作業手冊,以利調整認定一致。
- 針對評估是否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有疑義之案件,將召開跨科室會議,強化跨機關溝通與合作機制。
- 加強調查處遇及兒少保護敏感度與專業技巧之訓練,自112年9月起規劃每季辦理1場次15小時教育訓練,增強調查評估專業知能及處遇能力提藉此升專業知能。
- 強化督導機制:運用個別督導或團體督導強化社工個人知能;針對同一相對人,多位兒少疑似遭不當對待之案件,經社工個別調查評估後,組成小組討論;於綜合評估疑慮時,將於兒少保護督導會議討論,釐清案件研擬適切處遇。
- 持續滾動修正評估基準及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精神,從嚴認定及處分。
二、對於托嬰中心管理及有高風險照顧行為之人員全面進行檢視與裁處。
- 以托嬰中心為主體,擴大檢視全托嬰中心托育情形,擴大檢視其他收托幼兒是否也有遭受不當對待情事,如檢視影像中發現有其他兒少遭不當對待情事,一併開案處理。
- 增加無預警稽查次數,並制定監視錄影設備抽看機制,依據稽查性質及中心活動區空間明定稽查人員應抽看之空間數及時間長度。
- 增訂本市辦理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處理流程,納入專家學者參與之機制,托嬰中心發生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時,明訂各階段工作內容及權責單位,並視案件調查需求邀請專家學者共同研討。
- 加強訪視輔導,針對托嬰中心托育活動及衛生保健層面進行輔導提升托嬰中心專業知能;每年至少辦理100場次以上專業人員教育訓練,透過九大領域課程,聘請專家學者辦理教育訓練,提供托育人員專業知識。
- 修正評鑑計畫,明定評鑑績優必要及追溯撤銷條件:本局於109年明訂托嬰中心評鑑績優必要條件,托嬰中心於評鑑區間內無限期改善、違反法規紀錄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罰,為優等及甲等必要條件;另於112年增訂排除績優條件,托嬰中心最近一次評鑑結果取得優、甲等第者,至下次評鑑期間,如發現前兩項違規事實,據以撤銷等第(優或甲等),依規調降等第。
如研處意見,並將委員建議事項列入參酌。
(更新至113年6月17日)
依研處意見,對於托嬰中心管理及有高風險照顧行為之人員全面進行檢視與裁處:
一、如檢視影像中發現有其他發生疑似不當對待情事,一併開案處理。
二、已增加無預警稽查次數,並制定監視錄影設備抽看機制。
三、已增訂本市辦理托嬰中心疑似不當對待處理流程。
四、113年辦理至少100場已上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五、已修正評鑑計畫,明定評鑑績優必要及追溯撤銷條件。
有關社工薪資及待遇,本局自109年起,配合衛生福利部調升公部門社工人員薪資,將風險工作費納入薪資結構,並調高保護性業務風險工作費,至113年已共調薪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