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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4-01-04 16:18:33
  • 完全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3-11-18
    建請消防局將消防栓檢查之業務回歸專業交由自來水公司負責。
提案委員
  • 廖駿杰
    廖駿杰
屆次
第3屆
提案日期
2023-11-18
案由
建請消防局將消防栓檢查之業務回歸專業交由自來水公司負責。
提案說明
  1. 依照消防法規第1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建請消防局邀請自來水公司研議探討,將消防栓保養、維護工作回歸自來水公司,讓消防人員有足夠時間訓練及休息,以保障市民安全。
  2. 臺南市的消防栓保養、維護工作已全面回歸自來水公司,希望消防局能夠為第一線消防人員據理力爭,依法行政。
辦法建議

如案由。

研處意見
消防局:
  1. 本局目前進行消防栓檢查之業務係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當地自來水事業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負責保養、維護消防栓,並應配合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實施測試,以保持堪用狀態。」規定辦理。
  2. 考量進行消防栓檢查業務可提升救災人員對轄區消防栓位置及消防栓操作之熟悉度,有效提昇救災需求,降低災害損失,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此,本局仍依前開規定進行消防栓檢查業務,後續消防署若修正相關規範,本局再與自來水公司研商辦理後續事宜。
  3. 有關提案說明1建請本局邀請自來水公司研議探討,將消防栓保養、維護工作回歸自來水公司部分,本局業召開相關會議,請自來水公司依消防法持續負責消防栓保養維護工作,以確保消防栓堪用,另建請自來水公司提高消防栓查察頻率及增加查察人力,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消防同仁於救災時使用的消防栓均為堪用狀態。
  4. 另有關提案說明2所提臺南市消防栓保養、維護工作已全面回歸自來水公司,經瞭解消防同仁仍依規執行消防栓檢查之業務。
小組決議內容

請消防局研議辦理,書面回復委員。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3年1月2日)

消防局

  有關委員請本局書面提供消防栓檢查業務回歸專業交由自來水公司負責之相關配套措施資料,業於112年12月21日中市消救字第1120078303號函文回復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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