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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3-05-12 10:23:01
  • 暫不參採
     
    2023-03-19
    建請市政府研議修訂「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以符合最新法制規範。
提案委員
  • 陳柏霖
    陳柏霖
屆次
第2屆
提案日期
2023-03-19
案由
建請市政府研議修訂「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以符合最新法制規範。
提案說明
  1. 「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之推動,是六都中第一個通過電子菸自治條例之城市,亦為市政府推動菸害防制政策之具體成果。
  2. 因「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2月15日公告修正。就條文上,目前「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在年齡及吸菸區等條文,皆不符合已公告之「菸害防制法」,實有必要依修正後之「菸害防制法」檢視自治條例之內容。
辦法建議

建請依「菸害防制法」公告修正之條文,及相關配套子法,研議修訂「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條文內容,以符合「菸害防制法」相關條文之立法旨趣。

研處意見

衛生局:

因應菸害防制法修正,「臺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下稱:本市電子煙自治條例)應廢止之,說明如下:

  1.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 憲法 、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又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6條亦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廢止之:二、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四、同一事項已有中央法規或新市法規可資適用,舊市法規無保留必要者。」。
  2. 本市電子煙自治條例係針對電子煙之管制,然112年1月12日修正通過之中央法規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已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類煙品(電子煙),已全面禁止電子煙,故本市電子煙自治條例與修正後菸害防制法相牴觸,已無保留必要,依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6條第2款、第4款之意旨,應廢止之。
  3. 另,依據修正之菸害防制法第4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目前修正之菸害防制法尚未經行政院公布施行日期,故修正之法條尚未生效。
  4. 感謝貴委員對本市電子煙自治條例之重視與關心,本市電子煙自治條例,將於修正之菸害防制法施行後,依據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6條廢止之。
小組決議內容

如研處意見。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2年4月30日)

衛生局:

  1.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已經行政院發布施行。
  2. 有關臺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將依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6條第4款規定,廢止之。
  3. 感謝貴委員對本市電子煙自治條例之重視與關心,會中依研處意見已說明無須修訂,將依規定辦理廢止程序,委員表示已了解,並無意見,故擬暫不參採陳委員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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