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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4-12-06 15:56:19
  • 部分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4-11-10
    建請市政府為因應高齡社會及滿足弱勢族群需求,推動宗教團體設置無障礙設施空間,提升長輩及行動不便者在宗教場域的便利性與參與度,促進社會友善與共融。
提案委員
  • 賴宥澄
    賴宥澄
  • 紀峰瑞
    紀峰瑞
屆次
第3屆
提案日期
2024-11-10
案由
建請市政府為因應高齡社會及滿足弱勢族群需求,推動宗教團體設置無障礙設施空間,提升長輩及行動不便者在宗教場域的便利性與參與度,促進社會友善與共融。
提案說明
  1. 隨著我國逐步邁入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與行動不便的弱勢族群對公共場域無障礙設施的需求增加。然而,本市許多宗教團體的場地設施未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導致高齡者及弱勢群體在參與宗教活動和社區活動時面臨諸多困難。
  2. 宗教場域不僅是信仰中心,更是社區交流和社會互動的重要場域。許多宗教建築物卻多有門檻、階梯,造成長輩、行動不便者,或推著嬰兒車民眾入廟參拜不便;廁所部分則有地板不平、小便斗、馬桶缺乏無障礙扶手等情況,建請市政府推動宗教團體進行無障礙設施的升級改造,提升其友善性和包容性,讓每一位市民都能便捷參與。
辦法建議

如提案說明。

研處意見
民政局
  1.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故針對新建或興建中之宗教寺廟場所,皆須符合上開規定,方能取得建築執照,合先敘明。
  2. 為因應高齡化世代來臨,本局將於相關會議或研習,積極宣導並輔導現行舊有宗教場域盤點現有場域,推動設置無障礙坡道或無障礙廁所,讓民眾能有更友善便利之參拜環境。
都發局
  1. 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出入口、樓梯、廁所盥洗室等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2. 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定公共建築物有「…E類組: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合先敘明。
  3. 本府都市發展局為改善本市既有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除依「臺中市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區分期改善執行計畫」推動外,將配合宗教場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社會局、民政局輔導各場所進行改善。
小組決議內容

如研處意見,並將委員建議事項列入參酌。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3年11月26日)

民政局

本案將函請各公所轉知轄內宗教團體,配合推動無障礙環境之設置。

都發局
  1.  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出入口、樓梯、廁所盥洗室等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2. 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定公共建築物有「…E類組: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合先敘明。
  3. 本府都市發展局為改善本市既有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除依「臺中市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區分期改善執行計畫」推動外,將配合宗教場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社會局、民政局輔導各場所進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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