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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4-11-15 09: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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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參採規劃中辦理中已完成2024-05-19建請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應針對出席規定之兒少代表性別或出席人次調正。
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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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皓
屆次
第3屆
提案日期
2024-05-19
案由
建請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應針對出席規定之兒少代表性別或出席人次調正。
提案說明
- 本市《台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委員人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即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以及兒童及少年代表出席受性別即人次限制。該條係為兩性平權為由,而以二元生理性別做為分辨標準,並且限制出席規範。
- 本市兒童及少年代表派任委員會與其他兩小組會(衛生與福利、勞動權益)方式為:由本市目前21名兒少代表,經培力承辦單位(即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中部辦公室)協調後,選出各二分之一生理男性、女性做為出席者。惟因設置要點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兒少委員出席人數上限為四名,故該條第二項內容經計算後須無條件進位至二分之一。
- 本市兒少代表皆具提案權,並非僅出席委員可提案。但因受限於性別條款與人數限制,經常於協調過程中需要部分兒少代表自、被動退讓,該結果有違《兒童權利公約》之兒少表意權。除此之外,兒少代表也將面臨無法擔任出席者,且被要求列席者不得主動發言之議事規範,而在委員會上被噤聲,使得該提案無法被完整傳達,且部分兒少代表每次開會需要耗費大量時間、金錢、課業成本,若僅僅列席無法參與討論,除違反兒少代表設置精神,也違反機會成本法則,更有違兒少於兒權會之主體性。
- 目前,本人針對本市第三屆兒童及少年代表調查,將對於本案實際體驗情況分為三級,欲了解兒少代表們對於本案之立場以及想法:
第一級:認為極需改善、第二級:無明顯感受、第三級:認為不需改善。
其中,調查結果為:- 第一級:70%
- 第二級:30%
- 第三級:0%
- 更可看出本案所需要改善之急迫性。
辦法建議
- 修改本市《台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第二項,將原條文「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委員人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改為「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委員人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第八款至第九款委員人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十款委員人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四分之一。」以使兒少代表出席委員會情形可更具自主性,也避免擠壓提案人出席空間,落實兒少表意權。
- 若前項內容無法達成,建議修改本市《台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款,「兒童及少年代表二人至四人。」,提高一席至兩席兒童及少年代表派任出席上限。理由同前項。
研處意見
社會局
-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於100年3月11日以中市社婦字第1000017333號函訂定,茲為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第10條於108年4月24日修正公布,本府為配合法規修正及實際運作所需,爰於108年6月3日府授人企字第1080129202號函修正前揭設置要點,增訂兒童及少年代表2至4人,並納入應聘最低比例及修正委員總人數為19人至25人。
- 依據兒少權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局依規辦理。
- 有關委員建議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之兒少代表設置人數及性別比例調整等相關規定,考量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第7屆委員任期將屆,本局持續秉持兒童權利公約核心精神,積極落實兒少表意及社會參與權,將依委員建議與本市第4屆兒童及少年代表研議相關機制及措施,以符兒童權利公約要旨。
小組決議內容
如研處意見,並將委員建議事項列入參酌。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3年10月21日)
社會局
本案業於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勞動教育暨權意發展組113年第2次會議決議,凡兒少代表有意願參與者均得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