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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4-12-06 15: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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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4-11-10建請市政府加強保護性案件通報流程之保密性,並提升當事人之知情同意權與自主權權利,並縮短其取得心理資源之等候時間。
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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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政勳
屆次
第3屆
提案日期
2024-11-10
案由
建請市政府加強保護性案件通報流程之保密性,並提升當事人之知情同意權與自主權權利,並縮短其取得心理資源之等候時間。
提案說明
- 本人因專長與工作性質,於112年度metoo運動時期,接收到三位成年女性受害人求助,並因此知悉受害人曾有遭到性侵害之情事,本依專業職責鼓勵受害人向市政府尋求心理諮商之協助,並鼓勵其至現居地縣市之勵馨基金會求助,並告知其後續可能經歷之轉介與通報之流程。然在勵馨基金會通報至社會局、社會局將受害人資料通報至警察局之過程,三人中一人受害人之身分遭到警員洩露給其家屬;三人中有兩人明確告知社工相關通知只寄送於現住地、請勿寄送戶籍地址,剩餘一人完全未被告知通知書寄送之規定、也未主動詢問寄送之地址。最後警察局通知書仍皆發送至三位受害人之戶籍地址。
- 三位受害人皆為成年人,皆無意願讓原生家庭知悉案件之發生、不願將通知書寄送至戶籍地,但最終三人戶籍地接收到警察局通知書,並有一人之案件事由被揭露,因此需要面對如何與家屬解釋受害事實或對家屬說謊,三人皆遇到相似情形,實難想像為單獨個案之疏漏。
- 經詢問當事人後,台中市社會局於調查時,並無詳細告知該當事人後續通報警察局之相關流程,本人請立法委員協助諮詢警政署保護性個案事件之行政窗口後,目前警政署答覆為下。若收到地方社會局轉介之資料,並無明確告知或註記其寄送通知書之特別要求,將同時於戶籍地與現住地發送通知書,且並不會事前告知當事人,其寄送方式之目的為確保當事人收到通知,避免其法律權益之受損。
- 但警政署人員也坦承確實曾有案件因家屬收到通知書後,透過欺瞞或偽裝為受害人之方式,於電話中獲得案件相關資訊。若有員警洩露保護性案件之事由,可提供案件編號進一步調查,但因受害人皆無追究懲處基層人員之意圖,也不願意其身分被暴露,故無法明確知悉資訊傳遞於何處出現落差或失誤。
- 該台中市當事人,因其經濟考量期望能得到市府心理諮商之協助,但因同時須面對性暴力倖存之創傷、以及因對面對家屬收到通知書之質問、事件調查感到巨大壓力與恐懼,因無法立刻獲得心理諮商之資源,最終仍選擇至諮商所自費求助。
- 當事人皆無期望其身分遭到辨識、也無意懲處任何助人工作之中的基層人員,只表達期望未來其他受害人能避免相關情事再發生、減少當事人不必要之壓力、尊重當事人自決之權利,特託本人協助提出。
- 鑒於社會局、警察局接收多方單位之通報與資訊,因其他單位資訊提供無法確保傳遞無誤,建請社會局、警察局針對保護性事件之個案額外增加通報流程說明之固定行政流程。由於保護性案件通常為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且具有其特殊性,更需加強其保密與隱私。因考量保障當事人之法律權益,原則上會寄送,建請務必告知當事人通報之流程,若當事人期望通知書不寄送戶籍地,可以簽署知情同意書之方式,請當事人明確告知寄送之地址,以及當事人若未收到通知書之可能後果,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有寄送戶籍地之需要,並也能藉由知情同意書確保當事人知悉其法律權益,並確保當事人之意願。
- 若有礙於中央政府之現行法律、命令等規定,導致窒礙難行之處,請相關局處一併回應告知。
辦法建議
- 建請社會局、警察局針對保護性案件之調查,擬定固定之通報流程說明與知情同意書,確保當事人知悉後續通報流程作業,及相關權益。
- 建請社會局、警察局藉由宣導、課程等多元方式,增加承辦人對保護性案件之相關知能,以增加對保護性案件處理時的保密性。
- 建請社會局協助擬定縮短行政處理之辦法,減少性暴力受害人尋求市府心理諮商之等候時間。
研處意見
警察局
- 建請社會局研修「臺中市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告知單」,以利被害人知悉本市之相關通報及送達流程;另本局將於「臺中市性侵害案件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網絡聯繫會議」提案,請本市各網絡單位於前端接觸、訪視被害人過程中,如被害人無訴訟意願時,請協助告知:「倘有司法文書送達處所之需求,請務必留下正確之聯繫方式(電話及處所),俾利本局案件承辦員警聯繫您。」以維個人權益。
- 本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每年辦理6小時性侵害案件專責處理人員教育訓練,邀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心理諮商所指派講師,以強化本局案件承辦人員之專業知能並提升被害人同理;另利用本局會議時機宣導各單位受(處)理妨害性自主案件應遵行相關保密規定。
社會局
- 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為協助保護性案件被害人了解驗傷採證、偵訊開庭流程及被害人補償等權益,已編印「臺中市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告知單」提供被害人了解報案後相關驗傷、偵訊處理流程及協助資源管道。如被害人提出保密住居所及指定文書通知寄送地址時,會配合於轉介警政公文書敘明依被害人要求保密住居所及指定文書送達地址,以維護被害人權益。
-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第15條針對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訂定保密規定。為加強承辦人員處理案件知能,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每年辦理責任通報人員教育訓練,強化承辦人員遵守保密原則,避免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
- 有關被害人心理諮商補助除依本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申請外,亦會依需求提供本市衛生局、學校或性創傷復原中心等社區心理諮商資源供被害人參考運用。被害人心理諮商補助由申請人提供完備資料,可於3至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如被害人具急迫性需求,社工人員將積極協助儘速完成申請。
小組決議內容
如研處意見,並將委員建議事項列入參酌。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3年11月26日)
社會局
- 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已編印「臺中市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告知單」提供被害人了解報案後相關驗傷、偵訊處理流程及協助資源管道。
- 如被害人提出保密住居所及指定文書通知寄送地址時,將依被害人要求保密住居所及指定文書送達地址,以維護被害人權益。
- 如被害人提出心理諮商需求,將依被害人提供完備資料後於3至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媒合諮商師。
警察局
- 本市「性侵害案件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網絡聯繫會議」預定於113年12月23日召開,會中本局將提案:「請本市各網絡單位於前端輔導、訪視無訴訟意願之性侵害被害人時,應協助告知後續仍有警察機關調查及司法文書寄送等程序,以利確認告訴意願。」
- 本局刻正與社會局共同研修「本市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告知單」,修正案將併上開會議決議後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