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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1-11-01 10:25:02
  • 完全參採
     
    2019-11-09
    建請增加青年委員出席費
提案委員
  • 黃O能
屆次
第1屆
提案日期
2019-11-09
案由
建請增加青年委員出席費
提案說明

因應臺中市政府沿革青年事務審議會改制的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盧市府刪減青年代表委員之出席費,因青年委員年齡為15至35歲,有些身份係學生且亦有些係外縣市委員,其出席議題小組會議相對是種負擔,建請增加出席費用。

辦法建議

市府提供青年委員出席費補助,以表市府對青年委員的基本尊重及禮遇。

研處意見

教育局書面資料: 本局於108年5月4日辦理之「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研修會議」與青年朋友討論青諮會設置要點研修事宜,並與青年朋友達成青年委員不支給出席費之共識,故於遴選辦法第8點中規定本案之青年委員均無提供出席費、車馬費及相關補助。 人事處書面資料:

1.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等相關規定,本府各局處政務職首長之俸給,依附表一:政務人員給與表比照簡任第13職等職務之人員,照簡任第13職等年功俸3級(800俸點)人員待遇及相關加給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行政院函核定之主管職務加給)支給;常務職首長之俸給,依附表二:公務人員俸額表及相關加給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附表五: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照所列簡任第13職等職務之人員待遇支給。上開俸給支給事項屬中央權管業務,全國一致,本府向依中央訂頒之相關規定,依法據以執行法定給與項目支給事宜,爰首長職務加給刪減為不可行。 2. 又公務人員之俸給,為國家於上開人員服務期間內,所應給予其與其家屬維持經濟生活之金錢給付。而對此一金錢給付請求權稱為俸給權。俸給權屬公務員權利之一環,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復審。準此,機關首長所擔負之主管職務,負有市政成敗之責,其職責繁重之辛勞程度自不待言,本案所提將渠等職務加給每月全額捐助本市立案之弱勢團體,涉及個人私領域事宜,關乎個人選擇,爰強制捐助為不可行之處。

3. 相關規定如附件3

小組決議內容

有關青年委員出席費提大會討論(表決結果:14票同意、0票反對)。因青年諮詢委員最小年齡層為15歲,而且有些青年委員在外縣市就學,如參加本府青年諮詢會議或議題小組會議無出席費或交通費,恐增加青年委員的經濟負擔。

辦理機關
教育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大會決議內容

研議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青年委員代表出席委員會時補助出席費,各議題小組青年委員出席小組會議補助交通費。

最新辦理情形

本案青年委員分別出席議題小組會議並參加培力活動或青諮會委員會,則核發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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