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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2-08-29 09:35:47
  • 暫不參採
     
    2022-07-02
    煩請臺中市政府相關局處修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使基層警消人員具有社會住宅承租資格
提案委員
  • 林俊凱
    林俊凱
屆次
第2屆
提案日期
2022-07-02
案由
煩請臺中市政府相關局處修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使基層警消人員具有社會住宅承租資格
提案說明

  警察及消防工作的性質特殊,對同仁機動性要求較高,加上基層警消多為年輕離鄉子弟,雖有備勤室,但無法攜眷同住,因此多數人員都在外租房或借住親友家。

  內政部於(108)年4 月3 日頒布「強化基層警察及消防同仁租屋協助措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修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針對二線一星以下的基層員警或相當職務列等的消防人員,放寬家庭所得限制,使其具有社會住宅承租資格。

辦法建議

詳如案由。

研處意見

住宅發展工程處:

  1. 查本市社會住宅之申請人承租資格,依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人只要是成年之國民,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未設籍於本市且於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並與共同居住者皆符合財稅及相關規定者,即符合入住資格,且申請承租1 房型者,共同居住者不受親屬關係限制。因此警消同仁有社宅居住協助需求者,皆可循現行既有機制提出申請。
  2. 次查內政部於(108)年4月頒布之「強化基層警察及消防同仁租屋協助措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修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放寬基層警察及消防人員承租資格限制 1 節,本局考量本市社會住宅係以家庭年收入低於本市家庭年所得百分50分位點以下者為照顧對象,並保障 40%弱勢戶承租權益,惟本市社會住宅興辦為逐年完工,目前戶數有限,爰以住宅法及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所得比例優先照顧社會及經濟弱勢之族群。故依現行本市社會住宅出租機制,警消同仁符合申請資格者,亦得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將依出租相關審核程序辦理。
  3. 復查目前本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已放寬警消同仁入住之所得及財產資格,以滿足其居住需求,且包租代管為最直接、有效且即刻能為警消人員提供居住協助之管道,警消同仁得就值勤地點彈性選擇包租代管房東物件地點,更能符合警消業務對於任務機動性之要求。
小組決議內容

依本市住宅發展工程處研處意見辦理。

最新辦理情形
  1. 查本市社會住宅之申請人承租資格,依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規定,申請人只要是成年之國民,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未設籍於本市且於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並與共同居住者皆符合財稅及相關規定者,即符合入住資格,且申請承租1房型者,共同居住者不受親屬關係限制。因此警消同仁有社宅居住協助需求者,皆可循現行既有機制提出申請。
  2. 考量本市社會住宅係以家庭年收入低於本市家庭年所得百分50分位點以下者為照顧對象,並保障40%弱勢戶承租權益,惟本市社會住宅興辦為逐年完工,目前戶數有限,爰依住宅法及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等相關規定,優先照顧社會及經濟弱勢之族群。
  3. 復查目前本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已放寬警消同仁入住之所得及財產資格,且包租代管為最直接、有效且即刻能為警消人員提供居住協助之管道,警消同仁得就值勤地點彈性選擇包租代管房東物件地點,更能符合警消業務對於任務機動性之要求。
  4. 後續社宅及包租代管相關宣導公告,將依委員建議函請警消單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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