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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6-05-04 14:25:32
  • 研議中
     
    2026-04-11
    建請臺中市政府建構青諮會「責任參與及評核續任機制」,藉由明確提案指標、專長任務媒合與成果追蹤,優化青年治理品質。在維持行政成本前提下,厚植制度公信力並提高政策參採效益。
#公共治理
提案委員
  • 王昱忻
    王昱忻
  • 徐嘉成
    徐嘉成
  • 蔡宗佃
    蔡宗佃
  • 黃瑄旼
    黃瑄旼
  • 張家瑜
    張家瑜
  • 陳彥博
    陳彥博
  • 吳軒儒
    吳軒儒
  • 栗言
    栗言
  • 吳宗孟
    吳宗孟
屆次
第4屆
提案日期
2026-04-11
案由
建請臺中市政府建構青諮會「責任參與及評核續任機制」,藉由明確提案指標、專長任務媒合與成果追蹤,優化青年治理品質。在維持行政成本前提下,厚植制度公信力並提高政策參採效益。
提案說明

為什麼要做?

  • 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自設定以來,已成為市府與青年之間重要的政策溝通平臺。依臺中市政府公開新聞與議會工作報告資料,歷屆青諮委已提出相當數量之政策建議,且提案參採率達8成至9成以上,顯示本制度具有實際政策影響力及持續深化之基礎。
  • 惟從制度精進角度觀察,青諮委之價值若欲由「參與平臺」進一步提升為「協作治理平臺」,除持續維持青年多元發聲外,亦宜逐步建立更清楚之提案責任、任務參與、成果追蹤與回饋機制,使制度運作更具穩定性、可驗證性及可持續性。
  • 目前青年委員之背景多元、專長豐富,如能將其專業與局處政策需求做更有系統之對接,不僅可提升提案可行性,也可增加青年委員參與實務推動、議題盤點、政策試辦、活動規劃、民意蒐集與跨局處協作之機會。
  • 公部門設定諮詢制度,除重視代表性與參與性,亦需兼顧資源投入與治理成效之比例原則。青諮委之運作涉及行政聯絡、會議安排、幕僚整理、局處研處與跨機關協調等成本,如能適度建立責任與成果對應機制,將有助降低無效會議與低效參與之風險。
  • 本提案並非採取高壓式管理,而係建議以「適度責任、合理評量、先輔導後分級、試辦後調整」之公務研處路徑,建立一套兼顧制度激勵、程序正義與行政可行性之青年委員運作精進方案。

痛點分析:

(一)欲解決問題

  • 部分委員任期內雖有參與會議,但提案密度、任務參與度及成果呈現程度不一,影響整體制度效能。
  • 委員個人專長與市府局處實際政策需求之媒合,尚有制度化精進空間。
  • 提案之後續追蹤、執行情形與個別委員之參與貢獻,較缺乏一致化、留痕化管理。
  • 優秀委員與低度參與委員之貢獻差異,尚未完全轉化為表揚、幹部遴任、續任參考等制度誘因。

(二)現行不足

  • 目前制度較偏重會議參與與建議提出,對於「每位委員任期內或每年度至少應達成之基本提案與參與責任」未必具體明文化。
  • 對於委員所屬專業領域如何對接局處業務、形成可受指派之任務清單,尚缺較完整之媒合作法。
  • 提案品質、執行參與、成果佐證與公共影響之評量,可能較依賴個案觀察,較少形成統一量表。
  • 在制度激勵方面,對高品質提案者、積極協作者、具落地成果者,尚可進一步建立可預期之正向回饋;對長期低度參與者,亦可建立更早期之提醒與輔導機制。

(三)需求缺口

  • 需要一套符合公部門作業邏輯之青年委員績效治理架構。
  • 需要一套兼顧「量化可衡量」與「質化可判斷」之成果認定方式。
  • 需要低成本、可試辦、可逐年修正之制度匯入模式。
  • 需要將委員之任務、成果與下一屆優先錄選、幹部安排或培力資源連動,提升制度誘因。

背景重點

(一)市政現況

  • 依臺中市政府公開資料,臺中市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為具規模之青年參與制度,歷屆青年委員就公共政策提出多項建議,包含交通、性平、公共衛生、兒少保護、道路標示最佳化等面向,市府並已有相當比例予以參採,顯示青年參與已非象徵性安排,而具有實際治理價值。

(二)社會現況

  • 當前社會對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期待,已由單純表意逐漸轉向共同治理、政策協作與實作導向;亦即青年不僅要能「說」,更期待能「做」、能「追蹤」、能「驗證」。若制度未能同步提供責任框架與成果機制,將不利於青年公共參與之深化。

(三)預算現況

  • 本案性質以制度最佳化與流程整合為主,短期可優先運用既有會議與幕僚機制,搭配簡易數位表單、成果清冊與追蹤儀錶板辦理,原則上無須立即投入大額新預算;如試辦成效良好,再研議是否納入後續預算或系統最佳化。
辦法建議

一、內容是什麼?核心內容、具體辦法

建請研議建立「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運作精進與分級評核機制」,以「責任適度明確、任務適才媒合、成果可被追蹤、回饋可被運用」為制度設計原則,透過低強度、可試辦、可調整之方式,逐步提升青年委員參與市政之品質、穩定度與公共效益。

本機制建議包括下列五項重點:

(一)年度基本責任設定

  • 為使青年委員之參與由不定性轉為具基本可預期性,建議研議建立年度或任期之基本責任標準,作為委員參與公共事務之最低運作基礎。其目的在於確保每位委員於任期內均能有一定程度之實質貢獻,並避免制度資源投入與個別參與成效之落差過大。
  • 建議責任架構:(建議每位委員於每年度或任期內,至少完成下列其中若干專案,具體門檻可由主責機關依實際運作規模另行研議。)
    1. 提出正式主提案至少1案。
    2. 參與共同提案、議題建議或聯名建議至少1至2案。
    3. 參與至少1項由局處、分組或主責機關交付之協作任務。
    4. 繳交年度成果摘要、政策觀察紀錄或任務回饋報告至少1份。
    5. 達成一定之會議出席與行政配合標準。
  • 指標型別區分(為避免委員僅追求提案件數而忽略品質與實質參與,建議將成果型別至少區分為下列三類;此種分類有助避免制度過度單一化,也較能反映青年委員多元參與樣態。)
    1. 主提案:由委員主責發想、撰寫並提送之正式提案。
    2. 共同提案: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之政策建議或小組提案。
    3. 協作任務成果:非以正式提案呈現,但實際協助局處或分組完成之工作成果。
  • 等值成果認定
    • 考量不同委員之專長背景、參與方式及局處需求未必一致,建議保留「等值成果」認定機制,使非典型但具政策價值之參與亦可納入成果計算。
    • 例如:
      • 青年政策訪談紀錄。
      • 特定議題焦點座談整理。
      • 局處交辦之青年參與任務成果。
      • 政策使用者測試與回饋報告。
      • 青年議題問卷調查摘要。
      • 試辦計畫觀察報告。
      • 活動設計、宣導素材最佳化建議或數位服務改善意見。
    • 惟等值成果之認定標準宜由主責機關事先公告或於試辦中逐步形成共識,以維持制度公平性與可預測性。
  • 制度原則:(年度基本責任設定宜遵守以下原則)
    • 適度性:標準不宜過高,以免排擠委員本業、學業或工作。
    • 明確性:責任內容宜可辨識、可確認、可留痕。
    • 彈性性:應容許委員以不同方式完成公共貢獻。
    • 漸進性:初期可採低門檻試辦,再依成效調整。

(二)專長對接任務機制

  • 青年委員之背景涵蓋學生、創業者、專業工作者、社會實踐者、文化工作者及數位應用人才等,具備相當多元之專業視角。惟若未有制度化媒合作法,委員專長未必能有效進入局處政策流程。為此,建議建立專長對接任務機制,提升人力資源配置效率與政策協作精準度。
  • 委員專長盤點:(建議於委員就任時或每年度初期,由主責機關以簡易表單或面談方式,盤點下列資訊)
    • 專業領域與學經歷背景。(已經有)
    • 關心之青年議題與政策型別。(已經有)
    • 可投入之時間區間與協作頻率。
    • 可配合之任務型態,如研究、設計、訪談、活動執行、數位測試、政策倡議等。
    • 是否願擔任主責提案人、任務小組成員或分組召集協力人員。
  • 局處任務盤點:(建議由主責機關定期彙整各局處得提供青年委員參與之協作事項,任務可依輕重與時程區分為短期、中期與專案型),例如:
    • 青年政策盤點與使用者經驗回饋。
    • 青年活動、工作坊或論壇內容設計。
    • 問卷訪談、需求調查及焦點座談協助。
    • 青年服務或數位平臺之使用者測試。
    • 政策宣導文案、視覺呈現或社群溝通建議。
    • 特定青年議題之蒐資、整理與意見彙整。
    • 試辦計畫之觀察、陪跑或成果回饋。
    • 等。
  • 媒合方式:(建議由主責機關依「專長—議題—任務需求—可投入時間」等面向進行媒合),並可採下列方式辦理:
    1. 一對一媒合:由單一委員對接單一局處任務。
    2. 小組媒合:由多位委員組成任務小組,共同參與議題。
    3. 主題媒合:依年度重點政策方向,建立跨局處青年協作專題。
    4. 開放認領:公告任務清單,由委員自主報名,兼顧主動性與彈性。
  • 對應表建立:(建議建立「專長—任務—成果」對應表),記錄:
    • 委員姓名與專長型別。
    • 對應之局處與任務名稱。
    • 預定完成時程。
    • 預期成果形式。
    • 後續回饋與完成情形。
  • 此一對應表不僅可供任務管理使用,亦有助期末成果盤點及後續制度最佳化。

(三)成果留痕與追蹤機制

  • 青年參與若要產生制度記憶,關鍵在於「提出後是否能追」、「參與後是否有證」、「未採納時是否有回應」。為避擴音案與任務僅止於會議發言或臨時討論,建議建立成果留痕與追蹤機制,使制度運作可被累積、檢視與修正。
  • 成果紀錄表設計:(建議建立統一或半統一格式之提案及任務成果紀錄表),至少記錄下列專案:
    1. 提案或任務名稱。
    2. 委員參與型態(主提案、共同提案、任務協作等)。
    3. 提出日期與所屬分組。
    4. 問題意識與建議內容摘要。
    5. 相關局處及研處視窗。
    6. 研處情形與回應意見。
    7. 是否納入研議、全部採納、部分採納、試辦、未採納。
    8. 後續追蹤節點與補充事項。
    9. 委員實際參與程度及成果附件。
  • 滾動追蹤清單:(對於已由局處回應、納入研議、部分採納或進入試辦程式之提案,建議建立滾動追蹤清單,定期更新其進度),例如:
    • 已完成初步研議。
    • 已安排跨局處協調。
    • 已納入活動或政策試辦。
    • 已完成部分調整。
    • 因法規、預算或其他條件暫緩。
  • 未採納提案之回饋保留:(對於未獲採納之提案,建議亦保留簡要研處說明),例如:
    • 與現行法規不符。
    • 預算或執行資源不足。
    • 與既有政策方向重疊。
    • 尚需更多資料支援。
    • 建議改以試辦或其他形式處理。
  • 如此可避免委員對提案結果產生資訊落差,也有利於後續重新修正、重組提案或移轉至其他政策場域。

(四)分級評核與回饋機制

  • 為建立適度激勵與改善導向,建議設計分級評核與回饋機制。但考量青年委員性質非正式公務人員,相關用語與制度效果應以「鼓勵、辨識、輔導、參考」為主,不宜直接套用人事升降語言或高度處分邏輯。
  • 分級建議:(建議得研議以「優良」、「良好」、「合格」、「待精進」等級作為整體表現分級。)
  • 各級之認定可綜合考量:
    • 提案數量與品質。
    • 任務協作之投入程度。
    • 成果是否具體、可驗證。
    • 對局處之可用性與政策參考價值。
    • 會議出席、時效配合與行政回應情形。
  • 評核構面建議:(各構面權重可先採簡化設計,例如質性評語加上基本量化紀錄,避免一開始過度複雜。為兼顧質量並重,建議評核構面可參考如下)
    • 提案品質與政策可行性。
    • 任務執行與協作配合度。
    • 成果完整度與留痕情形。
    • 公共影響或局處參採價值。
    • 參與穩定度與行政配合度。
  • 回饋結果之運用:(評核結果建議不作為懲處工具,而作為制度運用與後續安排之參考可參考如下)
    • 作為幹部遴任或小組任務召集之參考。
    • 作為下一屆委員優先錄選之參考。
    • 作為績優委員表揚、成果案例公開展示之依據。
    • 作為培力課程、進階參與機會或跨局處專案資源配置之參考。
    • 對低度參與或長期未達基本責任者,作為提醒、關懷與輔導之依據。
  • 輔導優先原則:(對於表現待精進者,建議優先採輔導措施,而非立即負面標記)。輔導方式可包括:
    • 主動提醒並協助規劃可完成之任務。
    • 安排資深委員、召集人或分組夥伴提供經驗協助。
    • 提供提案格式、案例範本及政策撰寫指引。
    • 針對時間投入困難者,協助調整任務型態。
  • 先試辦、後制度化
    • 考量任何新制度均需兼顧操作負荷、委員感受、局處配合程度與行政可行性,建議本案不宜一次全面實施,而應採「先小規模試辦、後檢討修正、再逐步制度化」之推動路徑。
    • 試辦範圍:(初期建議可擇一辦理)
      • 以單一屆期先行試辦。
      • 以部分分組先行試辦。
      • 以若干示範專案先行試辦。
      • 以少數願意投入之局處及委員進行自願參與試辦。
    • 試辦內容:(試辦期間可先納入下列較易操作之專案)
      • 委員專長盤點。
      • 任務清單媒合。
      • 成果紀錄表填報。
      • 基本分級回饋。
      • 期中提醒與期末成果彙整。
    • 試辦檢討面向:(建議於試辦期間蒐集委員、局處、幕僚及相關承辦單位意見),重點檢視:
      • 指標是否過多或過少。
      • 成果認定是否清楚。
      • 委員負擔是否合理。
      • 局處是否願意提供任務。
      • 回饋機制是否具激勵效果。
      • 是否有需補充之法制或行政程式。
  • 制度化方向
    • 待試辦累積一定案例與經驗後,再視需要研議訂定較明確之作業原則、成果格式、分級標準及資料管理方式。若試辦結果顯示部分專案較難操作,亦可保留彈性,先制度化核心機制,再逐年擴充。

二、誰來執行?誰是目標物件?利害關係人有哪些?

(一)執行者

  •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責統籌制度規劃、委員資料管理、成果彙整、研擬績效指標、追蹤流程及成果檢核方式。
  • 人事處:協助檢視「分級回饋、續任參考、幹部遴任」等制度設計是否符合行政中立與程式妥適。
  • 數位發展局:協助規劃簡易數位填報、追蹤清單或儀錶板工具。
  • 主計處:如需試辦經費,協助評估預算可行性與成本效益。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任務需求、參與研處及回饋成果。

(二)目標物件

  • 臺中市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全體委員。
  • 各局處青年議題承辦單位。
  • 受政策影響之青年族群及一般市民。

(三)利害關係人

  • 青年委員:需有清楚角色、合理責任及正向激勵。
  • 市府局處:需獲得具可行性之青年建議與協作支援。
  • 市民及青年群體:期待政策更貼近實際需求。
  • 市議會與社會大眾:期待公共資源投入具有實質成果。

三、什麼時候做?時程規劃與關鍵里程碑

建議採三階段推動:

第一階段:制度盤點與方案設計(約3個月)

  • 盤點歷屆提案數量、提案型別、參採情形及委員參與模式。
  • 研議基本責任標準、成果認定方式、評核構面及作業流程。
  • 規劃試辦表單、成果清冊與期中期末檢核方式。

第二階段:試辦執行(約6個月)

  • 由部分分組、特定議題或單一屆期先行試辦。
  • 匯入任務媒合、成果填報、分級回饋與追蹤機制。
  • 於期中檢視操作負擔與制度接受度,滾動修正。

第三階段:正式推動與年度滾動修正(次年度起)

  • 彙整試辦成果,提出制度最佳化建議。
  • 視可行性逐步擴大適用範圍。
  • 每年形成成果報告,作為下年度精進依據。

關鍵里程碑建議:

  • 第1個月完成制度需求與資料盤點。
  • 第3個月完成試辦方案與簡易指標。
  • 第6個月完成期中檢討。
  • 第9個月完成試辦成果初報。
  • 第12個月提出制度化建議版本。

四、在哪裡做?地點、市場範圍、資源佈局

(一)執行地點

  • 以臺中市政府各局處會議場域、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會議場域及線上協作平臺為主。

(二)執行範圍

  • 先以臺中市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內部治理與局處協作機制為核心,再依成效逐步延伸至更完整之青年政策協作網路。

(三)資源佈局

  • 實體資源:會議空間、工作坊場域、局處協作會議。
  • 數位資源:表單系統、雲端資料夾、成果追蹤清單或儀錶板。
  • 行政資源:研考會幕僚、局處承辦視窗、資訊支援人員。

五、選擇哪一種方法或策略?替代方案比較

(一)方案一:維持現況,僅持續鼓勵委員自主提案

  • 優點:行政成本最低。
  • 缺點:提案密度、任務參與及成果追蹤仍易受個別差異影響,制度成效較不穩定。

(二)方案二:僅提高提案件數要求

  • 優點:容易量化與操作。
  • 缺點:可能導致為提案而提案,無法反映提案品質、任務參與及公共影響。

(三)方案三:建立「基本責任+任務媒合+成果追蹤+分級回饋」整合機制【建議採行】

  • 優點:
    • 可同時兼顧數量、品質、執行與回饋。
    • 便於區分不同參與型態之貢獻,不致僅以件數論成敗。
    • 有助建立制度閉環與行政可追蹤性。
  • 缺點:
    • 初期需投入設計與溝通成本。
    • 需控制指標數量,避免增加委員及承辦人過度負擔。

六、如何進行?具體執行步驟、操作流程、方法論

第一步:建立委員專長與參與意願資料

  • 就任時或年度初,蒐集委員之專長、可投入領域、關心議題、可協作時數。

第二步:盤點局處可媒合任務

  • 由主責機關彙整各局處可提供之任務,例如青年政策諮詢、議題研究、使用者回饋、活動協作等。

第三步:訂定基本責任與成果格式

  • 建議明定主提案、共同提案、任務成果等認定方式,並設計簡潔之成果留痕格式。

第四步:匯入期中提醒機制

  • 針對提案與參與進度落後者,採書面提醒、幕僚協助或分組輔導方式處理。

第五步:辦理期末成果檢核

  • 由主責機關會同相關局處檢視提案品質、協作情形、成果附件及公共效益。

第六步:辦理分級回饋與優良案例整理

  • 對表現優良者予以表揚及公開案例展示;對待精進者提供具體建議並納入續任參考。

方法論說明

本案建議採「法家:循名責實」與「輕量化績效治理」相結合之方式:

  • 名:委員身分、角色與年度責任。
  • 事:具體提案、協作任務與參與行動。
  • 功:可驗證之成果、回饋、採納與公共影響。

並以「先定基本責任,再留成果紀錄,後做分級回饋」之漸進設計,取代一次到位之高強度管理。

七、需要多少成本?預算、成本、資源投入

本案以保守、試辦估算為原則,優先採既有資源整合:

(一)低成本試辦模式

  • 制度設計與會議整合:新臺幣5萬元至10萬元。
  • 表單設計、成果格式與說明手冊:新臺幣3萬元至5萬元。
  • 簡易數位追蹤工具建置或整合:新臺幣5萬元至15萬元。
  • 期中期末成果整理與檢討會議:新臺幣3萬元至5萬元。
  • 合計:約16萬元至35萬元。

(二)進階最佳化模式

  • 若後續需建置較完整之儀錶板、視覺化查詢或跨局處資料串接,試辦後可再評估增列新臺幣20萬元至45萬元不等之系統最佳化經費。

(三)成本效益推估方法

本案依附件方法論,採保守推估與可行性參考:

  • 市場調查與分析對應:本案可類比為制度需求調查,建議先盤點歷屆委員參與樣態、局處任務需求與幕僚作業痛點。
  • 定性分析:可透過委員訪談、局處訪談與焦點座談,確認最可行之責任門檻與成果形式。
  • 費米推論:若每年青諮委涉及多場會議、聯絡、整理與局處研處,若制度最佳化能節省每場次部分重複溝通時間並提升提案有效率,即可能產生可觀行政效益。
  • 試辦估算:如試辦後可使有效提案率、任務參與率及成果繳交率提升10%至20%,即具制度推動價值。

以上數字屬「試辦估算」與「可行性參考」,實際仍建議主責機關再行盤點。

八、效益評估

(一)質化效益

  • 提升青年委員制度角色清晰度,強化在其位、謀其政之責任意識。
  • 提升提案與局處需求之對接程度,增加政策建議之可研處性。
  • 建立提案後續追蹤與成果留痕,避免制度停留於一次性發言。
  • 強化優秀委員之辨識度,增加青年治理人才培育與傳承效果。
  • 提升外界對青年參與制度之信任與正當性。

(二)量化效益(KPI)

以下採保守、可試辦之指標設計,建議由主責機關研議後定案:

  • 委員年度主提案或等值成果達成率:目標80%以上。
  • 委員參與共同提案、任務協作或政策回饋之覆蓋率:目標70%以上。
  • 提案取得局處正式回應比例:目標100%。
  • 具追蹤紀錄之提案比例:目標80%以上。
  • 委員年度成果摘要繳交率:目標90%以上。
  • 局處對青諮委協作可用性滿意度:目標80分以上。
  • 低度參與委員比例:試辦後較前期下降10%以上。
  • 優良案例公開整理件數:每年至少3至5案。

(三)ESG / SDGs對應

ESG

  • Governance:強化制度治理、責任分工、透明追蹤與回饋機制。
  • Social:提升青年參與品質、公共溝通與政策回應能力。

SDGs

  • SDG 16:和平、正義及健全制度。
  • SDG 17:夥伴關係。
  • SDG 11:永續城鄉。
  • SDG 8:合適的工作與經濟成長(透過青年治理培力與公共人才發展間接對應)。

 

九、風險、障礙、備援方案

(一)風險一:委員擔心制度過度績效化

  • 因應方式:不以件數作為唯一標準,保留共同提案、任務成果、質性貢獻之等值認定;採先輔導、後分級之方式。

(二)風險二:承辦單位行政負擔增加

  • 因應方式:初期以簡易表單與既有系統整合,不另建複雜流程;以少數關鍵指標進行試辦。

(三)風險三:評核標準引發主觀爭議

  • 因應方式:建立明確量表、成果附件與複核原則,並保留說明與申復機制。

(四)風險四:局處可提供任務有限

  • 因應方式:先由高關聯、高可行性議題開始,如青年就業、創業、數位治理、校園參與、公共溝通等,再逐步擴充。

(五)風險五:法制定位與用語不宜過於類比正式公務人事制度

  • 因應方式:建議使用「分級評核、幹部遴任參考、續任優先參考、輔導改善」等語彙,避免直接使用正式升官降職概念。

(六)Plan B

  • 如短期內不宜一次匯入完整評核制度,建議先行推動「年度成果申報+優良提案表揚+續任參考指標」三項核心措施;俟試辦成熟後,再擴充為完整之任務媒合與分級評核制度。

 

十、參考資料

● 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市政新聞:「第二屆青年委員會最終回!青諮會提案參採率超過9成」。https://www.taichung.gov.tw/8868/8872/9962/2400856

● 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市政新聞:「中市第三屆青諮會圓滿落幕,青年提案成果豐碩,為市政注入創新量能」。https://www.taichung.gov.tw/8868/8872/9962/3040645

● 《韓非子》〈二柄〉(明主之所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定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等有關循名責實與賞罰治理之論述。https://ctext.org/hanfeizi/er-bing/zh

●  有關 KPI 和 OKR 設計之文獻。

https://vinemgmt.cc/okr-%E8%88%87-kpi-%E7%9A%84%E6%A0%B9%E6%9C%AC%E5%B7%AE%E7%95%B0%EF%BC%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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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涉制度修正、委員遴選與評核規範,建議由主責機關再行盤點相關設定規定與法制可行性。

十一、結論

  • 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既已具備一定提案能量與政策參採成果,現階段更適合朝「制度精進」方向推進,而非僅停留於鼓勵式參與。若市府能在兼顧行政可行性與委員參與感受之前提下,逐步建立基本提案責任、專長導向任務媒合、成果追蹤與分級回饋機制,將有助提升提案品質、強化青年與市府之協作關係、降低行政空轉成本,並使青年參與制度更具可持續性與公信力。
  • 依西方三段論可論證:凡公部門正式設定且已投入行政資源之參與制度,均應具備適度責任要求與成果回饋機制;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屬該等制度;故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宜研議建立適度責任要求與成果回饋機制。
  • 另依墨子三表法檢視:上本,歷來良善治理重視名實相符與有責有成;下原,現行制度已有成果,但責任與回饋機制仍有精進空間;發用,若先行試辦制度最佳化,預期可增進公共利益與行政效能,具研議價值。爰建請市府納入後續會議與制度檢討事項辦理。
  • 建議決議文字:
    • 建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數位發展局、主計處及相關機關,盤點現行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之提案運作、任務參與及成果追蹤情形,研議建立包含基本提案責任、專長任務媒合、成果留痕、分級評核、表揚獎勵、輔導改善及續任參考之機制,並以低成本、可試辦、可滾動修正之方式先行推動,於後續會議提出研處結果及可行方案。

十二、後記:以《親政篇》與《爭臣論》觀照青年諮詢制度之責任與溝通

  本提案之提出,並非僅著眼於制度管理或績效工具之設計,更關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根本精神:一是「在其位,當盡其責」;二是「上下之間,必須能通真情、聞真話」。此二者,正可分別由王鏊〈親政篇〉與韓愈〈爭臣論〉得到深刻啟發。

一、由王鏊〈親政篇〉看制度之核心:治理成敗,在於上下能否相通 

  • 王鏊於〈親政篇〉所關切者,不僅是君主是否親自處理政務,更在於治理體系是否建立了有效溝通機制,使居上位者能聽見真情,使居下位者能直陳實情。其論旨核心,在於反對政務壅蔽、資訊阻隔與上下隔閡,主張治理若失其通,則雖有制度架構,實際上仍可能流於空轉。
  • 若將此義理轉化至當代地方治理,可知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之存在,不應僅為裝飾性安排,而應是市府與青年社會之間一條真正有效的政策溝通通道。倘若青諮委只有開會之名,而無充分提案、實際交辦、雙向回饋、持續追蹤之實,則青年聲音難以上達,局處需求亦難以下達,制度終將陷於形式化。
  • 因此,本提案所主張之提案責任、任務參與、成果追蹤及分級回饋機制,並非單純強化管理而已,其更深層意義,在於回應〈親政篇〉所提示之治理原則: 
    • 一者、必須有制度化管道,使青年得以持續提出具體建議,而非偶然發言; 
    • 二者、必須有成果追蹤與局處回應,使意見不止於提出,而能形成政策迴圈; 
    • 三者、必須有任務分工與實作參與,使青年不是局外評論者,而是制度內之協作者。 
  • 換言之,〈親政篇〉給予本提案的啟示,在於「有效治理始於有效溝通,而有效溝通必須依賴制度化安排」。青諮委若要真正發揮功能,就不能只有表達機會,更要有運作秩序、責任結構與回饋機制。

二、由韓愈〈爭臣論〉看公共參與之本質:既居其位,不可默然而已 

  • 韓愈〈爭臣論〉所批評者,是在其位而不盡言責、不盡官守之現象。其文中對於「食其祿,而不任其事」之批判,直指公職或公領域參與者不可只享其名,而不盡其責。此一思想對今日任何制度內之諮詢角色,仍具高度警醒作用。
  • 青年委員固非傳統官員,然既經遴聘進入正式制度,取得參與市政之身分與機會,實質上即已進入公共責任體系之中。此時,若對政策問題無所建言,對會議討論無所準備,對可推動事務無所作為,則不僅辜負制度信任,亦不利於青年參與制度之社會評價。 
  • 〈爭臣論〉的啟示,在於:沉默並非中立,不作為亦非無害。若制度內之人不主動承擔其責,則制度將失去設定意義。
  • 本提案因此特別強調: 
    1. 青年委員應有合理之提案責任,而非完全任意; 
    2. 青年委員應依其專長承擔一定公共任務,而非僅列名參與; 
    3. 青年委員之表現應有適度回饋與辨識,以彰顯「盡責者受肯定、怠忽者受提醒」之基本公平。 
  • 這並不是將青年委員官僚化,而是回到〈爭臣論〉所揭示之原則:凡進入公領域者,即有「言責」與「行責」。制度若不要求其責,反而是對制度本身的不尊重;參與若不轉化為作為,則終將削弱青年參政之正當性。

三、綜合意義:溝通機制與責任機制,應共同構成青諮委制度之兩大支柱 

王鏊〈親政篇〉提醒我們,治理若要有效,必須打通上下之間的溝通;韓愈〈爭臣論〉提醒我們,制度若要有力,必須要求在位者切實盡責。

二者合觀,正構成現代青年諮詢制度所不可偏廢的兩大原則: 

  1. 制度必須能讓真實意見進入決策體系; 制度必須能要求參與者對其角色負責。 
  2. 若只有溝通而無責任,制度易流於發言展示; 若只有責任而無溝通,制度易流於形式考核。 

唯有將「溝通」與「責任」結合,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方能從代表性機制進一步成長為治理性機制。

四、結語 

  • 是故,本提案之制度設計,並非僅為增加要求,而是希望回到公共參與最本質的問題:一個制度既存在,是否真的能聽見應聽之言?一位委員既在其位,是否真的能盡其應盡之責? 
  • 若今日青年諮詢制度能同時避免此二弊,則青年之參與方不只是象徵,而能成為推動市政進步之實質力量。 

因此,建立提案責任、任務參與、成果追蹤與分級回饋機制,並非對青年委員之苛責,而是對青年參與制度之尊重;不是對參與熱情之削弱,而是對公共責任之完成

研處意見
研考會

一、本府設置「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主要係作為市府與青年之間之政策交流與意見溝通平台,鼓勵青年就公共議題提出建言,並透過大會、小組會議及相關交流活動,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市政政策參考。

二、目前青諮會已透過委員遴選機制、分組運作模式、提案制度及局處研處回應等方式,建立青年提出政策建議與市府回應之基本運作架構,歷屆委員亦提出多項具體建議,部分提案並獲相關機關參採,已逐步累積青年參與市政之成果。

三、考量青諮會設立意旨在於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屬鼓勵性之參與機制,青諮委員之參與制度宜以正向引導為原則。本案建議建立提案責任、任務媒合及成果追蹤等機制,因涉及制度定位、委員參與意願及實務運作等多重面向,仍需審慎評估其可行性及適切性,以兼顧制度彈性與運作成效。

四、本府將持續檢視青諮會運作情形,透過會議討論、提案研處及相關交流活動,促進青年與市府各機關之政策對話,進一步精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模式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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