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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1-11-01 10:50:48
  • 完全參採
     
    2019-11-03
    大法官釋字784號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本市對此是否有相關規定?
提案委員
  • 蔡O揚
屆次
第1屆
提案編號
201911030010
提案日期
2019-11-03
案由
大法官釋字784號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本市對此是否有相關規定?
研處意見

一、 教育部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擴大學校學生得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提升學生權利保障,並維持校園行政運作和諧,以109年5月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35077號函釋將研議參考措施供學校有所依循。

二、教育局109年5月15日以中市教學字第1090038159號函轉教育部函釋規定予所屬學校,內容略述如下:

(一)學校所訂定之校內章則,應全面檢視、釐清是否有不當限制學生權利,並檢討修正。

(二)學校訂定校內章則,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及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2第1項規定,循民主程序納入學生及家長意見;上開校內章則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公告學生及家長知悉。

(三)學校於作成重大影響學生權益之措施前,應提供預警制度,給予學生意見陳述機會,並與學生充分溝通;學校作成行政處分或非屬行政處分之公權力措施時,應記載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向學校提起申訴之方式、期間及受理單位;必要時,得函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四)學校應依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第3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保障學生權利,並應強化師生法治教育、學生權利救濟等知能,以落實學生申訴制度。

小組決議內容

教育部刻正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俟前述措施確定後,儘速函知各校,並請各校轉知所屬師生。

最新辦理情形

一、 本局尚未收迄教育部相關公文。

二、 另為因應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本局於108年12月27日邀集專家學者召開「釋字第784號解釋因應作為暨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修正研商會議」,並擬訂於109年2月17日邀請本府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員參與相關研習。

三、 然因應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避免群聚活動,因此將該研習順延,肆疫情趨緩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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