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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3-02-23 13:37:05
  • 完全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3-01-14
    廠商於工廠登記後如需申請外籍移工則需透過徵才,期間貴府勞工局會到現場查實際狀況,但其評定無統一標準的準則及相關時間告知,恐讓業者失去申請之契機。
提案委員
  • 賴瑞淇
    賴瑞淇
  • 陳鈺
    陳鈺
  • 莊皓仁
    莊皓仁
連署委員
  • 楊鈞
    楊鈞
  • 賴建宏
    賴建宏
  • 温柏淳
    温柏淳
  • 阮大銘
    阮大銘
  • 呂嘉穎
    呂嘉穎
  • 吳肇桐
    吳肇桐
  • 鄧凱勛
    鄧凱勛
  • 陳燕慈
    陳燕慈
  • 楊志鴻
    楊志鴻
  • 毛柏元
    毛柏元
  • 林沛瑾
    林沛瑾
  • 林德普
    林德普
  • 戴家銘
    戴家銘
  • 陳詩凱
    陳詩凱
  • 蔡心瀠
    蔡心瀠
  • 張庭瑋
    張庭瑋
  • 吳宛庭
    吳宛庭
屆次
第2屆
提案日期
2023-01-14
案由
廠商於工廠登記後如需申請外籍移工則需透過徵才,期間貴府勞工局會到現場查實際狀況,但其評定無統一標準的準則及相關時間告知,恐讓業者失去申請之契機。
提案說明
  1. 目前農地工廠從納管到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動輒數年以上,所以仍以AB廠之方式執行,先予敘明。
  2. 然,在工廠需徵求外籍勞工時,需先經本國徵才階段。但勞工局查詢之人員,多無列出固定判斷標準及查詢時間。抽查時恐遇業者出貨或是剛好移至B廠工作。最後造成貴局人員判斷A廠無實際使用,造成徵才不通過,間接影響業者無法申請外籍勞工。
  3. 雖部分案件會要求工廠登記主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科補列說明後,但仍有可能受到勞動部或是勞工局之不採納。而目前工廠正遇勞力短缺之階段,臺中市之農地工廠數量又名列前茅。故市府應秉持全力協助之態度,盡力於工廠輔導期間協助,使業者來幫助增加市府之產值。
辦法建議
  1. 建請勞工局能制定標準格式,避免評斷是否正常營運淪為自由心證。其格式建議可內含預計檢查時間、員工人數、器具擺放狀況及有無員工在廠,若無請補列說明等項目。
  2. 另建請勞工局應告知其抽查時間之次數,因中小企業工廠之勞力工作本屬勞力短缺之部分,應全力協助中小企業能夠順利運作為主。
研處意見

勞工局:

  1. 有關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係屬勞動部權責,地方政府勞政單位僅係配合該部個案交辦事項辦理外國人在本國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2. 另為保障雇主權益,勞動部業於111年4月14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281號令修正調派基準,針對符合該調派基準之雇主,可依企業經營需求調派外國人工作地點。
  3. 查現行本處所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招募事宜主要係依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4日勞職許字第0980085463B號函規定,原則以書面審核為主,倘有民眾檢舉申請廠商之廠登地址疑似無營運事實,或經本市所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審核資料有疑義,發現其檢附之場址照片明顯未有營運事實或虛設場址,亦將訪視輔導,並積極向廠商及仲介說明申請求才證明書相關流程及輔導廠商申請。

經濟發展局:

  1.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工廠歇業者,應申報主管機關,未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其工廠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自行停工超過一年。(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
  2. 本局於接獲工廠疑無營運事實,涉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之案件,即依工廠管理法相關規定積極輔導已登記工廠(A廠),以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
  3. 本局亦持續積極輔導本市已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依法於112年3月19日前提送工廠改善計畫、119年3月19日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129年3月19日前取得一般工廠登記,並配合勞工主管機關辦理相關AB廠外籍移工政策宣導( https://reurl.cc/QWlMpM )。
辦理機關
勞工局、經濟發展局
大會決議內容

請勞工局、經發局再行研議。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2年2月22日)

勞工局:

一、有關勞動部交辦地方政府勞政單位檢查工廠有無營運事實之現行作法,係於本局收案後,配合勞動部交辦事項現場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表回復勞動部。

二、查現行本局所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招募事宜及後續送審階段需檢附之資料,係依勞動部規定請廠商或仲介依規申請送件;另倘有求才登記需求廠商檢附資料未完善,本局就業服務處指派專人與該廠商或仲介詳盡告知,並給予完善補正期間,倘在求才或送審期間廠商如有疑義,本局亦派員積極輔導其申請。

經濟發展局:

本局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認定工廠歇業事實,如遇有橫向聯繫請本局前往勘查之案件皆依規派員前往確認,並持續秉持協助立場積極輔導已登記工廠(A廠)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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