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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6-01-26 08:48:46
  • 研議中
     
    2026-01-24
    前竹區段徵收案之補償基準不明確、範圍程序存疑、權利人保障不足,且相關資料未完整公開於網站,為保障居民權益並維持行政正當性,建請主管機關說明並修正改善。
#公共治理、#居住正義
提案委員
  • 林思妤
    林思妤
連署委員
  • 鄭奕宏
    鄭奕宏
  • 康平皓
    康平皓
  • 黃嵩荃
    黃嵩荃
  • 賴彥丞
    賴彥丞
  • 鄭程日
    鄭程日
  • 祝偉倫
    祝偉倫
  • 楊志鴻
    楊志鴻
  • 廖元瑜
    廖元瑜
  • 陳映汝
    陳映汝
  • 陳瑋廷
    陳瑋廷
  • 林秉豐
    林秉豐
  • 陳佑甜
    陳佑甜
  • 羅振維
    羅振維
  • 吳家淇
    吳家淇
  • 李竹萱
    李竹萱
  • 陳逸軒
    陳逸軒
  • 潘穎
    潘穎
屆次
第4屆
提案日期
2026-01-24
案由
前竹區段徵收案之補償基準不明確、範圍程序存疑、權利人保障不足,且相關資料未完整公開於網站,為保障居民權益並維持行政正當性,建請主管機關說明並修正改善。
提案說明

一、目前臺中市烏日前竹地區區段徵收案網站上只有107年開始的資料,但此案從民國61年烏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民國77年完成第一次通盤檢討、民國84年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及民國91年完成「擴大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17、18條,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重大政策資料。

二、徵收範圍擴大面積,程序合法性不足。

(一)原計畫公開的範圍與後續協議價購會議及計畫書資料中範圍不一致。

(二)90年12月21日的內政部都委會第523次會議審決通過,共徵收91.27公頃;91年12月10的公告顯示,徵收105.1公頃;目前最新資料於區段徵收網是110.71公頃。

(三)依《行政程序法》及《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變更須公開展覽、說明會、公聽會,並說明變更原因,缺一流程不可。

(四)若面積擴大未依法重新公開程序,則:

  1. 屬「程序瑕疵」
  2. 可能構成「徵收理由與範圍不明確」
  3. 也使當地區民遭受突襲式徵收,不符信賴保護原則

三、同一門牌、不同地號與不同建物所有人之認定問題。

(一)當地居民為世代居住,部分房屋為祖先自行在土地上起灶故會有以下情形:

A地號上有甲屋、B地號上有乙屋、兩屋使用同一門牌號碼,但所有權人為不同人(甲與乙)土地擁有者為甲,故乙的權益有喪失風險。

(二)該情形若處理不當,可能導致:

  1. 實際居住者領不到搬遷補償及地上物補償。
  2. 土地所有權人或他人代領補償。
  3. 主管機關測量及查估未每次逐一通知甲、乙導致程序瑕疵。
  4. 補償金與查估資料未向各權利人分別說明。

四、不購買道路就無法申請保留一事,請提供紙本公文並說明其因。
前竹區段徵收案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近期有居民反應:主管機關或相關承辦人員以地上建物擋到道路施工為由,口頭要求先前申請保留之住戶負擔「購買道路」或「補繳道路費用」等不具法律依據的金額,並將此作為施壓搬遷的方式,此舉造成居民恐慌與不信任,對程序正義與合法性均產生重大疑慮。

五、建物補償金非依搬遷當期市價,補償金基準年份不明→恐違反比例原則與財產權。

(一)依據歷年資料:

本案自民國91年(2002年)公告第三次通盤檢討後,至102年、104年、107年仍持續召開協議價購與公聽會,如1070115、1070203、1070623等會議紀錄均可佐證。

(以上資料尚未明確說明建物補償金採用哪一年的市價作為基準。)

(二)依照現在還住在前竹的居民,提供的補償金額還停留在十年以上的舊市價,無法反映前竹地區於近十年土地與房屋價格大幅上漲之事實,甚至補償金未包含實際建築裝修成本。

六、請說明未持續進行通盤檢討之原因。
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都市計畫經公告後應三年或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但此案在民國91年完成第三次通盤檢討後,依法應於96、101、106、111年至少辦理四次通盤檢討。然而目前公開資訊中並未見第四次通盤檢討之公告與相關資料。

辦法建議

一、建請主管機關全面公開「前竹區段徵收案」自起始至今之完整行政程序、都市計畫歷史紀錄、會議紀錄、範圍變更資料、查估訪查之逐項紀錄、法定審議文件等,並定期更新專區供民眾公開查詢。

二、請主管機關說明擴大範圍及計畫變更原因、程序、每次面積增加的法律來源、是否依法重辦公展、公聽及說明是否屬必要性調整。

三、請主管機關說明是否有「房屋與土地不同所有權人之補償方案」:

(一)含建物認定、實際居住者確認,如何避免同一門牌被誤認為同一戶。

(二)土地、建物補償、搬遷補償分開領取機制。

(三)地主將地上物搬遷補償費領走的權益補償方案及如何判定土地與建上物是否相同所有權人。

(四)請主管機關再次確認領取搬遷補償費的居民是否再搬遷前有「實際」住在當地,而非投資客。實際居住判定方式可由實際及鄰居訪視、繳費單、居住照片等資料。

(五)請公開每一次查估、丈量、會議通知是否「真正有通知到甲乙兩位所有權人」

四、請主管機關公開說明:

(一)是否存在對居民提出「不搬遷就需負擔道路費用」的情事,若有,應提供法源依據、書面通知、費用計算方式與主管機關核准資料。

(二)若無此事,委員深感抱歉,並請主管機關告知相關人員避免用口頭的方式來發佈訊息,重要訊息請發佈公文或其他等書面資料。

五、請主管機關公開本案補償金額的採用年度、市價來源、估價方式及不同年度搬遷的居民是否可以隨著搬遷時間延後跟著市價提高補助金,若無法跟進市價,請提出居民被迫搬遷後的居住環境何在?或讓該地居民選擇繼續留存於當地。

六、敬請市府說明本案於91年後各階段是否已有依法進行通盤檢討,如有,請提供公告文號及完整計畫書;如無,亦請說明未辦理之原因及所依法律依據。

研處意見
都市發展局

一、(回應辦法一)有關烏日前竹地區區段徵收所涉都市計畫書、圖皆依法定程序辦理並公告發布實施在案,另都市計畫變更歷程,得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書圖整合查詢平臺」查詢。

二、(回應辦法二)承上,都市計畫應以各級都委會決議修正後,經內政部核定並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公告發布實施之內容為準,「擴大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經原臺中縣政府於91年12月10日府建城字第09132828203號公告發布實施,該計畫指定前竹地區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有關烏日前竹區段徵收之都市計畫變更歷程、緣由及核定發布實施之內容如下:

(一)「擴大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91年12月10日):

  1. 該計畫內容係由原烏日鄉公所擬定,烏日前竹地區於民國61年烏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時屬農業區及河道用地,因考量烏日市區之發展已飽和,為儲備都市發展腹地及規劃取得道路與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以帶動地方繁榮,提高烏日前竹地區生活環境品質,並配合經濟部水利署旱溪截彎取直計畫及後續河川新生地之有效開發利用,將烏日前竹地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等可建築土地及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並以附帶條件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且指定區段徵收之範圍係位於原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依公告發布實施內容所載,前竹區段徵收範圍(變14、15案)之面積合計107.11公頃。
  2. 本案自86年11月5日起公開展覽30天(86年11月18日上午10時假烏日國小禮堂舉行說明會);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0年12月4日第523次會議紀錄針對「擴大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決議內容並無要求本案應再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故本案修正書、圖後,報請內政部逕予核定即發布實施。
  3. 另有關公展草案及發布實施之面積差異: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0年12月4日第523次會議紀錄所載,變更新編號第14案之面積合計91.27公頃,此為該案於「公開展覽」時之變更內容,按前揭第523次會議紀錄之各層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內容可知,變14案係屬原則同意、修正後通過之性質,原烏日鄉公所於91年10月18日依部都委會決議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圖予原臺中縣政府,原臺中縣政府於91年10月31日府建城字第09129448600號函附計畫書、圖報請內政部核定,該計畫經內政部核定後,原臺中縣政府於91年12月10日府建城字第09132828203號公告發布實施,經調閱當時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即發布實施內容),變更編號第14案之面積合計105.1公頃。

(二)「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前竹地區區段徵收)案」(108年10月7日):

  1. 原臺中縣政府於辦理區段徵收過程發現91年核定書圖有圖文不符情形,其區段徵收評估表各項面積與變更內容明細表所載面積不符,且歷經時空背景之轉換,公告現值、市場價格、各項開發成本及民眾參與條件皆有所差異,故為加速前竹地區開發及提高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調整區段徵收範圍並釐正面積,原縣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規定辦理個案變更,依公告發布實施內容所載,變更後前竹區段徵收範圍之面積為110.71公頃。
  2. 本案辦理3次公開展覽及公開說明會,第一次自民國95年9月6日起公開展覽30天(95年9月19日上午10時假烏日區前竹社區發展協會活動中心舉行說明會);第二次自民國99年11月15日起公開展覽30天(99年12月7日下午2時30分假烏日區竹社區發展協會活動中心2樓禮堂舉行說明會);第三次自民國100年6月15日起公開展覽30天(100年6月30日上午10時假烏日區前竹社區發展協會活動中心舉行說明會)。

(三)「變更臺中市烏日大肚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前竹地區區段徵收開發)(第二次專案變更)(第一階段)案」(113年3月22日):

  1. 因都市計畫範圍與區段徵收範圍涉及行政區界釐清(烏日區、南區交界),以及區段徵收範圍邊界之合法建物保留、區內宗教建築遷建、公共設施調整等議題,將影響後續區段徵收作業,故再次辦理都市計畫專案變更,依公告發布實施內容所載,變更後前竹區段徵收範圍之面積合計110.57公頃。
  2. 本案自111年3月4日起公開展覽30天,111年3月16日上午10時於臺中市南區中興活動中心地下一樓禮堂及同日下午2時於臺中市烏日區烏日社區活動中心一樓舉行公開說明會。

三、(回應辦法六)

(一)原臺中縣政府91年12月10日公告發布實施「擴大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指定前竹地區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本府地政局據以辦理相關區段徵收作業,執行過程發現書、圖有圖文不符等情事,95年啟動前竹(第一次)個案變更作業,108年發布實施;嗣後又因都市計畫範圍與區段徵收範圍涉及行政區界釐清(烏日區、南區交界)等議題,再辦理第二次個案變更,113年發布實施,各階段法定程序均依規辦理;本府配合前竹地區整體開發之開發期程,採個案變更方式辦理,就區徵範圍土地進行檢視與修正,期都市計畫符合長期發展之要旨。

(二)烏日都市計畫案包含烏日前竹地區區段徵收範圍,本府賡續於110年公告發布實施「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嗣後本府將本市烏日、大肚及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整併,於112年公告發布實施「臺中市烏日大肚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本局刻辦理「臺中市烏日大肚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劃案」,針對計畫範圍內倘有具體建議意見者,得於本局官網下載並填具公民陳情意見表後,檢送相關書件向本局提出,供本局納入規劃參考。

 

地政局

一、有關辦法三、請主管機關說明是否有「房屋與土地不同所有權人之補償方案」:

(一)依據內政部頒訂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7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徵收補償費由徵收公告時登記簿記載之權利人領取。惟倘若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物,則依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查估指界為準。例如一筆地號土地上有一棟三合院,而三合院之「正身」與「護龍」分屬不同房所使用,但門牌號均相同,則查估時可依據現場指界各自使用範圍分別造冊補償予各自使用人領取。縣市主管機關於中央核准徵收案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8、18-1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倘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二)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8-1條及「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7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已登記者,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辦理公告及通知,其徵收補償費由徵收公告時登記簿記載之權利人領取。而人口遷移費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及「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並由戶長代表領取。例如一筆土地、地上建築物及該門牌設有戶籍之戶長均屬不同人時,則土地及建物由各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領取之,人口遷移費為設有戶籍之戶長代表領取,故分開領取之機制已很明確。

(三)承上所述,倘對於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物補償對象有異議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向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申請,如涉及權屬爭議,待雙方協議完成或法院判決後再行發給補償費。

(四)有關人口遷移費,依據上開法令規定,係以區段徵收公告前6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應發給遷移費,並依據本市自治條例由戶長代表領取,並無居住事實認定之規定。

(五)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2條規定,應於土地改良物查估作業7日前通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另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召開公聽會、協議價購會議、區段徵收公聽會均依地登記簿所載住所,以書面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有關辦法四、請主管機關公開說明是否存在對居民提出「不搬遷就需負擔道路費用」的情事:

  本府未訂有「不搬遷即須負擔道路費用」之規定,亦未以此作為申請保留或補償之法定要件。就涉及民眾權益事項,本府均以正式公文或書面資料通知。

三、有關辦法五、請主管機關公開本案補償金額的採用年度、市價來源、估價方式及不同年度搬遷的居民是否可以隨著搬遷時間延後跟著市價提高補助金,若無法跟進市價,請提出居民被迫搬遷後的居住環境何在?或讓該地居民選擇繼續留存於當地:

(一)土地徵收補償費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並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規定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再並提該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本市烏日前竹地區區段徵收案之土地市價係經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7年度第4次會議評議通過,另依該委員會107年第9次會議評議通過之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調整。

(二)建築改良物補償費係依據本市107年9月21日府授法規字第1070226834號令發布之「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查估補償,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規定,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故無因越晚拆遷則可隨時間延後而提高補償費相關規定。

(三)補償制度係依規辦理,透過前揭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後進行補償,並非隨市場價格變動調整,對於區內配合搬遷住戶,本府另透過中繼住宅、優先安置土地及相關安置措施,可供住戶依其資格與意願選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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