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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4-11-15 09: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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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4-05-19建請市政府為實現居住正義、健全住宅市場,提供《住宅法》規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社會住宅的押金(保證金)補助,評估減免、延期繳納、分期攤繳與其他補助之可能性,並確保社會住宅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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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宥澄
屆次
第3屆
提案日期
2024-05-19
案由
建請市政府為實現居住正義、健全住宅市場,提供《住宅法》規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社會住宅的押金(保證金)補助,評估減免、延期繳納、分期攤繳與其他補助之可能性,並確保社會住宅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提案說明
- 《住宅法》第四條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至少提供四十百分比以上的社會住宅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 依據《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入住社會住宅前,承租人要在期限內繳交相當兩個月租房金總額的押金(保證金)及首月租房金。
- 若以現招租中之「南屯區精密機械園區社會住宅」進行試算,一房型第一年租金為5,900元至8,700元(視坪數而定)。換言之,承租人在入住前需繳交共約17,700元至26,100元的押金(保證金)及首月租房金,對於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而言負擔不小,尤其是多重弱勢戶,光是要全額支付租房金本身就已極為困難,更遑論是相當兩個月租房金之押金(保證金)。
- 建請市政府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社會住宅的押金(保證金)補助,評估減免、延期繳納、分期攤繳與其他補助之可能性。
辦法建議
如案由及提案說明。
研處意見
都發局
一、押金(保證金)係依據土地法第99條規定,其目的是為了擔保房客租金的給付、房客對房子所造成損害的賠償,以及在租約期滿時房客按時返還房子。再查住宅法及本市社宅出租辦法皆無押金(保證金)減免、延期、分期或其他補助之規定,且本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2條已明訂保證金繳納之規範,社會住宅之政府目標為可負擔之住宅,與救助宅或安置宅目標不同,先予敘明。
二、另為照顧市民朋友及弱勢家庭居住需求,本府自106年持續推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並以市場租金行情5-7折出租,力求減輕市民居住負擔,其中針對弱勢家戶優惠政策如下:
- 保障入住比例:本府規劃社會住宅皆依據住宅法第4條規定保留40%的比例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等具特殊身分別的人入住。
- 租金優惠:入住第1年市場租金5折,第2年6折,第3年起7折(低收或中低收者65折)之租金優惠,住民倘符合市府社會局或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租金補貼申請資格,可再額外享有2,000-5,000元不等的租金補貼。
- 租期延長:符合住宅法第4條弱勢身分者,113年3月4日已修法,延長社宅入住期限為12年(原為6年)。
三、有關委員建議針對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保證金給予減免、延期繳納、分期攤繳等可行性,本處將參考六都做法,研議彈性調整於「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或採用公告及契約內容等方式辦理。
小組決議內容
住宅發展工程處同仁因身體不適提早離開,因已提供書面資料,倘委員有需討論處,請雙方互相聯繫。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3年10月21日)
都發局住宅發展工程處
有關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社會住宅的押金(保證金)評估減免部分,業已納入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修法中,刻正辦理預告修正程序,刻正提請本府法規委員會審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