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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5-05-09 20:50:53
  • 研議中
     
    2025-05-03
    建請臺中市政府推動「國家賠償案件審議公民參與試行機制」,提升審議透明度與正當性,保障市民權益。
提案委員
  • 林秉豐
    林秉豐
屆次
第3屆
提案日期
2025-05-03
案由
建請臺中市政府推動「國家賠償案件審議公民參與試行機制」,提升審議透明度與正當性,保障市民權益。
提案說明

建議市府設計並試行國家賠償案件的公民參與機制,透過觀察小組、市民陪審意見、資訊公開等方式,引入多元觀點,補足現行國賠審議由單一面向主導之不足,促進政府責任落實與市民信任。

根據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公布之統計資料,113年度國家賠償案件共318件,其中協議階段遭拒絕賠償高達139件,約占協議處理總件數的一半以上,顯示人民申請賠償後,多數未能獲得實質回應。

在協議未成立後,仍有34件進入法院訴訟程序,且判決結果顯示:法院判決確定賠償金額達4,663,727元,明顯高於協議成立所達成的4,327,228元。雖個案性質不盡相同,卻足以顯示出:市府在協議階段對於國賠成立與否的判準,仍可能存有偏狹或低估人民權益的情形。

國賠案件性質上屬於對國家違法或管理怠惰之補償,涉及人權保障與程序正當性,審議機關多為行政機關成員,易缺乏多元、在地人民生活之觀點,容易形成單一面向的決策缺陷。

為提升人民信任、保障申請人權益,應引入多元面相之代表或市民參與協議審議,或設置市民參與機制,並逐步推動市民諮詢機制,試行更為公平且受市民信任之決策程序。

且國賠事件多為「道路坑洞」、「路樹倒塌」、「公設失修」等涉及日常生活安全之問題,當事人多為一般市民,未必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與舉證能力,若在協議階段未能表達完全即遭否決,則亦失去市民信任,如加入多元觀點及人民生活經驗,即便否決,亦可提升市民對於市府之信任及觀感。

台北市政府110年曾以「開放政府、公民參與」精神,以「陪審、參審」方式,試辦「市民參與國賠審議」,本市可借鏡此經驗,更信一步納入「公民參與、保障市民權益」角度出發,進一步施行實施公民參與國賠審議制度之先行城市;亦有助於建立地方國賠制度的透明標準,並與公共治理參與、精神相契合。

辦法建議
  1. 國賠事件處理委員會可多納入設立「臺中市國賠案件市民觀察小組」,應引入具有在地代表性之基層民代(如里長)或由具工程、運輸專業、社福專業背景等之民間代表或市民參與審議,擴大委員會成員參與代表性。
  2. 試辦「國賠公民參與式諮詢方案」,針對具爭議或社會關注案件,邀集市民隨機組成審議小組,提出非約束性建議。
  3. 借鏡台北市府經驗,進一步試辦以「陪審、參審」等公民參與方式之「市民參與國賠審議」。
研處意見
法制局

一、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9條規定:「(第1項)依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2項)依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當人民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時,應視其主張分別以公務員所屬機關、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換言之,國家賠償事件尚非由單一或特定機關辦理,各機關就權管事項均為賠償義務機關,合先敘明。

二、本府為處理本府及協助所屬機關、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訂有「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其第2點規定:「(第1項)本府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處理本府及協助各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第2項)各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國家賠償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第9點規定:「(第1項)各機關受理國家賠償請求事件,於調查事實後自認有賠償責任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機關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之案件:由各機關逕行與請求權人協議賠償。(二)逾各機關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之案件:應於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之日起20日內擬具具體意見檢附相關卷證送法制局提本委員會審議。(第2項)前項各機關得逕行決定之賠償金額為新臺幣1百萬元。……。」準此,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係審議本府國家賠償事件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賠償金額逾1百萬元之國家賠償事件,而多數機關已依實務需求自行訂定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在案。

三、本府現任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共15人,除其中4人由本府法制局局長、副局長、本府財政局局長及本府主計處處長兼任外,餘11人均為外聘之專家學者,又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8點規定:「本委員會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檢察官提供意見。」而本市道路及行道樹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其所屬機關本市養護工程處歷年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數量為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之冠),亦訂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其第8點規定:「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另該小組委員共16人,其中9人為外聘之專家學者,是以上開委員會(小組)外聘委員均超過半數,亦得視個案具體情況斟酌是否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等人員提供意見,已有引入多元觀點之機制。

四、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明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即採協議先行程序,使各機關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後能自我檢視、迅速確認有無國家賠償責任,爰有辦理日數之限制,此亦為本府每年針對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國家賠償業務考核重點項目之一。倘開放公民參與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將面臨下列問題:

(一)如何公平、公正、公開篩選出具普遍性與多元性之合適公民,以及被選出公民拒絕參與應如何替補等實務運作困難。
(二)進行相關行政作業皆須耗費一定時日(臺北市政府試辦時花費約3週時間徵詢有意願參與人員),勢必延宕前揭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辦理日數,並有違該規定之立法意旨,請求權人亦會因此質疑行政程序冗長、效率不彰。
(三)國家賠償事件涉及請求權人個人資料保護及隱私權疑慮,請求權人是否願意開放其個案讓公民參與亦存有高度不確定性。
(四)目前尚無法規明定被選出公民之權利義務,該事項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18條規定之直轄市自治事項,而得由本市制定自治條例據以規範?仍有疑義。

五、末查臺北市政府於110年試辦後製作「國賠審議納入市民參與之法制上可行性評估報告」,提出維持現行國賠專家審議方式,不採行陪審或參審制之建議,理由略以:

(一)國賠案件審議偏重法律專業及個人權益保障,公益性低,與公民參與之適用範圍本質不同,宜選擇迅速、有效率之方式處理。
(二)陪審制參與市民專業度不足,參審制又產生權威效應,納入多元意見之目標徒具形式意義,反使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平等原則受到挑戰。
(三)市民資料庫建置、案件挑選、議程設計等行政成本龐大,且不符比例原則。
(四)國賠屬私人賠償請求,請求權人希速審速結,機關所為僅是訴訟前協議先行程序,於認定應否成立賠償責任等仍須符合國家賠償法定要件,納入市民參與機制之可行性及必要性實值商榷。

六、綜上所述,本局建議維持現行制度,另函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參考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8點規定,調整各該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有關規定,並於具體個案中加以落實,以兼顧國家賠償事件辦理時效及民眾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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