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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最後修改: 2023-02-02 11:19:36
  • 完全參採
    規劃中
    辦理中
    已完成
    2022-09-17
    農地工廠於111年3月19日已終止納管登記。但納管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時間之冗長,致移工無法登記於納管工廠,而續聘困難,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
  • 賴瑞淇
    賴瑞淇
  • 陳鈺
    陳鈺
連署委員
  • 楊鈞
    楊鈞
  • 賴建宏
    賴建宏
  • 温柏淳
    温柏淳
  • 藍鼎清
    藍鼎清
  • 阮大銘
    阮大銘
  • 呂嘉穎
    呂嘉穎
  • 吳肇桐
    吳肇桐
  • 林筱雯
    林筱雯
  • 鄧凱勛
    鄧凱勛
  • 陳燕慈
    陳燕慈
  • 楊志鴻
    楊志鴻
  • 毛柏元
    毛柏元
  • 江佳紘
    江佳紘
  • 林沛瑾
    林沛瑾
  • 林德普
    林德普
  • 劉韋俊
    劉韋俊
  • 戴家銘
    戴家銘
  • 陳詩凱
    陳詩凱
  • 蔡心瀠
    蔡心瀠
  • 莊皓仁
    莊皓仁
  • 蘇柏丞
    蘇柏丞
  • 陳泓元
    陳泓元
  • 張庭瑋
    張庭瑋
  • 黃鼎鈞
    黃鼎鈞
  • 吳宛庭
    吳宛庭
屆次
第2屆
提案日期
2022-09-17
案由
農地工廠於111年3月19日已終止納管登記。但納管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時間之冗長,致移工無法登記於納管工廠,而續聘困難,提請討論。
提案說明
  1. 農地工廠因早期已於農地上使用,但因土地使用分區,工廠無法合法登記,因此將工廠地址登記於其他位置。
  2. 廠內原有的外籍移工,早期工廠登記是在一般住家,雖然一般住家能夠做工廠登記,目前也有條文能夠進行A B廠調派,但若期限到期,而移工需續聘徵才,需重新布置一般住家作登記,時間冗長,提高登記成本,工廠將面臨聘不到移工之窘境,將降低廠商納管意願。
  3. 土地正義雖然重要,但是中小企業員工及家庭也是要相對被重視,政府法令應於雙方平衡下實施,避免傾聽一方訴求而扼殺另一方生存權益。
辦法建議
  1. 農地工廠與民國111年3月19日已大部分接受經濟部建議向台中市經濟發展局申請納管,繳交納管金。
  2. 因此建議市府是否能將移工的部分直接歸納入納管工廠之內,讓納管工廠能合法擁有申請登記外籍勞工的資格,開放讓農地工廠可直接登記移工,如此也能減少工廠有AB廠之情況,減少廠商無謂損失,並提升移工就業權益及技術保留。
  3. 承上,依邏輯上推論,廠商為遵守政府規範,才會主動將農地工廠申請納管,如果亦針對農地工廠違法無法申請外籍移工,如早期借助其他合法房屋登記,恐影響廠商在後續需續聘移工時遭遇困難,扼殺工廠的生機,喪失納管永續經營工廠本意,恐令政策虛有其表,無法落實。
研處意見

經濟發展局回復:

一、依據「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製造業外籍移工AB廠調派,該 B廠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可調派,本局配合辦理並協助加強宣導:

  1. 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
  2. 取得工廠改善計畫核准及取得消防核准或證明文件者。
  3. 工廠改善計畫經本局受理及取得消防核准或證明文件,並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者。

二、有關特定工廠申請外籍移工聘用事宜,經電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勞動部前於111年8月17日開會討論後,考量勞動市場相關狀況,尚未通過,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將持續積極提案爭取,本局也將持續追蹤辦理情況。

 

勞工局回復:

有關委員建議事項,說明如下:

一、為保障國民之工作權,我國移工政策採行總量管制及聘僱許可制,其中涉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係屬勞動部權責。

二、另勞動部109年4月29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3927函釋,同意原持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且已轉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者得申請聘僱或續聘移工,惟尚未開放原未持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之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為保障雇主權益,本局業於111年4月25日以中市勞外字第1110020308號函,建請勞動部衡酌產業用人需求,研議開放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均得申請聘僱移工,勞動部並於111年5月6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10007936號函復已將本局建議事項納入「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會議討論。

辦理機關
經濟發展局、勞工局
大會決議內容

地方政府須配合中央法規執行業務,本案相關法規層面及機制,會後請經濟發展局、勞工局向委員詳細說明。

最新辦理情形

(更新至111年10月31日)

經濟發展局:

一、本案已於會後一周內(111年9月23日前)致電委員說明,工廠原則廠房面積達150平方公尺以上或生產設備電力容量、熱能達100馬力以上者(具有設廠標準者,廠房達50平方公尺或生產設備電力容量、熱能達3馬力以上),應辦理工廠登記。

二、本局配合中央政策,輔導本市達前項登記規模未辦理工廠登記之工廠,符合納管條件者,於111年3月21日前申請納管,截至受理期限屆滿為止,本市共受理8,376件申請案件,全國最多,並於111年9月底前完成全數初步審查作業,刻正積極輔導業者補正,賡續輔導提送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及用地變更等作業。

勞工局:

經洽提案人賴委員瑞淇,釐清本提案主要關心為移工就業議題,詢問有關勞動部前於111年8月19日函文A廠(已取得工廠登記證)及B廠(僅取得依法申請納管或特定工廠登記)調派及申請照片檢附事宜,本局已於9月22日電洽委員說明,委員無其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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