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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最後修改: 2022-01-06 13:56:45
  • 會議
    2019-11-09 14:00
    青諮會-公共參與小組-第2次會議
    新市政大樓文心6-1會議室
主持人
主任秘書銘暉及青年委員馬組長瑞成
出席委員
  • 馬瑞成
    馬瑞成
  • 賴彥丞
    賴彥丞
  • 黃O能
    黃O能
  • 楊至庭
    楊至庭
  • 謝O詠
    謝O詠
  • 林O庭
    林O庭
  • 駱泰宇
    駱泰宇
  • 林O成
    林O成
  • 徐O逸
    徐O逸
  • 林真旭
    林真旭
  • 林京玲
    林京玲
  • 温O宸
    温O宸
  • 劉O丞
    劉O丞
  • 葉O宏
    葉O宏
  • 邱于嘉
    邱于嘉
  • 許泰英
    許泰英
  • 楊O勳
    楊O勳
時間
2019年11月09日 下午 02:00
地點
新市政大樓文心6-1會議室
主持人
主任秘書銘暉及青年委員馬組長瑞成
主席致詞

會議內容
  • 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青年事務委員遴選一案,提請討論。(提案人:劉家丞委員)
說  明:依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規定(如附件1),應於本議題小組會議推舉四名青年委員代表出席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議。
決  議:本案針對有意願代表出席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進行遴選 (計有馬瑞成、許泰英、徐俊逸、楊宗勳、林京玲及溫佑宸等6位)。參與會議計有17位委員,以一人4票進行投票表決,取前4位高票者當選。由駱泰宇委員唱票、劉家丞委員開票及廖倖娟組員計票,統計結果:馬瑞成(13票)、許泰英(8票)、徐俊逸(6票)、楊宗勳(4票)、林京玲(16票)及溫佑宸(8票),爰由林京玲、馬瑞成、許泰英及溫佑宸等4位委員代表公共參與小組出席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議。
 
案由二:「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議題小組運作參考範例(草案)」(如附件2)建議修正,提請討論。(提案人:馬瑞成委員)
說  明: 依據第1次會議之討論結果,彙整以下幾點建議事項:

  1. 刪除參考範例修改為辦法。
  2. 建議可至另3組議題小組會議旁聽。
  3. 第三條新增組長、副組長任期為一年。
  4. 第六條第三項第九點之「也」修正為「他」。

研考會說明:
「辦法」屬法規命令,本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屬任務編組,為行政規則,因此倘將「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議題小組運作參考範例(草案)」修改為「辦法」,在法律位階而言,恐不適用。建議前揭參考範例可依行政規則之性質,選擇使用「原則」、「規定」、「規範」、「須知」、「要項」、「注意事項」、「基準」、「守則」及「作業程序」等用語。
教育局說明:
教育局訂定的「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議題小組運作參考範例(草案)」是為提供予四個議題小組參考,惟教育局也尊重各議題小組實際運作的執行情形,如各小組有相關建議或修訂,可提供予教育局彙整,教育局也會在各議題小組橫向聯繫會議上討論或參考。
決  議:

  1. 為避免與法規命令混淆,建議教育局將「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議題小組運作參考範例(草案)」修改為「須知」,並採訂定通則方式,讓各議題小組共同遵循。
  2. 各議題小組會議是否開放其他小組之青年委員旁聽及各議題小組組長、副組長任期建議修改為1年之問題,建議教育局通盤考量並於議題工作小組橫向聯繫會議中討論。
  3. 請教育局修正「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議題小組運作參考範例(草案)」第六點第三款第九目之錯字(即「也」修正為「他」)。

 

案由三:有關青年委員交通費及評估首長職務加給刪減或者捐助可行性,提請討論。(提案人:黃楷能委員)
說  明:

  1. 因應臺中市政府沿革青年事務審議會改制的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盧市府刪減青年代表委員之出席費,導致未就業的學生青年委員,得需要向家長拿取交通費,陪同享有厚祿的市府一級局處長開會提供建言,雖無法得到市府對青年委員代表的基本尊重及禮遇;但本委員仍無異議支持!
  2. 同時希望市府各局處首長應刪減主管職務加給。局處首長13職等,薪資高出一般民眾收入數倍,因此建議廢除主管職務加給或將職務加給每月全額捐助本市立案之弱勢團體。不但可與新改制成立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全體青年委員達到同舟共濟、共體時艱之外,又可博得捨己為人之美名!一舉數得,豈不妙哉?
    回應機關:請教育局提供評估青年委員交通費可行性及人事處提供評估首長職務加給刪減或者捐助可行性之書面資料。
    教育局書面資料:
    本局於108年5月4日辦理之「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研修會議」與青年朋友討論青諮會設置要點研修事宜,並與青年朋友達成青年委員不支給出席費之共識,故於遴選辦法第8點中規定本案之青年委員均無提供出席費、車馬費及相關補助。
    人事處書面資料:
  1.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等相關規定,本府各局處政務職首長之俸給,依附表一:政務人員給與表比照簡任第13職等職務之人員,照簡任第13職等年功俸3級(800俸點)人員待遇及相關加給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行政院函核定之主管職務加給)支給;常務職首長之俸給,依附表二:公務人員俸額表及相關加給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附表五: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照所列簡任第13職等職務之人員待遇支給。上開俸給支給事項屬中央權管業務,全國一致,本府向依中央訂頒之相關規定,依法據以執行法定給與項目支給事宜,爰首長職務加給刪減為不可行。
  2. 又公務人員之俸給,為國家於上開人員服務期間內,所應給予其與其家屬維持經濟生活之金錢給付。而對此一金錢給付請求權稱為俸給權。俸給權屬公務員權利之一環,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復審。準此,機關首長所擔負之主管職務,負有市政成敗之責,其職責繁重之辛勞程度自不待言,本案所提將渠等職務加給每月全額捐助本市立案之弱勢團體,涉及個人私領域事宜,關乎個人選擇,爰強制捐助為不可行之處。
  3. 相關規定如附件3

決  議:有關青年委員出席費提大會討論(表決結果:14票同意、0票反對)。因青年諮詢委員最小年齡層為15歲,而且有些青年委員在外縣市就學,如參加本府青年諮詢會議或議題小組會議無出席費或交通費,恐增加青年委員的經濟負擔。

 

案由四:建請市政府訂定本市各級學校校園工程施作相關管理法規,內容應明定工程噪音、粉塵及其他工程事項之標準及罰則,確保在校學生之基本受教育權,不受外界因素干擾、損害之,提請討論。(提案人:林楷庭委員)

說  明:

  1. 目前本市各級學校因校舍建築老舊,逐年推動校舍拆除重建、耐震補強等必要重大工程。惟工程施作期間,在校學生飽受噪音、粉塵及安全等問題干擾,長期損害學生之受教權,甚至課程無法進行。
  2. 今年台中女中、台中一中等校,皆因校園內重大工程之施作,引起校內教職員、學生及學生家長嚴重反彈,成為新聞事件,可見近年各校重大工程施作之惡例,以及多校校方因避免工程流標而放水工程施作之情形,造成預期恐懼心理。
  3. 綜上所述,建請市府訂定本市各級學校校園工程施作相關管理規範,內容應明定工程噪音、粉塵及其他工程事項之標準及罰則。
    回應機關:請教育局針對校內意見提供初步解決方式及環保局針對提案建議評估訂定相關規範之可行性。
    教育局書面資料:
  1. 有關校園內工程案件,各類工安及環保都依相關法規辦理,若有廠商違規,則由相關單位查察後要求限期改善或是罰款,若為小型工程,學校為免影響學生上課,多規劃於寒暑假或假日進行,大型工程案件,則是會施工廠商研商區隔工地及人車分流,以維護校園師生安全。
  2. 若校方要進行大型工程,本局多次要求學校務必和親、師、生及社區民眾妥為溝通。
    環保局書面資料:
  1. 針對校園工程施作所產生之逸散污染管制部分,依環保署頒布「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施工期間環保局將落實查核作業,並依校園工程施工進度適時調整查核頻率,經查獲未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或有相關污染行為時,本局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裁處。
  2. 依噪音管制法第9條規定,營建工程於噪音管制區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違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環保局亦加強校園之營建工地稽、巡查作業,以維護校園教學品質。

本市公立學校工程發包單位應依環保署於107年5月17日環署空字第1070039023號函發布之「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內容執行,於工程規劃、發包時,將污染防制經費編列及監督查核規範納入契約,避免施工單位因經費不足之情形下無法設置各項污染防制設施。
決  議:目前教育局已成立工程單位,請教育局參考青年委員建議,蒐集相關資料(如中央刻正修訂或已訂定相關規範之資料),研議訂定本市各級學校校園工程施作管理相關規定的可行性,如針對市級學校的重大議案或工程變更,應召開工程會議或施工說明會與師生溝通,建議可明列需經過校務會議審核的工程金額範疇,且規定校務會議需邀請學生代表出席,增加學生校務或公共事務參與的機會。
 
案由五:有關臺中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如附件4)修訂,提請討論。(提案人:温佑宸委員)
說  明: 108年4月23日家庭教育法(如附件5)修正通過,其中第六條內容,與地方政府設置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亦有修正,新增內容如下:第一項學者專家 、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第一項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建議盡快修訂要點條文,以符合母法之規定和保障相關人員參與之權利。
回應機關:教育局
教育局書面資料:

  1. 感謝温委員的提醒及建議,本中心會儘速辦理修訂事宜,預計於109年度召開會議前完成修法事宜。
  2. 查本市今(108)年度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為因應家庭教育法修訂有關地方政府設置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相關事項,本府業依母法增聘學者專家、團體代表3名,符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之規定,且符合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 未來修法部分也會依法納入「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之文字。
  4. 檢附「臺中市第4屆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名單」一份,如附件6。
    決  議:
  1. 中央家庭教育法已於108年4月23日完成修訂,惟本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至今尚未完成修訂,建議教育局應參考中央修訂後之法規,儘速修訂本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強化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以符合母法規定及保障相關人員參與之權利。

另「本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草案建請教育局提供本組委員參考。
 
案由六:建請市政府取消製作、發放2020年台灣燈會小提燈,並改舉辦以環保回收材料,教育大小朋友親手製作環保小提燈之課程替代之,提請討論。(提案人:林楷庭委員)
說  明:

  1. 每逢元宵燈會,我國各縣市政府皆大量製作、發放元宵小提燈,本市2019年元宵燈會即發放15萬盞小提燈,其造成之環境負擔甚巨。惟台北市政府已於該年提倡環保永續概念,停止製作、發放元宵小提燈,為我國首例。

為兼顧傳統節慶民俗文化,建議應舉辦以環保回收材料製作環保小提燈之課程,藉由市民親手製作、彩繪小提燈,打造專屬個人、獨一無二之個人版小提燈,延長使用年限,避免過去每年小提燈用完即丟,以及官方帶頭破壞環境之情形。
回應機關:請觀旅局針對提案建議,彙整現況並初步回覆可行與否。
觀旅局書面資料:
1.小提燈之製作提供為台灣燈會優良傳統,循例由交通部觀光局發包製作,並提供主辦縣市一定數量進行宣傳行銷,亦授權主辦縣市視需求增購。
2.有關2020台灣燈會小提燈,交通部觀光局業於108年9月18日發包設計製作,因該標案業完成提燈設計,刻已進行廠製,恐無法再行取消。惟該建議立意良好,將納入市府2021年中台灣元宵燈會小提燈方案評估。
決  議:本案提大會討論(表決結果:14票同意、0票反對)。環保議題應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推廣,建議未來辦理燈會活動,可將環保要素納入標規評分項目(如環保材質、回收的可行性等)。
 
案由七:建請市政府訂定選舉競選廣告物相關管理法規,並刪除「臺中市公用廣告欄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如附件7),以維護本市市容景觀、保障任何人參選之基本權利,提請討論。(提案人:林楷庭委員)
說  明:

  1. 本市每逢選舉期間,競選看板、海報、布條及旗幟等廣告物設置氾濫,候選人照片及口號充斥各街道、大樓及觀光景點,嚴重影響本市市容景觀。惟目前本市無選舉競選廣告物相關管理法規,而臺北市有訂定「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多數縣市亦有訂定選舉競選廣告物相關管理規則,本市過去於縣市合併前,亦曾訂定「臺中縣選舉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2. 目前「臺中市公用廣告欄管理辦法」禁止各級選舉候選人競選文宣申請付費張貼公用廣告欄,為少數禁止之縣市,面對目前競選高昂的文宣經費,此舉無法保障任何人參選之基本曝光需求。
  3. 參考國外法規,日本《公職選舉法》規定競選海報僅能張貼於公營之海報張貼處,且對大小亦有所限制,法國亦有類似之規範,韓國《公職選舉與選舉違法防止法》對於每個選舉區能張貼之海報、布幕數量亦有所規範,上述國家之作法皆能維護城市市容景觀,保障任何人參選之基本權利。
    回應機關:請民政局及環保局針對提案建議,彙整現況並初步回覆可行與否。
    民政局書面資料:
  1.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同法第52條亦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合先敘明。
  2. 臺中市公用廣告欄管理辦法之設置目的係為滿足民眾張貼廣告需求,同時將美化市容觀瞻列入考量,以杜絕任意張貼或懸掛廣告物等行為,維護本市整體環境整潔;且本市收費公用廣告欄乃係由所轄區公所擇定市區道路邊緣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適宜地點並邀集相關機關勘查後設置,其屬性即屬公有公共設施,依前開選舉罷免法規定不得設置相關競選文宣,尚無疑義。
  3. 另查選舉期間市府環境保護局皆會修正公告污染環境行為及其罰則,該公告內容即會針對競選廣告物之設置有所規範,倘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有張貼或懸掛競選廣告文宣之需,自可依該公告內容及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辦理。
    環保局書面資料:
  1. 本府依100年1月26日(府授都建字第0991003545號函) 「 臺中市政府取締違規廣告物督導小組設置要點」執行選舉廣告物權責分工(如附件8),本局係針對張貼廣告、活動布旗、布條、直接固定於外牆,無支架帆布廣告(協請都發局拆除作業)部分進行拆除,其餘廣告物態樣將由相關單位執行,其分工明確且執行無礙。

另有關本局針對競選廣告物執行原則分述如下:
(1)針對未經核可設置於公有設施(如天橋、電桿等)、公有土地設置違規廣告物,一律拆除。
(2)針對私人土地、騎樓及外牆設置廣告物(布條、旗幟等),倘有髒污、破損污染環境者,請候選人限期改善,未改善一律拆除。
(3)競選總部(含辦事處)、競選活動場地設置競選廣告物(插立於旗座之旗幟)依公告設置於臨道左右50公尺(同側)不可跨越馬路,沿線設置需經鄰近住戶同意方可設置。
(4)非本局權責競選廣告由其他權責單位處理,例如釘定支架上廣告物,由都發局權責處理。
決  議:因臺北、桃園及臺南市皆有訂定「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之相關法規,請民政局及環保局參卓,必要時再進行滾動式調整及修正。
 
案由八:建請放寬承租活動中心的補助資格,或比照臺北市,每位里長租辦公室皆有補助,提請討論。(提案人:林京玲委員)
說  明: 在市區設立里民活動中心機率非常低。既然如此,為何不放寬承租活動中心的補助資格呢?或比照臺北市,每位里長租辦公室皆有補助呢?
回應機關:民政局
民政局書面資料:

  1. 已無適當土地供作里活動中心之用(里活動中心興改建原則:土地無償使用及多里聯合使用)前提下,區公所得提送租用計畫簽奉市長核准併會同建管、消防單位辦理會勘許可後,依採購法辦理租用場所標租程序,其租用固定場所當作里活動中心相關規範如下:
      (1)要件:建築物需座落於里內,且在1樓,室內使用面積至少達75平方公尺以上。符合消防及建築法規之場所。

            (2)租金補助:每月補助最高上限2萬元(含水電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2.本市無相關補助里長租用辦公室規定,依「臺中市里鄰組織及里鄰長服務要點」第2點第1項: 「里辦公處,以設置於里長提供之場所為原則。」說明辦理。

      3.其餘相關參考資料如後附件9.10。
      決  議:請民政局參考其他縣市作法,在經費允許額度下研議辦理。
 
案由九:大雅清泉崗中清路,往國3北上沙鹿大雅交流道處,應再設立清楚告知標示,以免要上國3高速公路的車輛,進錯路口,提請討論。(提案人:徐俊逸委員)
說  明:

  1. 現況:國道3號,大雅沙鹿交流道處,在中清路由清泉崗往沙鹿水湳方向之北上交流道,因最右側是機車道,右邊第二條才是往國3北上的交流道,外地來的遊客或不熟的民眾時常走錯,而有倒車往左緊急往國3交流道彎去,或只好默默繞一圈回來,再上國道的情形,為避免上開事情發生,應再提早設立提醒標誌。(現行有提醒標誌但往往看到標誌時已來不及轉彎上國道,或有緊急轉彎等危險行為)
  2. 建議改善方式:設立標誌提前標誌道路走向,或在地上噴上國道3號北上字樣,實際可採辦法,可由交通局研擬;倘若無法與中央取得共識有明確標示,希望退一步於機車道上增設明確指引告示牌。
    回應機關:交通局
    交通局書面資料:
    經查旨案反映路段中清路(台10線)係屬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台中工務段權管,本局將函轉反映內容予該段與高工局。
    交通局回應:
    省道為公路總局、指引往高速公路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及機車道為區公所,其路權大致劃分為中央及地方。如民眾針對類似之問題可透過1999、市長信箱等方式逕向交通局反映,本局會協助向中央反映,後續亦會安排相關單位共同會勘。
    決  議:針對機車道上增設明確指引告示牌部分,請交通局先安排會勘後再分權處理。
     
  • 臨時動議
  1. 青年諮詢委員會之委員可否輪流擔任?

決議:本案涉及其他議題小組之權益,請代表本組出席大會之4位青年委員,於大會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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